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下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和谐下三、民事法律诉讼关系主体的对抗、成因及其结果和影响(一)民事法律诉讼关系主体的对抗、成因1.民事法律诉讼关系主体的对抗民事法律诉讼关系主体的对抗是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为实现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所具有的一种意识、方式和方法。因此可以说,所谓民事法律诉讼关系主体的对抗,是指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为实现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所具有的一种意识,是依据法律所使用的方式和方法。对抗是伴随着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产生、变化或消灭的。这种对抗可以发生和存在诉讼中之前,也可以发生和存在诉讼中与诉讼中之后。这种划分是根据诉讼主体在不同阶段的诉讼目的和任务进行的。由此,可以形象地说,诉讼中之前的对抗就是战前准备,诉讼中的对抗就是主战场上的争斗,而诉讼中之后的对抗就是打扫战场了。可见,诉讼对抗是不可避免的,它贯穿于诉讼中和诉讼中前后。2.民事法律诉讼关系主体对抗的成因根据诉讼主体参与到诉讼中的不同阶段的划分,对抗可分为:诉讼中之前的对抗、诉讼中的对抗与诉讼中之后的对抗等三个阶段。首先是第一阶段,诉讼中之前的对抗。该阶段的对抗有其特殊性,因其发生于诉讼实际尚未开始,此时的诉讼主体主要以当事人为主,他们正积极着手准备进行诉讼,然而最终是否提起诉讼却受着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困扰。如,当事人围绕着诉讼的客体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与各种经济关系、亲情关系、相邻关系等,他们孰重孰轻;相关的证人是否愿意作证,即,相关的证人因怕卷入当事人的纠纷中而不愿积极主动作证;是基于诉讼客体的价值,还是仅仅为了面子或是出一口气,等等。这些通常决定着当事人对诉讼的态度和决心,影响着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采取的对抗的方式方法。当事人、人民法院如能了解该阶段的对抗情况有助于用和谐的理念与规范解决纠纷,如和解、调解。其次是第二阶段,诉讼中的对抗。该阶段的对抗,始于案件受理终于案件结束的整个过程,并且这个过程还可以再分。该阶段的对抗是最为紧张和激烈的,诉讼主体各方都将参入其中;各方的对抗,既可以发生在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还可能发生在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之间。各方的利益与各种各样的矛盾绞织在一起,构成了纷繁复杂的场面,成为对抗各方的主战场。各方面对这种纷繁复杂的场面,对着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财力的主战场,都不得有力图掌握主动,控制主攻方向的强烈欲望。此时的人们,很容易忘却于第一阶段有过的各种各样的担心,不再顾及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这时的诉讼主体各方,尤其是当事人双方,已是很难再用一个所谓的理念和规范去约束和统一各自的意识和行为了;诉讼各方的意识和行为往往都只在意于案件向着自己心目中的方向发展,希望是自己预期的结果。然而结果只有一个,也不一定能使各方满意。正如罗尔斯所言:“即使法律被仔细的遵循,过程被恰当的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⑦这种可能“错误的结果”,必然会引起部分主体不满,尚若是法院罔顾实事和法律程序做出的结果,无疑将引起新的或更大范围的对抗。所以,这种仅在意于案件输赢,在意于法院的结案率,在意于诸如作证、验证、鉴定等工作的免强完成,而忽略案件背后所具有的更大的社会价值和意义,无疑是一种为狭隘目的和任务所进行的对抗。这种对抗,势必会贬损诉讼对抗的真正价值和意义,亦会使对抗背离诉讼主体、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从而更不利于案件有效彻底的解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实践中,各诉讼主体本着自身的目的和任务,利用各自的地位、作用,运用各自的权利,设法增加他方的义务与责任,使诉讼对抗变成了一种不计后果的对抗。例如,当事人各方为了赢取官司,已彻底不再顾及原有的亲情关系或是相邻关系、长久的经济往来关系等;结果是官司赢了,却失去了国人传统上最为珍惜的亲情友情和其他的重要关系。又如,当事人与法院也会因各自的地位和作用,权利、义务、责任展开角逐,并在角逐中反映出更为深刻的关系,因为“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地位问题,是一切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问题,它揭示了民事诉讼与人类历史上对一些重要的政治、思想问题不断变化的解决方式之间的密切联系。”