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纺织品服装纤维成分标签技术法规的比较(DOC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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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纺织品服装纤维成分标签技术法规的比较2004年9月21日《纺织标准与质量》编者按:对比了我国和主要发达国家关于纺织品和服装纤维成分标签方面的技术法规,指出了所列国家和地区的纤维成分标签的相关规定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地方,而这些技术法规要求都具有强制性。引言当前,技术性贸易壁垒正在逐步取代配额的贸易壁垒形式成为国际贸易最主要的障碍。近年来,中国是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损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商务部统计:2002年我国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直接经济损失达107亿美元。其中纺织行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1.7亿美元,居受害程度的第五位。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式多样,内容复杂,国家差异也较大,对纺织品和服装的纤维成分标签的规定就是其中的一种。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纺织品和服装的抽查结果显示,约有六分之一的进口面料成分与检测结果不符。由于消费者仅凭外观和手感很难辨别纺织服装产品的成分,许多发达国家为此都制定了强制性的技术法规,要求在纺织服装产品上必须贴上永久性的标签,按照规定的方法在标签上注明产品的纤维成分和含量。此举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另一方面也是发达国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重要手段。本文对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纤维成分标签的规定进行了系统对比。中国和其他主要贸易国相关的技术法规1.中国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中规定纺织服装产品应在其标签上标明产品采用的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规定。2.美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纺织纤维制品、羊毛制品和毛皮制品的标签要求分别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法规和实施条例,主要为:《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及其实施条例、《羊毛制品标签法》及其实施条例、《毛皮制品标签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些法规要求绝大多数纺织纤维、羊毛及毛皮制品的标签中包括纤维成分含量、纤维名称以及原产地和制造商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纤维的名称有专门的规定,但也承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纤维通称及纤维制品定义。这些法案由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强制实施,任何人若违反了这些法案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3.日本日本通产省颁布的《家用产品品质标签法》对纤维成分标签作了具体规定,该法规适用于大多数纺织产品,包括绒面地毯、窗帘、毯子和床单(床罩)等,法规要求在这些产品上必须附有纤维成分标签和护理标签。纤维成分标签上要标明织物的纤维组成和含量。如果公司代表、雇员或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了该法规,视情况对违法者和相关公司给予罚款。4.加拿大加拿大有关纤维成分标签的法规和条例有《纺织品标签法》和《纺织品标签及广告条例》,条例中对各种纤维做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纤维名称;法规和条例对纤维成分标签的内容、表达方式、标签材料以及法规的实施、罚则都有具体的规定。任何出售或进口到加拿大的消费纺织品,其标签必须符合该法规和条例的要求。