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际投资法规管理第一节国际直接投资法规(国内法)第二节国际投资的双边和多边保证第三节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第一节国际直接投资法规(国内法)两个角度——投资国+东道国三个层面——鼓励性措施保护性措施限制性措施一、投资国对外投资的法律管理(一)鼓励性措施(二)保护性措施(三)限制性措施(一)鼓励性措施1、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和法律双重课税——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A国到B国投资属人原则属地原则DoubleTaxation(1)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2)实行税收饶让(豁免)政策是指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3)实行延期纳税政策(4)实行免税政策2实行优惠的金融政策和法律提供出口信贷和政府津贴设立特别金融机构,实行优惠贷款利率[英]英联邦开发公司[美]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日]日本海外经济合作基金组织[德]德国开发公司3设立专门的政府服务机构信息服务+技术援助美国的国际开发署加拿大国际开发署日本海外经济援助基金(二)保护性措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定义:针对的是资本输入国的特别政治或政策风险(战乱、征用、外汇)2起源:[美]1948年“马歇尔计划”[德]1949[日]1950保险人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日:通商产业省德:德国政府被保险人美:自然人+法人+外籍公司日:自然人+法人德:法人投保的对象——合格的投资(新建投资)3共同内容保险范围(1)外汇禁兑险(2)财产征用险(3)战争内乱险保险费0.5%-1%(三)限制性措施限制对外投资的流向和流量限制高新技术外流保护国内就业机会二、东道国吸引外资的法律管理(一)鼓励性措施1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和法律发达国家: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非洲〉亚洲〉拉丁美洲2、设立引进外资的特殊区域3、其它鼓励性措施鼓励利润再投资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允许外资企业加速折旧廉价提供土地适当放宽外汇管制提供融资便利和政府津贴鼓励技术人才向外资企业流动(二)保护性措施1对外资进行必要的审查发达国家美、日、加发展中国家印度:审核监督+外资审批(实质审查与程序审查)2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美]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日]外资审议会3制定对外国投资的保护条款核心内容:在一般情况下,不对外来投资实施国有化或征用。(三)限制性措施对少数产业部门投资的限制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对外资投资期限的限制第二节国际投资的双边和多边保证国际投资的双边保护协定保护国际投资的区域性条约多边公约一、国际投资的双边保护协定双边外资保护协定是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之间所签订的鼓励、保护、保证及促进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双边条约。1、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类型(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缔结国间就商业活动和航海自由事宜而签订的双边条约。(2)投资保证协定主要由美国采用,这种协定通常以换文条约的方式。(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欧洲一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以原联邦德国最为典型,因而又称为德国型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2、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1)对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利益的规定受保护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对自然人的确定通常以国籍作为标准。对法人或其他实体的确定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注册登记地标准;资本控制和联系标准;具体实践标准注册登记地标准一些国家将在本国注册成立的实体视为本国投资者,予以保护。如中英协定第1条中规定,按英国法律设立或组建的公司、商号或社团都受到条约保护。还有不少国家采取双重标准,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既要依本国法律设立,又要在本国有住所。如中国与奥地利的双边协定中规定,依照缔约一方的法律合法设立的、其住所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法人,以及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社团属于条约保护的投资者。资本控制与联系标准有些国家根据资本控制标准,把由本国国民或法人控制的外国公司看作是本国投资者,可以享受条约保护。例如中国与瑞士的双边协定规定,投资者包括由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依照缔约任何一方法律设立并且住所地在其领土内的法人或经济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经济实体或法人。联系标准主要在美国新的样本条约中出现。它规定,确定一个实体是否有权享有条约利益,取决于该实体是否与条约缔约一方有重要联系。对于由第三国国民所控制的实体,缔约一方有权拒绝给予对方注册公司以条约的保护。受保护的投资基于对资本输入国国家主权的尊重,只有被缔约一方东道国所接受的投资才能受到条约的保护。条约规定的投资定义既广泛又详细,通常包括:(1)动产、不动产和任何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等等。(2)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该公司财产中的权益,以及其他形式的参股。(3)对金钱的请求权或通过合同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4)著作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5)根据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提炼、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投资收益是指投资在一定时期内所产生的利润、利息或其他合法收入。