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汽车法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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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汽车法规概况1、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法规二次大战后,联合国为扶持欧洲经济恢复,进行欧洲经济的调查研究,向有关各国政府和联合国专门机构提出建议,于1947年3月正式成立了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CommissionforEurope,简称ECE),作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设的五个地区性经济委员会之一。五十年代,欧洲一些国家就对机动车排放、灯光、制动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技术法规,但各国规定的检查方法、效果的评定及限值要求不尽相同。法规的不统一妨碍了欧洲各国间的自由贸易和国际间的运输。在国际贸易中道路车辆及其部件、装备的进出口贸易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为了开辟市场、促进工业增长和国际贸易,于1958年签订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和部件互相承认批准的协定书”。据此,缔约国之间开始制定一套统一的机动车法规(ECE法规),对需要认证的机动车及其部件,采用这套法规进行认证,并对各国的认证互相承认。ECE法规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下辖的道路运输委员会车辆结构专家组(WP29)具体负责起草。该专家组下设噪声、乘员保护装置、制动和底盘、污染和能源、车辆状况、灯光技术、客车及一般安全等小组。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提出制(修)订草案,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宣布采用或停止采用某一ECE法规。因此,ECE法规在缔约国内是自愿采用的,各国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可全部或部分采用,也可不采用,灵活性比较大。尽管如此,由于ECE法规所具有的极大的国际性,各有关国家不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只要条件具备,都尽可能采用,以促进国际间技术交流和自由贸易。ECE汽车法规自从1958年制定以来,经不断修改和补充,至今已形成89项之多的完善体系,对机动车及其部件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统一要求。2、欧洲经济共同体汽车法规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简称EEC)是由西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组成的一个政治和经济集团,又称“西欧共同市场”或“欧洲共同市场”。欧共体是于1957年3月由法国、原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六国在罗马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亦称罗马条约)之后,于1958年1月正式成立的。1973年1月,英国、爱尔兰、丹麦正式加入,后来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也参加了该组织,致使目前欧共体共有12个成员国。欧共体12国同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是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缔约国。欧共体理事会鉴于在各成员国内,用以货物运输的汽车以及乘客车辆的法定技术要求存在差异,阻碍了欧共体的贸易,为消除其差异和贸易障碍,同时也为保护本地区的利益,欧共体理事会于1970年2月发布指令:“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协议”,并于1977、1978、1980、1987年多次修订了该协议。在此协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汽车安全、环境保护及车辆部件的性能要求等强制执行的EEC指令,并以EEC指令为依据开展汽车产品认证工作。EEC指令自1970年制定以来,随着其协议的修改而不断补充和完善。目前共100多项260多个指令,技术要求涉及灯光与视野、制动、转向、乘员保护、车辆结构、车身安全件与安全玻璃、排放与噪声,以及油耗等。EEC指令一经发布生效,在欧共体成员国内强制实施,并优先于本国法规。凡经过EEC认证的汽车(包括摩托车)产品,各成员国不得以其结构或性能为理由禁止销售和使用。进入欧共体市场的汽车产品必须符合EEC指令的要求,否则不得进口。进入欧共体各国的外国(欧共体12国以外的国家)汽车产品,除了符合EEC要求外,还应符合进口国的国内法规。欧共体汽车法规(EEC指令)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法规(ECE法规)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从法规内容而言,EEC指令和ECE法规许多项目的技术要求是相同的或是等效的,或者是基本相同的。如汽车排放污染物和噪声控制、制动、安全约束系统、除霜除雾与刮水洗涤以及车门锁与铰链,还有后视镜等。EEC指令与ECE法规的根本区别在于EEC指令在欧共体内是强制性的,而ECE法规在所有缔约国内均是自愿性的,由于欧共体各国同是ECE缔约国,因此ECE法规对欧共体各国来说也是自愿性的。为加快欧共体一体化的进程,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在1985年5月通过了一个关于指令的新概念:欧共体指令只限定法律规定的框架,指令内容在涉及安全、工业安全、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技术要求时写入基本要求,细节将由协调标准来规定。协调标准委托欧洲标准化组织(CEN)和欧洲电工委员会(CENELEC)的技术专家们协商制定。CEN/CENELEC根据部长理事会的授权,力图圆满完成欧洲协调标准的制定工作,到1992年已发布3000多项标准。CEN/CENELEC现有18个成员国(欧共体12国加欧洲自由贸易区6国,欧洲自由贸易区6国指奥地利、冰岛、挪威、芬兰、瑞典和瑞士),欧洲标准采取多数票表决通过的形式进行,这种方式促进了欧洲标准的制定速度。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美国机动车法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均有立法权。因此,美国机动车法规有联邦政府制定的联邦法规,也有各州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的州法规。所有美国联邦法规均载入联邦法规集(CodeofFederalRegulations,简称CFR),它是由联邦政府各部门颁布的综合性长期使用的法典,按照政治、经济、工农业、贸易等各方面,分为50个卷次,共140册,每卷根据发布的部门分为不同的篇章,每篇章再根据法规的特定内容分为不同的部分。