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流程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公司法律诉讼工作,确保专业工作高质高效开展。二、适用范围公司对外诉讼、仲裁案件。三、职责3.1董事长:法律诉讼的监控。3.2分管领导:检查和监督法律诉讼相关工作的执行、实施情况;法律诉讼工作的过程监控。3.3法务经理:诉讼案件的处理。四、流程指引4.1定义4.1.1法律诉讼:包括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等法律活动。4.1.2民事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4.1.3应诉: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被告人针对原告所提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参加庭审的过程。(指被动参与相关法律诉讼的活动。)4.1.4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4.1.5原告/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并能参与法律诉讼活动的法律适格主体。4.1.6民商事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由第三方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律活动。4.1.7申请民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就民商事纠纷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仲裁的行为。即请求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使被申请人承担某种法律的责任和义务。4.1.8申请人、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并能参加仲裁活动的法律适格主体4.2起诉应诉4.2.1起诉:各部门依据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法律纠纷,三个工作日内对拟定提起诉讼的请示并报批后,再由法务部拟定相关法律文书。4.2.2应诉:公司到有关审判/裁判机构送达的受理通知书或传票后,经办人应立即转交法务部,由法务部向公司领导请示并准备相关法律文书。4.3案件处理的准备4.3.1证据收集涉诉部门依据法务部经理的指导,三个工作日内搜集材料并提交法务经理,所提交证据材料原件单独归档备案或注明留存处。如遇特殊情况应立即与法务经理沟通,做到及时处理,保证在法律期限内完成相关证据的准备及提交工作。4.3.2起诉文书准备依据提起诉讼的请示报批文件,由法务经理起草起诉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委等提起起诉/仲裁/申诉等法律程序。4.3.3答辩准备材料法务经理收到受理通知书或法院传票等类似法律文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状及相关答辩材料。4.3.4起诉/应诉前期工作准备根据工作需要,对需解决纠纷进行分析,由法务经理撰写《案件初步处理的请示报告》(包括事件经过、初步证据收集与准备、法律依据、处理建议与对策)。4.3.5委托手续的准备法务经理在14日内根据案件处理的批示,完成起诉/应诉的法律手续(如诉状盖章、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庭律师的聘请工作等),期限紧迫事件应优先处理。4.3.6拟定、固定并完善相关证据链准备涉诉部门依据法务经理的指导协助其拟定、固定、完善并执行相关证据链的准备及保存工作。4.4案件处理的过程控制4.4.1法务经理准备并跟进案件进展。4.4.2起诉/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递交。4.4.3依据诉前拟定的工作策略,审慎开展诉讼工作。4.4.4每次开庭后,做好案件处理的信息反馈工作,以便及时修正诉讼工作策略4.4.5依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变化,依据最大程度上保护公司利益的原则,做好案件调解达成工作。4.5案件处理的执行管理4.5.1根据诉讼的结果,撰写《案件处理的请示报告》4.5.1.1依据仲裁结果,拟定是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提起诉讼的处理意见;4.5.1.2依据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拟定是否上诉的处理意见;4.5.1.3依据人民法院的二审结果,拟定是否申诉或和解的处理意见;4.5.2依据确定的裁决或判决结果,拟定案件处理的请示报告,切实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4.5.4依据商事仲裁结果,拟定是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意见;4.5.5案件执行完毕,撰写《案件结案报告》。同时针对诉讼中出现/存在的管理漏洞,从法律专业角度,拟定法律意见书。4.6档案处理4.6.1涉诉部门应与法务经理做好证据交接工作,法务经理为证据接收人,接收相关证据资料。4.6.2根据案件的处理进展,法务经理及时做好案件资料的归档工作。4.6.3法务经理监督诉讼的执行落实情况以及核实《法律意见书》相关补救措施的达成落实。4.6.4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法务经理依据时间顺序逐一做好案件档案管理工作。4.6.5法务经理在接收、返还证据原件时填写《证据原件交接单》、《材料交接单》,涉诉部门对接人协助法务经理办理材料交接工作,交接单据原件由涉诉部门留存,法务部留存复印件。4.6.6案件审理终结后法务经理负责案卷整理工作,并完成案卷材料归档及归还工作。4.6.7诉讼文书原件在庭审结束后交由涉诉部门自行保存,法务部只留存案件复印件。4.6.8和解协议由各个涉诉部门自行保存,法务部只留存复印件4.6.9证据原件应在案件终结后由涉诉单位返还原部门归档保存,原部门保存原件归档的交接,,涉诉部门留存复印件,并提交壹份《法务部证据原件交接单》给法务经理备案。4.7诉讼事务后期管理4.7.1每个案卷内应附有该案所涉及的诉讼文书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的目录,保存应当完整,无缺损丢失4.7.2应当制备各个案卷的总目录。4.7.3案卷内应含原件交接清单及归还部门的记录材料。4.7.4法务部保存案卷复印件并负责归档,本固定指定的相关部门保存归档案卷原件4.8诉讼费用缴纳及承担4.8.1有关诉讼费用及差旅费由法务部向公司申请报销。五、附则本制度报公司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