由执法检查员对货物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该法规和条例的纺织纤维产品,给予扣留或查封;并依据违反法规的情况,对经销商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5.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联邦通过《国际贸易(商品说明)法令》和《国际贸易(进口)条例》对纺织品服装的纤维成分标签作了规定。除了澳大利亚联邦的规定外,各个州也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法规。西澳大利亚州制定了《公平贸易法令1987》和《公正贸易(纺织产品和其他货物:产品信息)条例1988》,塔斯马尼亚州制定了《货物(商品说明)法令1971》和《货物(商品说明)条例1999》,它们既包含了澳大利亚联邦的规定,又补充了人造纤维的名称以及床上用品、软垫类纺织品的纤维成分表达方法。新南威尔士州制定了《公正贸易(一般性要求)条例2002》,它要求纺织产品的纤维成分信息说明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2622,也要满足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2392和AS/NZS2450。6.欧盟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纺织品名称的指令96/74/EC是欧盟对纺织产品纤维成分的具体规定。该法规包括了对纺织纤维和纺织产品的定义、各种纤维的名称(包括天然和人造纤维)以及相应的解释、适用纺织品范围、标注纺织产品中纤维含量的允差和纺织品中纤维含量计算时的公式回溯率等。该指令在1996年12月16日后20日起实施,任何不符合该指令要求的纺织服装产品将被拒绝进入欧盟市场,产品的检测依照欧盟指令96/73/EC和73/44/EEC中的方法进行。国内外纤维成分标签技术法规对比1.纤维名称我国规定,纤维名称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即:化学纤维名称符合GB/T4146《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中的规定,天然纤维采用GB/T11951《纺织品天然纤维术语》中规定的名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了一整套纺织品的名称,但它也承认ISO2076:1999《纺织品化学纤维属名》和ISO6938:1984《纺织品天然纤维属名和定义》标准,可以选用两种命名体系中的任意一种。如果某生产制造商开发了一种新的纤维,该纤维的名称只有得到委员会的认可后才能使用。生产制造商可以向ISO或者委员会申请,如果ISO首先承认了这种纤维名称,委员会也会承认这种名称。欧盟对纤维名称的规定和描述列于指令96/74EC附件中。纤维的名称分别对应于描述为相关特征的纤维;纤维的名称不应该用错。日本通产省规定,原则上纤维名称应该使用日本工业标准中规定的特定术语,但生产商或经销商也可选择使用非日本工业标准规定的纤维名称术语。各国对纤维的命名大部分都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叫法不同,例如:人造(黏胶)纤维在美国法规中用的是“rayon”,而在ISO标准、欧盟指令以及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中用的是“viscose”;弹性纤维在美国和加拿大的法规中用的是“spandex”,而在ISO标准和欧盟指令中用的是“elastane”。2.“ALL”、“pure”或者“100%”的使用在美国,如果某纺织品全部由一种纤维组成,可以在其标签上注明“ALL”或者“100%”。如果产品中除了装饰物或弹性纤维外只有一种纤维,并且这些装饰物或弹性纤维占产品质量比不超过5%,则也可以用“ALL”或者“100%”,但后面还应加上附加说明“装饰物除外”。例如“100%Cotton”,“AllRayon,ExclusiveofOrnamentation”。加拿大对这类词语使用的规定与美国的规定比较相似,如果纺织品中只含有一种纤维,则可以在其标签的纤维名称前使用“100%”、“all”或“pure”,例如:“puresilk”。在产品标签上使用了“100%”、“all”或“pure”后,产品的实际纤维含量不能有误差。如果产品中除了装饰物、弹性纤维或增强纤维外,只含有一种纤维,并且装饰物、弹性纤维或增强纤维占产品的比重不超过5%,则标签上也可用“100%”、“all”或“pure”来描述纤维含量。美国和加拿大对羊毛制品的规定基本相同,要求产品中完全由一种羊毛纤维组成才可以用“100%”或“all”,比如“AllWool”、“100%RecycledWool”;如果产品中含有不超过5%的其他纤维装饰物,也可以用“100%”或“all”,但需在后面注明“装饰物除外”,比如“AllWool-ExclusiveofOrnamentation”。澳大利亚规定纺织产品只由一种纤维组成时,才可以在其标签的纤维名称前使用“100%”、“all”或“pure”。但对羊毛产品还有专门的规定,如果纺织品中羊毛的质量含量超过95%,则可将其标志为“纯羊毛”。