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法律救济研究作者:杨俊龙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王磊谈网络时代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商业时代2010,(1)面对国际互联网的挑战,商业秘密保护引起了生产企业、贸易商家、法律学界及官方等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因此,采取适当的措施做好网上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是吸引更多人将其商业秘密通过网络传输的重要前提.本文讨论了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存在的方式,分析了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及其特点,阐述了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防范措施,并进一步指出我国法律当前在网络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缺失,提出了企业应对商业秘密被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2.期刊论文刘琼瑶.祝磊.LIUQiong-yao.ZHULei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运用-行政论坛2009,16(5)在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中,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补充,具有准刑事的特征.经过司法实践的充分演进,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标准,尽管各州之间在这些适用条件与标准上存在差异,但大体上相似.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我国相关立法中应积极移植,因为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惩罚性赔偿不仅有利于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还可以使权利人得到有效的赔偿,同时也弥补了其他法律救济的不足.3.学位论文夏海波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研究20062l世纪是网络的时代,对于网络进行最深入和广泛的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领域。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时代背景,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性以及网络给商业秘密带来的挑战作了阐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之策。本文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商业秘密的基木问题,并提出了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本文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与侵权形式。相比传统环境,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和侵权行为表现形式都发牛了很大的变化。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主要依赖于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如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安全认证等。网络环境下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则包括利用电子邮件形式窃取和传输商业秘密,侵入公司内部数据库获取商业秘密,以FTP,陷S公告,远程登入等方式泄露商业秘密等。网络环境下的保密措施与侵犯手段瓦为“矛”和“盾”,不断的相互促进发展,侵犯手段越多越新,商业秘蜜权利人就会采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侵权人为获得商业秘密又会想出更多新的侵权手段。本文第三部分丰要阐述了网络环境下的诉讼与传统环境下的不同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网络上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因为网络的空问特性而受到了挑战。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地法已经变得难以确认,几乎任何国家都可以被视为某一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原有的冲突法规则不再适应网络环境的现实,学术界和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提出了“来源国规则”、“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等新的规则。笔者认为我国在理论研究上可以探讨创建新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来源围规则”,即对某个站点的侵权行为适用该站点主域名服务器所在国的法律。另一方面是介绍了网络上侵犯商业秘密涉及到的一系列证据问题,如电子证据的特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通过公证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新的取证方式,以及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审理是否需要公开质证等。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应公开质证,对于因公开质证带来的泄密风险可以通过法院的禁令解决。正是因为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有本文第二、三部分所述的一系列特殊性,导致传统环境下的某些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网络环境下不再适用,比如禁令救济方法的失效,侵权赔偿损失的数额确定依据受到限制。其外,笔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第三方侵权行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侵权行为时应承担及时制止,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有协助调查、保留证据、支持起诉义务。该部分的最后还阐述了网络环境下善意第三人的责任问题。本文的最后部分,在分析国外关于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趋势和经验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应对之策。笔者建议首先要制定一部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法,并用专章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进行规范;其次是要借鉴美国《反经济间谍法》,修改与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关规定,如对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的从重处罚。第三是要加强网络信息立法保护。商业秘密首先是信息的一种,世界各国都对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其中一种是通过网络信息立法予以保护,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最后是针对木文第三部分谈到的诸多诉讼问题,加强我国程序法的立法。对网络环境下的诉讼程序予以明确的规范。4.学位论文邱榆霞国际融资中商业秘密保护研究2004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一大批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和私有企业,希望到国际市场这一大舞台上一展身手。但是,由于自身资本有限,使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限制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积极寻求国际资本,进行国际融资,成为当今企业发展的热点。国际融资是指通过资金的跨国流动,满足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各种主体的资金融通需求的活动。通常通过各种相应的金融机构来进行。国际融资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涉外因素的存在,往往是主体涉外,即投融资双方有一方是国外的实体;客体涉外,即资本或者投资的标的涉外;或者中介服务机构涉外,也就是资本流通过程是通过国外的中介机构来牵线完成的。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国际融资有多种方式,根据是否有金融机构介入,国际融资可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而直接融资又可分为国际债券融资、国际股票证券融资、国际基金融资、国际项目融资和企业跨国并购等。各种融资方式又有不同的特点。在国际融资过程中,不同的行为主体要直接接触,涉及双方的一些商业秘密,因此在国际融资过程中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频有发生。不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有不同的定义,TRIPS协议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未披露的信息”;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定义商业秘密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我国借鉴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独特性、价值性、实用性、无限期性。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技术信息,另一种是经营信息。对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存在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之争。