同志法律常见问题解答(2006年6月第二版)FrequentlyAskedLegalQuestionsFacingGaysandLesbians(2ndEditionJune,2006)爱白文化教育中心编撰byAibaiCultureandEducationCenter(ACEC)华文同性资料中心InformationClearinghouseforChineseGaysandLesbians(ICCGL) 华文同性资料中心(ICCGL)是一个在美国加州正式注册的非营利机构(NPO),面向全球使用中文的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及跨性别人群(GLBT),提供现有媒介未有传载的重要资料。同时,推进社会公众认识、理解和接纳GLBT人群,倡导社会的包容与平等。在政治或国家政策问题上保持中立态度。ICCGL支持向使用中文的GLBT提供资料的各种项目,包括与GLBT有关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进展、有利于GLBT人群生理与心理健康的资料、教育资讯以及文化表述。 华文同性资料中心(ICCGL)已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InternalRevenueCode)501(c)(3)款获得纳税豁免权(Tax-exemptstatus)。@iccgl.infoICCGL1347N.VistaStreet,#111LosAngeles,CA90046爱白文化教育中心AibaiCultureandEducationCenter(ACEC) 爱白文化教育中心(ACEC)是一个设立在中国的机构,受华文同性资料中心(ICCGL)的委托管理和运作爱白网()、图书资料室(ACECLibrary)、青年活动中心(ACECGLBTYouthCenters)等其他爱白分支机构,参与策划和组织爱白的相关活动。爱白文化教育中心的工作向华文同性资料中心(ICCGL)负责。 爱白文化教育中心(ACEC)的工作方向包括与GLBT有关的信息、文化、教育和法律。@gmail.com+861064968273北京亚运村邮局63号信箱100101Box63,YayuncunPostOfficeBeijing100101P.R.China “爱白”是注册商标序 爱白关注中国同志的法律问题,始于2001年第一次同志网站会议,爱白网的法律问答栏目也由此诞生。此后的几年中,爱白收集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基本涵盖了中国同性恋者可能面对的各种法律情况。 随着同性恋者生存空间的逐步扩大,涉及同性恋者的相关案件越来越多。我们在回答这些问题和整理资料的时候,深深的感到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许多同性恋者往往由于缺乏相关知识,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或者在无知中触犯了法律。等到事情发生,再去寻求法律救济,已经难以挽回。轻则个人损失财物,重则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 有针对性的编辑一份适合同性恋者阅读的普法读物,在当下显得尤为必要。需要说明的是,同性恋者本身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特殊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案件的发生往往针对同性恋者群体而出现,再有就是一些来自同性恋者对法律应用的特别需求。在此,我们关注于如何利用现有法律资源来为同性恋人群服务,而不去探讨有关立法的可能性。 爱白在2002年编辑的《同志普法手册》基础上,于2005年12月发布了《同志法律常见问题解答》第一版,并受到广泛好评。这一次,我们在征集了多方意见后,对第一版的内容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案例。这些案例多来源于新闻媒体报道,当事人均采用化名。受条件限制,许多有价值的案例我们无法获得。为了将来的再次修订需要,还需要向广大读者征集各种与同性恋者有关的真实案例,案例需经法庭审理结案,案例应包括案情、法院判决书两部分,所有涉案当事人可以使用化名。在引用时,相关涉案人的个人信息将会被隐去。 在本册的编纂中,我们注意到一些法律用语可能对普通读者的阅读造成困难。为了使文字既符合法律行文的严谨要求,同时又便于读者理解,我们对文字的处理颇费了一番功夫。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对每个问题进行综合性的阐述。同时为了保证准确,在每个问题之后还附有相关的法律原文。 在第二版中,大部分的“同志”一词被修改为“同性恋”或“同性恋者”,这样的变动可能引起一些读者的不悦。这种变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中国法律条文中已经出现的对“同性性倾向者”和“同性性行为”的描述时采用的是普遍为大众理解意义下的“同性恋”一词。另外,从法律严谨的角度讲“同志”一词也不合适采用。因此我们仅在书名等几处凸现群体意识,不涉及法律描述的地方保留了“同志”一词。 这份资料的问世,得益于此前爱白法律工作者们打下的基础,同时也得到许多律师、学者、机构和读者的大力帮助,在此谨致以最诚挚的敬意和感谢。同时更感谢爱知行的有力支持,使得这份资料可以付诸印刷。根据爱白的工作计划,在未来的几年内,我们还将继续修订和完善这份资料。 由于编辑水平有限,其中的错漏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如您能提供案例资料按下列地址寄出: 邮箱:gaychinese.net@gmail.com 地址:北京亚运村邮局63号信箱100101 江晖 2006年6月19日目录一.刑事法律关系(1)同性性行为是否违法?…………………………1(2)与未成年人发生同性性行为是否违法?………3(3)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5(4)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使其感 染的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7(5)他人以公开被害人同性恋身份为由勒索财物怎 么办?……………………………………………9(6)被同性伴侣骗走了财物该怎么办?……………11(7)因同性恋身份曝光遭到侮辱和毒打,该怎么办?12(8)父母禁锢同性恋子女是否违法?………………13(9)网站刊发涉及同性恋的影视文学作品,是否 触犯法律?