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姓名:黄伟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民商法指导教师:石平20071001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作者:黄伟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徐秀霞论财产权、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法律性质的科学界定-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6)商业秘密作为信息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之一,有必要将其作为财产权加以保护.同时,商业秘密又是一种未公开的信息,这就决定了它在财产权体系中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这样界定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有助于商业秘密的研究与开发,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2.学位论文郭澍旸TRIPs协议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研究200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这里的未披露信息就是商业秘密,这使商业秘密第一次得到多边条约的明确承认,也大大推进了商业秘密财产化保护进程.TRIPs协议是WTO三大基本实体协议之一,是一部最低标准法.中国作为WTO成员必须全面实施TRIPs协议.并且,国外许多国家如美、日、德等国都建立了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有的国家还进行了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而中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着许多局限和漏洞.因此,在这样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必须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立法.作者运用基本法律原理,在借鉴TRIPs协议相关规定和国外现有法律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构成要件,范围,法律属性,权利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关系,侵权行为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虽然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三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有些背离,但它客体的非物质性足以证明它的知识产权属性.作者建议,为了与国际接轨,中国有必要进行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并总结中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业秘密保护条例》.3.期刊论文魏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兼论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29(9)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文章认为,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特殊性、证据形成的客观规律以及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所服务的实体法的价值追求,将知识产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确定为:除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这一法律明文规定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证明责任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同时,文章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此类案件不能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4.期刊论文李中奎.郭永红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之对比及结合-电子知识产权2010,(2)如何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是一件专业性非常强的系统性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进行综合保护,尤其要注重将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有机结合,形成灵活、有效的立体防护网.5.期刊论文朱腾华论企业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经济研究导刊2010,(11)在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中采取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战略,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中应当采取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战略,即在商业秘密的保护过程中,与其他知识产权相互结合,既要与专利结合,也要与版权结合,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综合性覆盖和保护.6.期刊论文李力.杜莲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非公开信息的获取与利用--论商业秘密的构成、保护与消失-情报杂志1999,18(4)通过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构成条件及侵权行为等概念的讨论,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非公开信息的获取与利用问题进行了讨论.7.期刊论文王能彬论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与社会2008,(12)商业秘密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笔者从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商业秘密的国外立法定位及我国现状加以阐述,从而认为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是相当必要的.8.学位论文杜开林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若干实务问题判解研究2006当今社会,知识产权正日益成为小至个体、企业,大至集体、国家参与市场竞争、取得竞争性优势的有力武器。世界各国无不对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之提供科学、合理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题中应有之义。但因商业秘密欠缺外向公示性,而且行政保护往往需经过行政认定、复议、诉讼等过程,与司法终局性相比,司法保护的过程则一般较为简短、更具权威性。因而,商业秘密权利主体更倾向于寻求司法保护,由此表现出商业秘密保护对司法路径的依赖性日趋明显。以致在实践中人们常倾向性认为商业秘密是一个诉讼中的权利。如在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商业秘密类案件占有较大的比重,成为知识产权司法重点。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对商业秘密作出正确的认定并提供充分的司法保护,不但关涉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权能否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而且也关涉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为社会各界、各受案法院乃至最高司法决策层、管理层关注。笔者作为一个司法实务工作者,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将笔者近年来在从事商业秘密审判活动中乃至案件审结后产生的所思所想进行了必要的汇总,形成了本文,取名《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若干实务问题判解研究》,主要采用了案例类型化研究的方法,对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解进行有机的汇总与研究,以期对我国的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践有所助益。文章内容主要涵摄商业秘密的概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保密措施及滞后保密的法律效力、反向工程及禁止条款的司法取舍等。9.期刊论文叶姗商业秘密质押研究-河北法学2002,20(4)在商业秘密上设定质押是创新的理念,可以促进商业秘密的积极利用,突破传统的商业秘密的防御性制度体系,从而促进资金融通,为商业秘密持有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提供多元化的价值选择。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可转让性决定了其完全符合知识产权质押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质押有支持其合理存在的理论和实证基础。虽然商业秘密的无形性相对秘密性对商业秘密出质构成一些客观障碍,但可以从制度合理构造的角度给予解决。10.期刊论文于金葵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4)商业秘密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法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存在许多问题.借鉴国外有益立法,根据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b38a1ba3-c50d-4af0-89c3-9de90166d550下载时间:201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