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各种国际融资中非常重要,各种方式的国际融资过程中都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迄今为止尚没有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的公约,但是在一些国际条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往往会提到导致不正当竞争的一些情况时,会包括商业秘密的内涵。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适用的法律包括合同法、民法、刑法、不正当竞争法和行业法。对国际融资中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有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Ⅰ另外,本文还从不同的方面阐述了在国际融资中商业秘密侵权的防范。本文旨在为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国际合作、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扩大自己的事业尽一点微薄之力。5.学位论文周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探析2006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一个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演化为对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各种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追逐、开发和占有,故企业保护好自身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其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因素。现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成为了一个国际性问题,受到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然而,我国不少企业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和不足。因此,企业如何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并依据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行法律规定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已成为所有中国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论文针对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从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运用辩证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规范研究的方法、实证研究的方法和经济分析的方法,对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重要意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途径及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如何依法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等等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构想和方法,最后得出企业应该从思想、组织、规章制度、合同保护和物理性保护措施等诸多方面构建和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并在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时积极寻求法律救济的结论。本论文的研究成果对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理论及实践工作有较强的指导、借鉴意义。6.期刊论文冯晓青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实用策略-企业活力2007,(4)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最根本的是要落实自我保护措施.如果不采取保密措施,那么商业秘密不但极易被外泄,而且被泄露后也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实践中一些企业将商业秘密混同于国家秘密,这样会使一些商业秘密无法纳入而得不到保护.7.学位论文郝建伟商业秘密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2008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一词开始为我们所熟知。相对英美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还是刚刚起步,一些相关法律原则、制度和措施还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也尚未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存在诸多疑问和漏洞,从而成为司法部门处理这类纠纷的一大难题。然而与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严重滞后的现状相反,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数量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且案件涉及的标的越来越大,对社会经济的破坏力和影响力也越来越明显。因此,如何对商业秘密侵权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便成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法谚云: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这一法律格言所强调的是:救济对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是企业的宝贵生命,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富,企业想要立足于竞争激烈的市场,必须重视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无疑会给企业以致命的打击,因此,研究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制度就更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侵权及其法律救济制度均作了规定,中外学者在此问题上也进行了深入研究且成果颇丰。然而学界及实务界对于如何加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结合问题涉及者不是很多,且认识不一。我国学界对于商业秘密侵权及其法律救济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现行法律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的需要。因此,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一制度特别是加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有机结合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从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宗旨出发,结合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紧扣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本质进行探讨,对商业秘密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以期实现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法律救济理论研究的丰富与深化,并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旨在通过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理论的历史沿革与发展,商业秘密保护的中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考察,分析澄清在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法律救济等方面存在的认识误区,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以实现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有机结合。本文提出应在坚持商业秘密立法根本宗旨,适当借鉴国外有益的理论成果和立法经验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国情,通过立法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本质类型、确认原则、损害赔偿及其归责原则等方面的规定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构建科学的符合当今经济生活需要的商业秘密侵权法律救济制度。具体来讲,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本文首先引述了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四个司法判例,这四个判例分别来自行政、刑事、民事领域,笔者针对这四个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由此总结出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法律救济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引出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为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基本理论的阐述,目的是为之后的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首先笔者探讨了商业秘密的概念,通过比较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中对“商业秘密”的不同界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的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