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律制度(PPT 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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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组织法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和职能1、概念商业银行使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的职能(1)信用中介(2)支付中介(3)信用创造(4)金融服务3、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4、商业银行经营应遵循的原则(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2)企业化经营原则(3)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4)商业银行应维护客户和自身权益的原则(5)公平竞争原则(6)依法接受监管的原则(二)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2、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3、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4、城乡合作银行(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4、经理(行长)东南大学远程教育银行法学第11讲主讲教师:李华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一)商业银行的设立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二)商业银行的变更1、名称变更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营业场所4、调整业务范围5、大股东的变更6、修改章程7、其他事项变更三、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一)商业银行的接管1、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2、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将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二)商业银行的终止1、解散2、被撤销3、破产(三)商业银行的清算1、支付清算费用2、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3、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4、偿还债权人的债务5、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东南大学远程教育银行法学第12讲主讲教师:李华第二节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一、银行帐户和银行客户(一)银行帐户1、概念银行帐户是指客户为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登记手续证明。包括: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2、银行帐户管理的原则(1)基本存款帐户开立许可原则(2)开户自愿原则(3)依法维护客户利益原则3、开立银行帐户的资格和条件(1)基本帐户开立的资格和条件(2)一般帐户开立的资格和条件(3)临时帐户开立的资格和条件(4)专用帐户开立的资格和条件4、银行帐户管理(1)中央银行的监管(2)开户银行的业务职责(3)帐户使用人的义务(二)银行客户1、存款人是指在银行开立帐户存款的单位和个人。《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的特别保护措施:(1)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2)方便存款人实现其合法权益(3)制止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4)商业银行破产时,应给予存款人特别保护。2、借款人借款人是指在银行开立帐户,按照一定的利率和约定期限,向银行借款,并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银行客户。借款人的条件:(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2)企业法人应经过年检(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4)除特殊规定外,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6)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3、委托人委托人包括结算业务客户和委托银行办理其他业务的客户。4、寄托人寄托人是指将物件交给银行保管并支付报酬的银行客户。二、银行和客户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种类(一)性质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1、银行与客户地位平等2、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应遵循自愿原则3、银行与客户往来应遵循公平原则东南大学远程教育银行法学第13讲主讲教师:李华4、银行与客户往来应遵循诚信原则(二)银行与客户间法律关系的种类1、银行与存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2、银行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3、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4、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寄托关系三、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般义务(一)保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二)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三)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四)为客户保密(五)谨慎、善意办理业务四、客户对商业银行的一般义务(一)审慎自我保护义务(二)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三)向银行支付报酬的义务第三节存款法律制度一、存款法律关系(一)存款法律关系概述1、存款及其分类(1)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一种以货币表示的债务。(2)分类2、存款合同要约-承诺是实践合同3、存款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1)存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存款机构的义务东南大学远程教育银行法学第14讲主讲教师:李华4、对银行存款帐户的管理(1)对单位定期存款帐户和人民币活期帐户管理(2)个人存款帐户管理实名制(二)存款制度的基本原则1、存款业务特许经营原则2、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原则3、存款利率法定与公告原则4、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5、合法正当吸存原则6、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二、储蓄存款制度(一)储蓄存款制度概述1、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货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形成的存款。2、个人储蓄业务的基本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3、储蓄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1)人民币储蓄业务(2)外币储蓄业务(3)转存业务(4)住房储蓄业务(5)代理业务(6)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二)储蓄业务基本规则1、储蓄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2、提前支取规则3、挂失规则4、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或支取规则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三、单位存款制度(一)单位存款制度概述1、单位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和财政性存款。2、单位存款应遵循的原则(1)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且不计利息。(2)强制存入原则(3)存款实名原则(4)限制支出原则(5)监督使用原则(二)单位存款基本规则1、单位定期存款规则2、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规则3、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冻结、扣划规则东南大学远程教育银行法学第15讲主讲教师:李华第四节贷款法律制度一、贷款法律制度概述(一)贷款与贷款法律制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将货币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贷款法律、法规。(二)贷款种类1、按贷款期限划分:短期、中期、长期2、贷款按有无担保及担保方式的划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3、按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划分: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二、贷款的原则与规则(一)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1、合法原则2、自主经营原则3、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4、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5、公平竞争原则6、有担保原则(二)贷款规则1、贷款期限规则2、贷款利率利息规则3、贷款程序规则三、贷款法律关系(一)贷款法律关系概念贷款法律关系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平等主体,以借款合同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1、借款人的权利(1)自主申请贷款(2)按约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2、借款人的义务(1)如实提供资料(2)接受监督(3)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按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转让债务应征得贷款人同意(6)必要时采取保全措施东南大学远程教育银行法学第16讲主讲教师:李华3、对借款人得限制(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不得提供虚假得或隐瞒重要事实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不得利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4)不得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5)不得利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三)贷款人的权利义务1、贷款人的权利(1)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资料(2)有权决定贷款与否(3)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4)有权按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和提供担保2、贷款人的义务3、对贷款人的限制(1)严格贷款发放(2)有关情形下不得发放贷款(3)未经批准不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4)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5)不给委托人垫付资金(6)严格控制信用贷款四、贷款担保(一)贷款担保的概念贷款担保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为基础,能够督促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手段和措施,是保障贷款人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贷款担保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二)保证贷款担保制度(三)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四)质押贷款担保制度(五)贷款担保管理制度1、对保证的管理(1)保证人的资格(2)保证人的财务能力(3)保证人的保证意愿(4)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5)保证的法律责任2、对抵押和质押的管理(1)银行对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情况(2)抵押物的流动性(3)抵押物的价值评估(4)抵押物的变现价值(5)抵押率东南大学远程教育银行法学第17讲主讲教师:李华五、贷款的管理(一)贷款管理责任制1、行长负责制2、审贷分离制3、分级审批制4、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5、驻厂信贷员制度6、离职审计制(二)不良贷款监管制度1、呆帐贷款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2、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3、预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三)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制度1、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2、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3、贷款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4、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5、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6、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7、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8、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对设立子公司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母公司相应的贷款债务。9、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10、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四)贷款特别管理1、贷款主办制度2、银团贷款制度3、特定贷款管理制度4、其他管理规定东南大学远程教育银行法学第18讲主讲教师:李华第五节结算法律制度一、结算制度概述(一)结算的概念和分类1、结算是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了结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转移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2、分类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银行结算和银行清算(二)结算的原则1、恪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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