投资的收益和可能的再投资的收益,与投资享受同样的保护。(2)对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的规定①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投资的财产及其收益,应与东道国在法律上享受同等待遇②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指授予国给与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是保证东道国的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平等③国家风险保证。协定中国家风险的重点是国有化或征收以及货币兑换的问题二、保护国际投资的区域性条约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发展,促进了区域性条约的发展。区域性条约主要调整区域内国家间的多边投资保护问题。比较典型的区域性条约有三种。1、指导性法典《区域投资法典》2、若干国家签订的多边协定3、《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区关于对外国资本的共同措施》三、多边公约国际上关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多边公约主要有三个:《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全称《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根据该公约建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1985年10月11日,在汉城召开的世界银行年会上正式通过这项公约,所以又称《汉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协议,属于《建立WTO协定》附件1A“多边货物贸易协议”之一,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东道国对投资者的进出口实施违反国民待遇或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不当限制。TRIMs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第三节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种类国际投资争端的特点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一、国际投资争议的种类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的争议(1)因东道国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2)因东道国政府立法行为引起的争议(3)因特许协议引起的争议(4)因特殊原因引起的争议指东道国政府依其经济主权对于外国投资实施国有化或征收后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与东道国在国有化或征收等行为的合法性或损失赔偿问题上的争议2、外国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国内其他企业间的争议此类争议是企业间的争议,适用于东道国国内法律,一般较易解决3、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间的争议主要体现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双方的利益分配与权利之争,应依投资契约解决二、国际投资争议的特点(1)主体的特殊性(2)处理的两难性(3)后果的特殊性三、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的法律规定(1)在契约中加以规定(2)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3)在双边投资协议中规定(4)国际条约的规定四、解决方式1、政治解决解决国际争议的政治方法有:斡旋、调停、调解及外交保护等谈判或磋商。当争议双方的立场相差不大时,为了共同的利益,及时解决问题,抓住投资机会,争议双方比较倾向于采用谈判或磋商解决问题斡旋和调停(Mediation)。若争议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通过谈判或磋商难以达成协议,可通过引入第三人进行斡旋或调停调解(Conciliation)。调解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是指以争议性质设立常设或临时委员会,以公平原则审查争议问题,并作出可能为相关各方接受的解决方法,或向各方提供解决争议的支持。国际上可为争议双方提供调解的机构有ICSID、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国际商会。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遭受损害,依东道国法律得不到解决时,本国可通过外交手段寻求解决。国家行使外交保护需满足两个条件:“国籍持续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2、国际争议的仲裁解决1、仲裁解决投资争议的法律依据发生国际投资争议后,东道国可以既可以选择适用国内法,也可选择国际商事仲裁等方式解决。2、ICSID仲裁ISCID,即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Centerfor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是根据《华盛顿公约》成立的专门处理投资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意大利B&B公司诉刚果[涉案国家]意大利刚果民主共和国(扎伊尔)[审理机关]InternationalCentrefor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案情摘要Plasco合资公司与Sodisea国家公司在刚果签订一份合同,合办一家工厂和一个塑料瓶厂。塑料瓶厂于1975年投产,并将大量产品销售给Siacongo公司,但后者一直没有付款,于是停止供货。1975年间,该合资公司的活动一直处于刚果政府的干预之下,刚果政府诸多违约行为使Plasco合资公司及意大利B&B公司蒙受了很大损失。1976年,该合资公司的经理意大利人邦方特接到一份行政备忘录,其中将该合资公司说成是刚果的国家公司。于是他们离开了刚果返回意大利。刚果军队就占领了该合资公司的总部。同年,B&B公司根据合同向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间投资争端中心提出仲裁请求。仲裁中心裁定刚果政府对该事件负有赔偿责任。3、国际争议的司法解决(1)东道国法院诉讼。东道国法院诉讼适用于投资者或投资企业与东道国企业的争议,由东道国法院依其国内法律作出判决(2)外国法院诉讼。指向东道国以外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为投资者采用,主要有追索诉讼和反垄断诉讼(3)国际法院诉讼。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组织之一,其诉讼当事人仅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