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能听到当事人抱怨诉讼权利被审判权压制或排挤,自己的主体地位实际上被降至客体的位置上,有“亚当事人”的感觉,或认为司法制度不公平,不合理等。再次是第三阶段,诉讼中之后的对抗。该阶段的对抗出现在裁判生效后的执行阶段,对抗的主体主要集中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并且该阶段的对抗常常并不以执行标的的完结而结束……(二)诉讼主体对抗的结果与对抗结果的影响1.诉讼主体对抗的结果所谓诉讼主体对抗的结果是指诉讼主体各方在诉讼中及诉讼中前后,通过对抗的方式方法,所获得的程序权利以及由法院最终做出的各方都必须接受的判决或裁定。前文所论及的各种抗,都会产生各自不同的结果。依据诉讼主体对对抗的结果是否满意,可以把对抗的结果分为三种:一是满意;二是不满意;三是部分满意。第一种结果是指诉讼主体各方对所获得的程序权利以及由法院最终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均表示信服和认同,这是一种皆大欢喜的结果。第二种结果是诉讼主体各方中对所获得的程序权利以及由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只有一方或少数几方表示信服和认同,这是一种有人欢喜有人愁的结果。第三种结果是指诉讼主体各方对所获得的程序权利以及由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均表示不能信服和认同,是一种连法院自己都有困惑的结果。2.诉讼主体对抗结果的影响诉讼主体对抗结果的影响。前面我们分析了诉讼主体对抗的三种结果的基本情况。针对这三种结果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从正反两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首先是对抗的正面影响。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⑨诉讼主体通过对抗,运用包括和谐理念在内的各种意识自由地释放自己的主张;运用包括和谐规范在内的各种规范自由地行使着法律规定的权利,从而实现和完成诉讼主体的目的和任务以及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最终获得各方都满意的结果,也就是上述的第一种结果。这种结果的影响,不论是对诉讼主体,还是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其次是对抗的负面影响。上述关于对抗的第二、第三种结果的影响多为负面的,特别是第三种。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消极影响多表现为:当事人之间关系更为紧张,裁判的结果不能自觉执行,有的甚至为此而犯罪。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能产生怀疑和不满,出现新的不和。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更可能产生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对国家司法制度存有怀疑,进而对国家社会制度失去信心。这些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其范围是比较广的,时间是比较长的,程度有时是很严重的。因此,皮耶罗·卡拉曼德雷伊说:“司法程序映射出……国家的结构,就象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天空。”⑩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这种法治的优越性源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种法治的优越性不仅在理论上可行,在实际中也是可行的。《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三大程序法之一,它终将能映射出我国制度的优越性和法治的优越性。四、用和谐的理念与规范来构建诉讼主体的和谐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整个诉讼法律关系中,诉讼对抗始终伴随着诉讼主体,不论是诉讼中之前后,还是诉讼中;不论是在地位和作用上,还是在目的任务上抑或是权利、义务和责任上,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对抗有关。对抗在解决各种法律上的矛盾或者纠纷时,也不可避免的引发出新的矛盾,附带出现新的不和谐因素。针对这种情况,绝不可能因担心出现新的矛盾、新的不和谐因素就回避或者拒绝采用对抗,如果这样就等于抽掉了诉讼法的精髓;相反我们应该积极寻找路子和办法来解决这种两难问题,争取双赢或者多赢的局面。党国家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存在各种各样既尖锐又复杂的矛盾,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理念和规范,是很难协调和处理好这些矛盾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恰恰说明和谐的理念与规范是可以成为协调和处理好各种矛盾的指导思想和方法论。