如果纺织品中羊毛质量的含量不低于80%,且纺织品中含有95%以上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如:羊毛、山羊绒、马海毛或羊驼、骆驼、美洲驼或小羊驼的毛发,则也可以将之称为“纯羊毛”。我国规定棉、蚕丝、麻和化纤产品中,只有这些纤维的含量达到100%时,才能在标签上标明“100%”或“纯”。在羊绒产品中,羊绒纤维含量达95%以上才可以标记为100%羊绒。在羊毛产品中,对于粗梳产品羊毛纤维含量达93%以上,而含有其他为加固或起装饰作用的非毛纤维时,可标为纯毛;对于精梳产品羊毛含量达95%以上,其余为加固纤维时,可标为纯毛;或者羊毛纤维含量达93%以上,而其他为起装饰作用的纤维,也可标为纯毛。3.含量不足5%的纤维美国的法规中规定,纺织品中含量低于5%的纤维可用“其他纤维”表示,但如果是羊毛或其他功能性纤维(弹性或增强纤维),即使含量低于5%,也要标明纤维名称及质量百分比。加拿大的纺织品标签法中规定,含量低于5%的纤维可用“其他纤维”表示,对于功能性纤维(弹性或增强纤维),并且含量低于5%,则可不用标明,但应附加说明“弹性纤维除外”或“增强纤维除外”。我国与澳大利亚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相似,如果纺织品中某种或几种纤维的含量低于5%,则可以选择以下任一表达方式:a)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b)用“其他纤维”表示;c)或者不提及。欧盟指令中规定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的产品,质量含量低于10%的纤维可以用“其他纤维”表示,如需特别说明,则要给出该种纤维的质量百分比。4.里料、夹层或填充物美国的法规规定,如果内层衬套、夹层或填充物的使用只是为了产品结构上的需要,则不需标明其纤维成分;如果这些部分是为了起保暖作用,则需要标明各部分的纤维成分。如果外层、内层或夹层织物由同一种材料组成,各部分的纤维成分也应该分别标明。加拿大的标签法中规定,纺织产品中内层衬套、夹层或填充物不管是作为保暖作用,还是填充或其他结构上的需要,都要标明其纤维成分。我国与澳大利亚也要求标明内层衬套或填充物的纤维成分,但不要求标明夹层辅料的纤维成分。5.装饰物美国的法规规定,如果纺织产品中装饰部分纤维质量百分比含量不超过5%,或者装饰部分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则不用标注其纤维成分,但应该附加说明“装饰部分除外”;如果装饰部分超过了整个产品的5%,或者装饰部分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则其纤维含量应作为一个单独部分标注出来。加拿大的规定也与此大致相同。欧盟指令中规定,纺织产品中装饰用的纤维,如果其质量含量不超过7%,在标明纤维成分时就不必被标出来。澳大利亚规定,服装和家用纺织品中的装饰部分纤维成分不用再其标签上标注出来。我国也同样规定了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附加部分可以不标。6.标签上规定的语言美国和澳大利亚要求标签上的所用信息用英语来表达。加拿大的纺织品标签法中规定,标签中的纺织品纤维成分信息要用英语和法语两种语言同时表达。如果消费纺织品在加拿大的某地出售或将要出售,而该地方只有一种官方语言,则标签上的信息可用这种官方语言表达。在日本,纺织品标签上的信息一般要用日文来表达,少数标签例外。欧盟指令中声明,各成员国应该要求进口到本国的纺织品的标签使用本国的官方语言。我国规定产品标签上使用的说明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7.允许的偏差美国规定标签上标明的纤维成分含量可以有3%的偏差,例如,标签上标明一个产品含有40%的棉,那么实际棉的含量可以使37%-43%。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故意误标纤维含量。如果标签中标明产品只含有一种纤维,则不能有3%的偏差,例如某件上衣含有97%的丝和3%的聚酯纤维,就不能标为“100%丝”。对于羊毛产品,法规中没有说明所允许的误差,但是该法规中声明只要标签上表明了“在生产中不可避免产生误差,无法做出准确的表述”,则不被认为是错误的标签。实际上,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羊毛制品还是运用了3%的误差标准。欧盟规定标签上标注的纤维含量和测试到的纤维含量允许的误差为3%。加拿大规定,在产品的标签或广告中,对纤维成分的百分比含量的表述与这种纤维实际百分比含量的偏差不能超过5%。澳大利亚的规定与此相同。我国的FZ/T01053种对棉、毛、丝、麻、化纤再婚房时各种纤维含量百分比的允许偏差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最高为-5%,最低为1.5%。8.法规的适用范围美国的《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和《毛皮制品标签法》适用于在美国国内进行商业销售、广告宣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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