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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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若干问题作者:郑敏许家华发布时间:2011-06-2415:04:14摘要:在刑事案件中,学界和实务界过多的关注于犯罪嫌疑人和成年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而对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问题尚缺乏足够研究和探讨。本文基于保障未成年人权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通过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的研究,进一步阐述未成年被害人保护过程中的困境,最后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问题提出建设性的路径选择。关键词: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保护正文:一、问题的提出刑事案件中相对于成年被害人而言,未成年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要比成年人大得多,甚至对其的伤害是一生的,挥之不去的。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远不及对犯罪嫌疑人和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缺失,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发生的由被害人转为犯罪人的可能性增大。理论上和立法上,《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现实中,由于被告人没有履行判决的能力,或者因为冗长的司法程序导致未成年被害人无法及时地获得赔偿的情况是很多的。未成年被害人由于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身体上受到严重的损伤,精神上留下了难以愈合的伤疤,经济上又陷于极度的困境。三者压力之下,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来维护他们的权益,那么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中必定埋下不和谐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种子。二、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强奸、抢劫、盗窃、故意伤害伤害等罪名上,这三个罪名就占到了总数的绝大比例。从罪名性质上来看,主要涉及侵财性犯罪,然后才是性犯罪。(一)侵财性犯罪方面。据百色市右江区法院的统计,2008年至2010年来的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结构中,居前四位的犯罪依次是:抢劫罪占35.6%;盗窃罪占26.0%;故意伤害罪占13.7%;抢夺罪占11.0%。而这类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害人一般也是未成年人居多。这类未成年被害人具有年龄较小,身体发育尚未成熟,抵抗能力较弱,保护自己的意识薄弱的特点。加之,近年来随着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被害人身上往往携带着一些贵重物品和钱财。因此,犯罪人会利用在上放学的时机,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侵财性犯罪。(二)性犯罪方面。近年来,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性犯罪数量处于上升的趋势。据公安部的统计资料显示,在2000年发生的35819起强奸案件中,奸淫幼女案为8932起,占所有强奸案件的25%[1]。而事实上这一比例并不能真实反映出受到强奸犯罪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总体情况,因为还有一部分未成年被害人(14-18周岁)未在性犯罪案件中所囊括[2]。因此,未成年被害人所占强奸案件被害人的比例至少要在25%以上。在未成年被害人的性犯罪中,被害人一般年龄小,缺乏辨别力,也表现为缺乏必要的警惕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困境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制度主要侧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保护,而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相对薄弱,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一)立法和司法制度上不足。一方面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构,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较为全面,而对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的保护却相对薄弱。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未成年被告人有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而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而言,却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专业机构为其进行法律帮助、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这是极为不公平,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那些家境困难请不起律师而失去最大程度获得经济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救济制度不健全,相当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因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法院判决,使得未成年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愿望落空,极易引发他们的社会复仇心理,进而仇视社会,诱使犯罪。这对于预防犯罪极为不利。(二)执法的不规范。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1、侦查取证过程中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相对欠缺,尤其是针对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实践中,公安机关身着警服、驾驶警车前往被害人的住所、学校取证的情况非常普遍,无形中使被害人的隐私权被公布于众,还有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一次询问未能达到所要达到的目的,对未成年被害人还要进行反复的询问,反复地重复着案情,一次次地勾起被害人可怕的回忆,这无疑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而这再次的伤害在某种程度上说有可能远比第一次更严重;2、知情权和案件参与权被忽视,告权的过于简单和缺乏可操作性,不能使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及时获得案件进展的相关信息,严重影响着对他们合法权利的行使。(三)社会保护意识不够。一方面是,不负责任的媒体和个别办案人员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出于种种目的和原因,将被害人姓名等相关信息予以披露,严重侵害着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相对缺乏。未成年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有了心理问题,却又得不到及时正确、科学、必要的心理帮助,这极易促使其心理问题加剧,甚至形成心理疾病。四、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路径选择(一)完善立法缺陷,弥补司法制度不足。在适当的时机制定《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法》,并建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短时间内也可以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将未成年被害人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3]。现行法律没将未成年被害人列入法律援助范围。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追索抚养费等案件,而对未成年人人身受到损害等案件却没有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虐待、遗弃、教师体罚等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身受到伤害的案件为数不少,还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继承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但是对于这些案件,却不在国家法律援助范围之内,未成年人也往往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其权利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国家救济方面,可以在民政部门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救济基金,对那些因犯罪受到伤害而又不能通过赔偿程序获得补偿的未成年被害人给予救助,以化解因赔偿问题而引发的矛盾。(二)加强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执行的规范化。针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害人利益保护重视程度不足的情况,应该与侦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一起协商,研究并制定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侦查询问规则、着装规范、警车警灯使用等规则,使得具体操作有章可循,避免出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再次伤害。进一步加大对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相关媒体的监督力度,以减少不负责任的媒体和个别办案人员出于种种目的和原因,将被害人姓名等相关信息予以披露,严重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三)强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意识,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咨询机构。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强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意识。比如在就业方面,不对未成年被害人产生歧视心理,并加大对其的安抚力度。在力量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尝试着设立针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聘请在公、检、法、司、街道、高校等部门的具有丰富的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开展心理辅导,以帮助他们度过人生中困难的时期。注释:[1]参见公安部网站,年5月7日。[2]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罪中的幼女是指14岁周岁以下的幼女。[3]陈建华: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年5月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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