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导言已有述及。因此,通过上文的分析,存在和贯穿于诉讼中或诉讼中前后的对抗所产生的矛盾或问题,并非都不是不可调和的,其中许多矛盾与之国家所面临的问题要简单的多。所以可以设想,用和谐的理念与规范来协调和处理因诉讼对抗所产生的各种矛盾,即用和谐的理念与规范来构建诉讼主体的和谐。这个设想是有理论和实际根据的。(一)和谐理念与规范有着悠久与深厚的基础1.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奠定了和谐与规范的思想基础。和谐理念与规范远在春秋战国时期就为人们所提出,距今约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和谐理念与规范始终是我国人民倡导与追求的思想文化和方法论,例如,“和能安邦”“和为贵”“家和万事兴”“和气生财”以及被外国人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规范,等等都说明了这一点。随着历史的发展,现代文明的进步,传统的和谐理念与规范已发展成具有,治国安邦,协调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使人们之间、人与自然之间能更好地协调发展,使各国人民能更好地和平共处等丰富涵义。因此,经受着传统文的熏陶与现代文明教育的我国人民,更具有理解和运用和谐理念与规范的思想底蕴与热望。2.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思想为民众所接受。和谐理念与规范一经党和国家提出,国人奔走相告,传颂支持!这种热烈反应绝非偶然,因为构建和谐社会是人们一直以来追求的理想目标;党和政府今天把它提出来,道出了国人的心声。以上两个方面用和谐理念与规范来构建诉讼主体的和谐是有理论根据的。(二)和谐理念与规范是有效的方法论1.能消除过分的对抗意识、调和关系、缓解矛盾、重构和谐。诉讼主体在诉讼中过分地对抗是一种偏面追求狭隘目的与任务的理念与规范所致,他们往往为了并不大的财产和人身利益,采取拒绝和解,拒绝调解,对抗到底的态度;不惜失去亲友之情,相邻关系,经济往来关系等社会重要关系;忘却了“和为贵”“和生财”,对抗是可以“和而不同”的,等传统理念与规范。所以许多赢了官司的人们,当回首当初那种:或是温暖融洽的亲友之情,或是和睦、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时,无不对眼前的各种疏离、冷落、紧张、无助的关系,感到后悔。后悔不该拒绝和解,拒绝调解,后悔不该忘却了和谐关系的重要性。所以,通过和谐理念与规范的运用是能够缓解过分的对抗意识,可以调和关系、缓解矛盾、重构和谐。2.可减轻或消除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顾虑。民事诉讼主体的证人,多都与当事人熟悉。作证时常常担心得罪当事人中的一方,故不愿或不积极作证。使本来并不复杂的案子变得是非难断,进而引发了各方的不满。如果证人、当事人皆明白,诉讼对抗是为了查清事实,辩明是非,消除误解,排除不稳定因素,以实现最大的平和与稳定,即是追求和谐的关系时,证人就多不会再有先前的顾虑。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与此有相似之处。3.能够营造或维持诉讼主体的良好关系和社会关系。如文章中所论及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本着和谐理念与规范进行诉讼中的对抗,就能和而不同,就能求得对抗中有和谐,和谐中能对抗,从尔跳出对抗则不和,不和则对抗的格局;就始终能够营造或维持诉讼主体的良好诉讼关系和社会关系。4.有利于诉讼主体圆满的实现和完成诉讼主体的、以及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案件的结案率,有40%是通过调解结案的。虽说它尚不到结案率的一半,但以此方式解决的案子多数是真正达到止争息讼,案结情在的结果。而调解的法律规范恰是源于和谐的理念与规范。所以,那些判决或裁定的案件,如能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同时,结合和谐的理念与规范,将会更好地实现和完成诉讼主体的、以及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三)司法改革有助于摧生和谐理念与规范的兴盛。目前,有着悠久与深厚的和谐理念与规范的思想文化基础;有着理解和运用和谐理念与规范的思想底蕴与热望的人们;有着构建和谐社会思想的主导;和谐理念与规范必将被引入国家目前的立法、司法及司法改革;在司法及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也必然要触及到本文所论及的命题,即:《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和谐》中所涉及的因诉讼对抗而引发的诉讼主体间的各种矛盾与问题。相信在国家司法改革的进程式中,际遇国家提出治国安邦的和谐理念与规范,相信在这一理念与规范的指下,我国的法治必然是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这样的法治将必然摧生和

1 / 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