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种类与区别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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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的种类与区别一、什么是船壳险二、“保赔险”与“船壳险增值险”的区别主险特殊附加险全损险一切险全损险通常承保包括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1)自然灾害包括火灾、爆炸,地震、火山爆发、闪电等;(2)意外风险包括触礁、搁浅,暴力盗窃、抛货,装卸货物产生的意外事故等;(3)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4)船长、船员的疏忽或故意行为等。一切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1)船舶碰撞责任;(2)船舶共同海损;(3)救助和施救费用及有关船舶碰撞责任等。附加险经约定,可附加战争险、罢工险、拖轮拖带责任险、螺旋桨单独损失险、船东对船员责任等。船壳险增值险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在投保之后,再增加一笔保险金额的保险。增值保险一般分为货物增值保险船舶增值保险货物增值保险:买主在估计所买进的货物到达目的地时的完好价值将比卖主投保时与保险人议定的保险价值为高,因而将二者之间的估计差额向原保险人投保。这种保险一般是在原保单上按同样条件增加一笔保险金额,索赔时可以将两笔保险金额加在一起来计算。船舶增值保险:被保险人在投保船舶保险时(全损除外),为了减少保费支出,一般都将船舶的保险价值定得较低(低于船舶的实际价值或分摊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船舶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往往就得不到十足的赔偿(对于施救、碰撞责任、救助或共同海损分摊的赔偿,保险人亦按不定值保险的条件来计算,其不定值差额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为此被保险人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往往将这部分估计的差额投保船舶增值保险。“保赔险”与“船壳险增值险”的区别1、保险人不同船舶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相关规定的要求,如《保险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存在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因此,船舶保险是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本险种以赢利为目的。船舶保赔保险的保险人主要是保赔协会,属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其经营不以赢利为目的。虽然当前部分国内保险公司也在经营保赔险,但就承保能力来看保赔险的主要保险人依旧是保赔协会。2、承保的风险不同船舶保险是以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障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人保远洋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部分保障碰撞责任,86版条款额外保触碰责任。船舶保赔保险保障的是船东在船舶经营活动中应承担的,不为船舶保险承保范围所涵盖的责任风险。保赔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较广,除因船东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责任、船舶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责任、核风险或其他核货物造成的责任和费用等除外责任外,其他的风险基本可纳入保赔保险承保的范围内,如入会船船员的人身伤亡、疾病、污染的风险、残骸处理责任等。3、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不同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是具有固定费率的保险费。船舶保赔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向船东互保协会支付的则是会费,一般并无固定费率,通常须于保险年度开始时向协会交纳预付保费,其后视协会的年度核算决定是否交纳追加保费,会员还有可能交纳特大事故追加保费,在此之外会员离会还有离会费用。会员所承担的保险费实际是保赔协会的费用,该费用等于保险赔偿额扣除协会投资收益后的金额。4、责任限制不同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限度,保险价值指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船舶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条款,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年11月1日修订)第五条即是关于保险金额的约定,保赔保保险公司的赔偿通常以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是存在上限的。险合同则无保险价值或金额的约定,船东互保协会提供的保险,除船舶油污责任风险和船员伤亡外,在理论上说是无限额的。当然,由于船东依法享有单位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船东互保协会所承担的风险也不会超过上述限额。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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