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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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防法规《国防法规概述》思考题:1.国防法规的基本含义是什么?2.谈谈国防法规优先适用的含义。3.《国防教育法》是何时颁布施行的?共有几章多少条?4.我国的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哪一天?5.《反分裂国家法》的作用。6.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增强国防法制观念,做知法守法的模范。今天,我和大家一起学习《国防法规概述》,由于时间有限,我们旨在通过本课的学习,使同学们对国防法规的基本含义、发展历史、现行体系以及与大家联系紧密的主要法规的基本内容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从而使大家明确依法组织和参与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法制观念,不仅是政府和各级组织应尽的职责,更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进而不断增强积极投身全民国防教育的主动性。本课共分四个部分:一、国防法规的含义;二、我国国防法规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前景展望;三、国外国防法规简介;四、不断增强国防法制观念,做知法守法的模范。一、国防法规的含义(一)基本含义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国防法规含义的几个重点,一其目的是防务,二其是以法律形式确立,三是用强制手段来实施的)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二)国防法规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对各部门法的划分也有所不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各部门法大体上可作以下划分: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经济法;5、劳动法;6、环境法;7、刑法;8、诉讼程序法;9、军事法(国防法律法规)。在这里,军事法的概念外延要大一点,其主要内容或者讲根本内容是国防法规。通过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防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门类。健全的国防法规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重要保证,是依法治军、提高军队战斗力的强大法制武器,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防建设是否制度化的重要标志。举个例子,大家知道,我国是乒乓球大国,更是乒乓球强国,在世界上能与我国乒乓球竞技水平相抗衡的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其中包括瑞典。十几年来,瑞典政府几次发表声明,依法批准他的几名乒乓球国手,比如;瓦尔德内尔、林德、佩尔森、卡尔松等缓服兵役,以便他们能充分训练,备战相关的世界大赛,为国争光。为什么呢?因为瑞典国防法规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未婚男子在28岁以前必须参加兵役体检准备服兵役,如果缓征或免征必须经中央政府批准。一个国家国防法规的权威性及其地位和作用由此可见一斑。1958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批准《国防教育法》时明确宣布:“这是满足国家基本安全的紧急措施。”2001年8月31日,我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2育日的决定》,李鹏委员长说:这是一个有深远意义的决定。(三)我国现行国防法规的等级(根据宪法规定、立法权力及立法原则,我国现行的国防法规可分为五个等级: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如《国防法》、《兵役法》等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处于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等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属于基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2、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如《军人优恤优抚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等是由中央军委制定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警官警衔制定的具体办法》等则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布的。3、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央军委各总部制定颁布的法规。如《应征公民体格条件》、《交通战备科研管理暂行规定》等。4、各军兵种和大军区制定颁布的法规细则。如陆军颁布的《战斗条令》,海军颁布的《舰艇条令》,空军颁布的《飞行条令》等。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关于加强人武部建设意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国防教育条例》等。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同时要注意,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只有国防法规起作用,其他法规不起作用。有一条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是在特定领域、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起作用的法律。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因而在司法过程中实行“军法优先”。有的国家在法律条文中就明确体现了这一原则。如美国《国防生产法》规定:“一切法人,对于因执行本法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罚款不负责任”。对司法机关来说,国防法规是优先适用;对一般公民、组织来说,就要对国防法规优先遵守。在公民、组织应该履行国防义务的时候,如果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要自觉地优先遵守国防法规。如果不能自觉遵守,也会被执法机关强迫遵守。二、我国国防法规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前景展望(一)我国古代十分重视安危意识的确立,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国防法规体系《左传》曰:“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司马法》讲:“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兵者,百岁不一用,然不可一日不忘也”。《周易》指出:“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意思是:国家发生危机是由于统治者安于统治地位;国家灭亡是统治者只求保持现状;国家发生祸乱是统治者长期沉醉于太平局面。所以,在国家安定的时候,不能忘记可能发生危机;国家存在的时候,不能忘记有可能灭亡;国家太平的时候,不能忘记可能发生祸乱。这样就可以使自身平安,使国家保全。