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法务部关于办理诉讼案件的操作规程为了理顺关系,职责明确,任务到人,工作忙而不乱,有条不紊地进行,特订立本关于办理诉讼案件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操作规程)。一、登记立案登记立案由内勤负责。所有诉讼案件均应当登记(负责登记立案的内勤在收到诉讼案件之日起2天内,在立案登记薄(附后)上登记立案,将案件主要内容填入《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附后)后,并将案件卷宗交法务部负责人审阅。二、指定承办人指定承办人由法务部负责人进行。法务部负责人在收到内勤交给的案件和《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之日起1—2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思路、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在法务部处理意见栏上载明。然后移交内勤转所指定的承办人办理。三、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由承办人进行。承办人在收到法务部负责人交办的案件后,应当认真阅卷,充分考虑法务部负责人提出的对案件的处理思路、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起草民事答辩状一式3份以上;二是拟定书面出庭代理词;三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同时收集必要的抗辩证据及证明内容并装订3份以上;四是收集摘录与本案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或有关佐证资料备考本。此项工作,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5—7日内完成。完成后,即向法务部负责人报告并将案卷交法务部负责人审阅。四、研究对策,确定办案思路研究对策,确定办案思路由法务部负责人或与承办人或召集法务部全体人员共同研究进行。法务部负责人在收到承办人认为已经完成了开庭前准备工作的案件报和案件后,应当认真阅卷并对其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就绪作出明确态度。对认为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的即返还给承办人办理;对认为准备工作的资料需要继续修改、补充的告知承办人继续准备;对认为需要研究的,及时提交法务部集体讨论。此项工作在2天内完成,特殊情况例外。五、出庭处理出庭处理由承办人进行。承办人在收到法务部或负责人认可的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的案件后,应当再次认真阅卷,反复查核资料和证据,进一步熟悉案情。并根据法务部负责人或法务部集体讨论的意见作好开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在庭审中,要善于临场发挥,依法据理力争,尽力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庭审结束后,如发现新情况和需要继续做好准备的,要尽快向法务部负责人报告,及时研究对策。六、结案整理结案整理由承办人进行。案件经过开庭后,承办人应当将庭审相关情况和案件审结时间、方式、一审(二审)判决或调处结果、执行情况等如实填入《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或备忘录。对办结的案件,承办人要在法院结案日(或收到结案依据日)起5-10日内,整理好案卷内的全部诉讼文书、材料、证据等资料,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卷宗页码,清楚地填写案件资料目录,然后交法务部负责人对结案案件进行检查验收。七、检查归档检查、归档,案件质量检查由法务部负责人进行;案件归档由内勤进行。承办人将办结的案件交法务部负责人对办案质量进行验收。法务部负责人在收到承办人交给的办结案件后,应当就办结案件的资料是否齐全、思路是否正确、工作是否到位、成效是否明显、结案方式方法是否正确等进行检查验收。对经检查验收认为是合格的,移交内勤装订归档;对不合格,应当扣分,并责成承办人补充或修正,然后再次验收直到合格时止。内勤收到经法务部负责人检查验收合格的案件,要认真整理案卷,检查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资料,然后编号装订成民事诉讼案件卷宗,最后归入民事诉讼案件档案。八、说明1、对本公司属原告地位的案件,其办案思路、起诉状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应当在立案前由法务部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或由法务部共同研究拟定。其余按本操作规程执行。2、本操作规程所指诉讼案件,包括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而起诉的民事案件,案件性质和诉讼程序发生了变化,应当重新立案。对不服一审判决后经过二审立案程序和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是本诉案件的继续,不再另行立案。3、诉讼案件进入二审和执行程序的,其操作情况应当详细填入《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该表可以下拉增加栏目,使之填写完整。4、对案件承办人按照本操作规程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优劣表现,拟列入年终个人奖惩考核内容。5、本操作规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