与进口业务有关的法规很多,其中与机动车有关的法规编在第40卷(环境保护)和第49卷(运输)。美国还通过《联邦法规指南》预告法规草案和通过的新法规,以及一切有关法规的重大新闻。美国联邦机动车法规主要包括机动车安全法规、环境保护法规和燃料经济性法规等三大方面。制定美国机动车法规的有关法律依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NationalTrafficandMotorVehicleSafetyAct)(安全法),制定于1966年。这项法令起源于1935年颁布的机动运载车法[MotorCarrierActof1935(StatutaLargePart1)],它以减少汽车事故和减轻人员伤亡为目的,着眼于从安全方面对车辆及零部件设计、制造和管理,是制定机动车安全标准及安全法规的依据。大气清洁法(CleanAirAct),起初制定于1968年。基于公害问题日趋严重,根据上院议员马斯基提案制定了更严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70年大气清洁法(CleanAirActof1970)[也称马斯基(Muskie)法],这项法令是制定机动车环境保护法规的依据。机动车情报及成本节约法(MotorVehicleInformationandCostSavingsAct)(成本节约法),制定于1972年。这项法令对所有机动车制造者来说,是共同感到恐惧的法律。主要是在机动车制造者中,对安全的或是难以接受的赔偿费用等,使之用以促进机动车的设计与生产方面的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它是制定有关各项管理规章和安全法规及油耗法规的依据。公路安全法(HighwaySafetyAct)。这项法令与上述“安全法”于1966年制定。该项法令规定了诸如调查研究和如何控制除机动车以外足以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种因素,以确保公路上的安全。实际上,依据此项法令所颁布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对机动车制造者并无直接关系,只是对机动车使用者或被取缔的一方有关。1)安全法规以安全法、成本节约法为依据而起草和定案的各项法规、规则、标准及命令等,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运行。任何规章都必须遵照这项规则。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美国机动车法规可由主管部门、议会或一般公众提出。从法规提案的形成到法规草案的调查和征求各方意见,从审议法规草案到法规草案的发表,再审议再发表,需要经过多次反复,直至各方协调一致,议会上下两院批准,法规方才正式生效。(1)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及有关安全法规和规章由美国联邦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ationalHighwayTrafficSafetyAdministration,DOT(NHTSA)]组织制定。该管理局是美国的车辆安全行政中心。NHTSA制定的法规及有关规章汇编于CodeofRegulations49Transportation(49CFR)500系列部分。特别要说明的是第571部分,它分为两个分部。A分部是总则,规定了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MotorVehicleSafetyStandards,简称FMVSS)中所采用的定义、使用说明、参考文献、适用、生效期和可区分性等。B部分是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的内容部分。由于制定后环境的变化、安全对策的技术进步等原因,FMVSS安全标准,从最初只有20项左右的规定内容,到目前已强化为50项标准,其中100系列(100~126)标准为涉及防止事故发生的特性—主动安全性方面;200系列(201~222)标准为涉及车辆一旦发生事故或碰撞时,减轻伤害程度的特性—被动安全方面;300系列标准为事故发生后减轻伤害的特性方面。(2)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这方面法规由美国运输部联邦公路管理局(FederalHighwayAdministration,DOT)依据机动运载车安全法组织制定,主要规定了运载车辆的安全要求、运载安全与保养,以及有关安全规划等近20个部分的法规项,是针对运输公司制定的,适用于在用商用运载车。2)联邦机动车环境保护法规联邦机动车环境保护法规,即EPA法规,其包括汽车和摩托车排放、噪声法规。这些法规系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US)根据大气清洁法制定的。EPA法规汇编于CodeofFederalRegulations40ProtectionofEnvironmental(40CFR)中,其核心部分的技术内容主要在40CFR82、85、86、202、205部分,以及49CFR325、590部分。3)联邦机动车燃料经济性法规这方面法规主药由美国运输部根据成本节约法组织制定。有关法规规定了机动车燃料经济性标准限值及其试验程序,以及有关管理规章等,共有7个部分。4)美国机动车法规与有关标准的关系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美国机动车法规与有关标准(如SAE、ASTM等标准)关系密切,据不完全统计,美国机动车法规直接采用SAE、ASTM、ANSI等标准和有关资料近150项之多。5)美国机动车法规的实施美国机动车法规一旦批准颁布,一方面制造商、销售商、中间商、进口商及用户,对相关的法规项目必须自觉执行。如不执行及其带来的后果(安全事故、污染环境等),将依法惩处(罚款或监禁,或者罚款和监禁并处)。另一方面要求通过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认证。安全方面,汽车及其部件必须经过美国联邦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按照安全法规进行的安全认证,即DOT认证;环境保护方面,汽车及其有关装备必须经过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按照环境保护法规进行环境保护认证,即EPA认证。否则,不得制造、销售和使用。对进口车及其部件装备,也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进口时,必须填写符合法规的报告书及保证书,并提供确凿的证据(如认证报告和证书等)说明所进口的汽车及有关装备完全符合有关联邦机动车安全及环境保护法规,否则不得进口。美国制定和实施机动车法规起步比较早,取得了巨大成效。随着美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法规项目不断增加,技术内容不断修订充实和强化,并形成相当完善的体系,是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法规体系之一,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同时也为各国广泛借鉴和采用。4、日本机动车法规为了确保机动车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合理有效利用资源资源,日本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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