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价签合规性_价格欺诈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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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HEhejun5588@sina.com价格合规性相关法律知识介绍2014.2.26一、商品标价签标注合规性明码标价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合规性(一)总体要求、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注意:(1)经营者应当按照监制规定内容标示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对监制后的标价方式,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式样,可以自行印制使用,也可以自行购买。(2)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二)具体要求、标价内容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注意:(1)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2)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3)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降价品标价签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案例:杭州物美大卖场某公司销售“采芝斋苏式月饼礼盒”的降价标价签上未标明降价原因、降价时间,杭州市物价局发现后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其他注意事项(1)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2)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标价签标注与价格欺诈的关联)(三)法律责任1、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之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a.不明码标价的;b.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c.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d.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e.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f.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g.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2)民事责任退还交易对方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之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2)民事责任a.退还交易对方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b.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二、价格欺诈法律规制经营者•欺骗性标价•欺诈性价格手段骗诱交易,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一)价格欺诈行为基本理论1、概念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两种手段一个目的价格欺诈(1)主体要件:该行为由经营者实施。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2)客观要件:经营者实施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交易对方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3)主观要件:经营者具有利用该行为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2、构成要件(二)价格欺诈行为表现形式——Ⅰ欺骗性标价(1)概念:指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行为。(2)案例:某陶瓷商销售56头餐具时,标价签所标示商品的等级为一级品,分两层摆放。经查,上面一层摆放的是一级瓷器,下面一层摆放二级甚至三级的瓷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应对提示:从事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1、虚假标示行为(1)概念:指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2)案例:某酒店采用两套价格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菜单,在结账提供另一高价菜单,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3.6元,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25.2元,罚款3000元。应对提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且做到货签对位,即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只能使用一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2、两套价格行为(1)概念:指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行为。(2)案例:某商场服装部销售宣传时称全场3折,经调查,该服装部只有换季的少量服装3折销售,价格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应对提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且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3、糊糊标价行为(误导性标价行为)(1)概念:指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行为。(2)案例:某公司在销售冰绿茶等商品时,使用大型POP标价,并以“全市最低价”宣传字样进行宣传。经调查,该公司表示没有与其他经营者进行过比较,不能提供其标示全市最低价的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应对提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且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如果经营者标示市场最低价,其市场最低价必须有依据,以证明该经营者销售的该商品在本地区市场上确属最低的价格。4、虚夸标价行为(1)概念:指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行为。(2)案例: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标示零售价格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当为1698.3元,而实际标示销售价格为1798元。应对提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进行折扣促销时,根据其所标示折扣计算出的价格应与其所标示的售价一致。5、虚标折扣行为(1)概念:指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行为。(2)案例:厦门市某商场在销售有效期即将到期的牛奶时,没有标示该商品属于处理品,也没有标明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罚款2000元。应对提示: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如实标明降价的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6、混淆销售处理商品行为(1)概念:指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行为。(2)案例:某超市销售酒类产品,宣传购买某品牌酒送名牌手表,既无馈赠品的品名,也没有数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6万元。应对提示:价外馈赠物品或者提供服务也是商品或者服务的组成部分,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品名、数量等内容。7、糊糊赠售行为(1)概念:指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行为。(2)案例:某电器销售商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某品牌手机仅售608元,没有标示其他附加条件。当消费者到该店购买时,经营者称应带广告来;当消费者带着广告再来购买时,经营者称“先到先得”,该款手机已销售完。消费者举报后,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罚款5万元。应对提示:收购、销售商品带有的附加条件,属于与商品价格、服务价格有关的情况,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标示。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行为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构成欺骗性价格表示。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9、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行为(二)价格欺诈行为表现形式——Ⅱ欺诈性价格手段(1)概念:指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1、虚构价格因素“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2)案例:某大型服装商场在销售某品牌服装时,标价签标示原价2800元,现价1800元。经调查,该款服装从未以2800元销售过,标示的原价只是生产厂家提出的全国市场建议零售价。应对提示:经营者应特别注意“原价”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随意标示原价。(1)概念: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行为。2、不履行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的具体确定的承诺。(2)案例:某电影院在售票窗口电子滚动屏幕广告栏打出广告,公开承诺:“凭XX会员卡购票八折”。当上述会员持卡购买某影片票时,该电影院拒不履行上述承诺,而按窗口标示的票价售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应对提示: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做出具体确定承诺的,应当按承诺内容履行。(1)概念:指经营者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2)案例:某建材市场有多家销售同一品牌木地板的经营者,一消费者到该市场12号摊位经营者处购买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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