《孙子兵法》将“不战而屈人之兵”作为上上策,谈到“用兵之道,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也;无恃其不改,恃吾有所不可攻也”,意思是说,用兵的法则,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敌人不会来上,而要靠自己有充分的准备;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敌人不会进攻上,而要靠自己有条件不被敌人攻破。宋代兵书《百战奇法》记载:“凡安不忘危,治不忘乱,圣人之深戒也。天下无事,不可废武,虑有弗庭,无以捍御”,这段话深刻阐明了国家处于太平时期,不要忘记战争的危险;国家处于盛治时期,不要忘记发生战争战乱的可能;天下虽然太平无事,但不可放弃武备,要时刻想到还有敌对国家和势力的存在,废弃武备将无法抗御。军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一支维护国家统治阶级利益的军队,就要对兵员的征集、补充、服役期限、退役、优抚等做出法律规定。3我国古代早在夏、商、周时代,就规定了有受田权利的成年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平时耕牧为民,战时出征为兵。隋唐时代主要实行府兵制。唐代政府建立在圴田制基础之上,由设置在各地的军府管理,平时散居务农,农隙进行训练,还要轮番宿卫京师或戍守边防,战时奉命出征。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府兵可免除赋役,征战有功者可得勋级,死亡者家属可受抚恤。元、明、清时代主要实行世袭兵役制。元初规定: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蒙古族男子“尽佥为兵”。后因兵源不足,又规定汉人20户出一兵,凡当过兵的“壮士及有力之家”,都列为军户,世代为兵。明代规定:各卫所的军士少数驻防,多数屯田,农时耕种,农隙训练,战时出征。清代规定:凡16岁以上的八旗子弟,“人尽为兵”,世代相袭。尽管如此,我国古代的兵役法规,仅仅散见于国家总法典中的一些规定,还没有专门的兵役法或国防法规。(二)我国近、现代国防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1984年5月,新中国第二部《兵役法》通过并颁布实施,1997年3月,颁布并实施《国防法》,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防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军委江主席说:“这十年,军委用了很大精力抓军事立法工作”,“我们已初步建立起与国家法律制度相适应,基本满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我国《宪法》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前面已经讲过,在宪法之下,我国国防法规体系分为五个层次,到目前为止,各层次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共有3800多件。从具体分类上讲,国防法规体系大致包括以下16个方面:1、国防基本法类。是调整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基本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对国防建设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组成。2、国防组织法类。是规定国防和武装力量的组织形式、体制编制、人员装备编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武装力量组织编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管理规定,如《组织编制管理条例》。3、兵役法类。是规定国家的兵役制度和公民的兵役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公民依法服兵役,确立国家兵役制度、确保武装力量中常备军和后备力量建设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和国防法中的相关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以及《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政治审查规定》等以及各省的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等。4、军事管理法类。规定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内部日常和工作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施各种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共同条令、警备条令、武警的管理规定以及军事、政治、后勤、装备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5、军事刑法类。是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及实施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违反军人职责罪”等。新修订的《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由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增“危害国防利益罪”(14条21个罪名)和“军人违反职责罪”(28条31个罪名)两章。还有军事监狱、看守所条例等。6、军事诉讼法类。是规定军队和军人参加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军队和军人进行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军队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纪律条令的有关内容等。47、国防经济法类。是调整国防科技管理和国防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和军队经济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中有关国防经费拨款制度的规定,国防资产管理规定、《解放军审计条例》等。8、国防科技工业法类。是调整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防工业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科研和国防生产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的相关内容,以及国防专利、国防计量、国防科技情报、军工产品质量、军工产品定型、军用标准化等。9、国防动员法类。是国家为实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防交通条例》中有关动员的规定。10、国防教育法类。是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提高全民族国防素质和国防观念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教育的依据。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等7部法律中有关国防教育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和一些省的《国防教育条例》。11、军人优抚法类(军人权益保护法)。是国家对现役军人、军人家属、离退休军人、残疾军人实行优待、安置、抚恤和保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维护军人权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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