如果触犯法律会受到何种处罚?…14二.民事法律关系(1)劳动者因同性恋身份被辞退该怎么办?………16(2)如何保护同性伴侣的共同财产,不被他人侵犯?21(3)同性伴侣互赠财物应注意什么?………………22(4)同性伴侣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共同财产如何分 割?………………………………………………23(5)同性恋者想与配偶离婚,对方拒不离婚该怎么 办?………………………………………………24(6)同性恋身份被配偶发现后对方要求离婚,并要 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财产又该怎 么分?…………………………………………26(7)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该给多少?……………28(8)可否通过辅助生殖手段以代孕方式生育后代?30(9)同性恋者可否借助人工授精技术生育子女?…31(10)同性恋者收养孩子有那些注意事项?…………32(11)同性恋者与异性生育后代,可否协议解 除一方对子女的亲权?…………………………33三.行政法律关系(1)在“同志浴室”、“同志基地”等场所发 生性行为,合法吗?……………………………35(2)同性间非自愿的性行为如何处罚?……………35(3)受行政处罚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6(4)基层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同性 恋者该如何应对?………………………………40(5)同性恋学生受到学校处分该怎么办?…………41(6)同志群体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何注 意事项?…………………………………………431一.刑事法律关系1.同性性行为是否违法?答:两个成年人,在非公共场所自愿发生的,不涉及钱物交易的同性性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但有些性犯罪亦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具体有:(1)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三人以上的聚众淫乱活动;(2)明知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3)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上述罪名的成立与否与性倾向没有直接关系,同性恋者、异性恋者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相关法条:《刑法》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刑法》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2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相关案例:案例一2006年5月16日,通过网上发布广告组织同性恋派对聚众淫乱的邹某,以聚众淫乱罪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今年33岁的邹某,原系山东省某制药股份公司员工。2004年9月公司裁员,邹某下岗在家待业。2005年3月,邹某来北京打工,他通过电脑设立网站,以“北京天空”为名在互联网上发布“北京酷哥激情交友派对”等广告,专门招集男性同性恋者在其暂住地进行群体性淫乱活动和提供非法性服务。据邹某交代,自广告发布之后,从2005年4月起就陆续有人来,到6月份人逐渐多了起来,他主要是负责召集人员、提供场地、光碟和服务用品等,对每一个参加“派对”的人还收取30—50元不等的活动费用。2005年11月11日晚10许,警方接到群众举报,一举摧毁了该“淫窝”,邹某也当场被抓获,据悉当时共有10人参加淫乱活动,均为男性,年龄在29—34岁之间。崇文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无视国法,组织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邹某表示服判。3案例二1992年5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郑艳有期徒刑。被告人:郑艳,女,18岁(1973年8月25日生),四川省简阳县石盘乡白塔村农民。1991年12月17日被逮捕。被告人郑艳从1990年3月起开始卖淫。1991年3月,郑艳自行到四川省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经确诊为患有淋病和尖锐湿疣。医务人员告诉她患了性病,她就一直在该院治疗。郑艳知道自己患有淋病等性病后,仍在同年10月先后与张××、刘××奸宿,共收得120元。公安机关于11月12日将郑艳抓获,经送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她仍患有尖锐湿疣。据郑艳供称:她是为了不让父母知道自己患了性病,为挣钱治病而继续卖淫。被告人郑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继续卖淫,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郑艳没有提出上诉。2.与未成年人发生同性性行为是否违法?答:行为人如明知其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自愿均构成猥亵儿童罪。相关法条:《刑法》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4相关案例:2004年末,南京市栖霞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对两名数次以金钱为诱饵,引诱未成年人的同性恋者判处刑罚。已近不惑之年的志强对同性很感兴趣,离婚后与一叫大刚的男子经常聚在一起找黄碟观看,主要看一些同性恋题材的碟片。看完碟片后,两人一直寻找机会发泄。2002年7月初,志强见五个十四五岁的男孩在南京市栖霞区长林桥附近玩耍时,赶紧凑上去:“只要你们和我做游戏,我就给你们钱。”见做游戏还有钱拿,孩子们顿时来了兴趣,于是志强掏出几十块钱分给了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