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的完善作者:高亨超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姚艳霞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完善及其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国际贸易问题2002,(2)在对政府采购协议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重点提出该协议各缔约方在世贸组织新回合谈判中,应通过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将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的服务采购纳入该协议的规范之中、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优惠待遇,并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项目示范法,不断完善该协议.同时指出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状况和有关立法同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要求仍存在差距,为此建议在修改我国政府采购法草稿时,应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扩大政府采购的领域以及保障质疑程序的实施等,以缩小我国政府采购法与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要求之间的差距.2.学位论文杨玫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比较研究2006政府采购制度是伴随着政府管理公共职能的转变而建立和完善的,因此要弄清政府采购法律规制的动因、内容及两者的关联性,就必须要先理清政府采购法制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以及这种背景与法制内容的关联性。本文第一章就详细地分析和阐述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如何作为商品经济和政府“守夜人”角色定位下的收支平衡财经政策工具而萌芽并形成雏形的,并且又是如何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主义下的赤字财经政策的推行而得以全面形成的。当政府采购的功能从单纯的保持预算平衡发展成为干预社会经济、实现政府合法政治目标的工具时,政府采购在国内可以帮助实现宏观调控、增加就业机会、保护和扶持民族工业,而它的这些功能在国际贸易领域却成为阻碍全球自由贸易发展的贸易壁垒。本文第二章就WTO对贸易自由化的追求如何促成了《政府采购协议》的产生和完善作了深入分析并通过其具体内容的详细介绍阐明了WTO《政府采购协议》是如何通过自身的制度设计达成其所追求的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价值目标的。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正式实施才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本文第三章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分散的地方性法律规制到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建立过程,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采购法》是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践有了一定的发展和我国加入贸易全球化进程的背景下制定的,因而它肩负了两个重要的任务:一是建立起以竞争为核心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形成背景和法律定位的不同使二者的立法价值目标有所不同,但对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的共同追求又使二者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有必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及以其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虽然吸收了国际社会的一些先进立法经验,在某些方面注重了与国际规范的接轨,但考虑更多的是我国尚未加入GPA、未向国际社会承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具体情况。然而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WTO这一全球多边贸易体系,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国际化已成为我国未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大宏观趋势,因此有必要对WTO《政府采购协议》进行学习和借鉴。本文第四章从立法目标、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五个方面对WTO《政府采购协议》和我国《政府采购法》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以找出我国《政府采购法》与国际政府采购法律规制之间的差距,指出我国法律应当加以完善的地方。从立法目标来看,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目标是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它期望构建的是一个开放透明、公平竞争和讲究纪律的采购制度体系。而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是利用它节约财政资金,更多关注的是政府采购对采购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对采购项目质量的保证以及对腐败的抑制,所以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列入其立法目标的考虑之内。从基本原则来看,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核心原则是公开、公平、竞争性原则,其它原则都是为了公开、公平原则而展开的。从表面上看,它与政府采购国际社会立法趋势趋于一致,将公开、公平、竞争确定为其基本原则,但实际上它只承认建立在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基础上的公平合理、充分竞争及对国内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暂时并没考虑促进政府采购面向国际市场进行充分竞争。考虑到目前国内企业竞争力较差、需要空间和时间进一步发展的现实,这样的立法原则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更深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开放应该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应该为对外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作好准备,吸收GPA的成果,增加有利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WTO《政府采购协议》对它们完善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其对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三大基本原则的追求,与之相比较,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则显得简单、有很多缺陷,不能充分实现其所追求的公开、公平原则。就适用范围来说,从GPA的立法目的上讲,它期望将尽可能大的政府采购范围纳入其适用,以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但是,考虑到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的重要位置及其对社会目标的调控作用,GPA在确定了其基本标准后便将具体的范围交由各成员国通过承诺表的形式列出,这样,GPA将各国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大小交给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我国《政府采购法》是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与采购活动的内容等三个方面来界定其适用范围的,但并没有确定一个客观、明确的标准,而是将其留给各级政府通过他们的自由裁量来划定。从采购方式来看,GPA在采购方式上只选择了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三种模式,并通过大量篇幅为每种采购方式的适用程序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期望通过在招标中实施强制性的竞争投标来提高采购效率,保证财政资金能得到公平、公正的使用。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六种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整部法律中却只有三个条款对其程序做出了笼统、模糊的规定,而对其它本来竞争性就不是很强的采购方式的规定非常笼统和原则化,未能通过对程序的合理设置来缩小这些采购方式对竞争的影响。从救济制度来看,WTO《政府采购协议》以质疑程序作为其救济制度的核心,它将提出质疑的权利赋予利益或曾经所有的利益受到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反协议情况损害的所有供应商,并且强调审理质疑机构的独立性,规定质疑要么由法院市议,要么由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机构进行审理并接受司法审查,这种质疑程序实际上包含了质疑、投诉甚至诉讼。我国《政府采购法》也规定包含质疑和投诉在内的救济制度,但却将质疑主体限定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这实际上将一部分潜在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排除在质疑投诉主体范围之外。另外,《政府采购法》规定由政府采购实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或当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果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这显然与GPA要求的受理质疑投诉的主体必须是与采购结果无关、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存在较大差距。并且,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法院受案的范围仅限于投诉,这使那些被排除在质疑主体之外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供应商再次被排除在权利救济制度之外。更重要的是,因投诉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实际上只是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的司法审查,却忽略了对政府采购过程中最主要的主体——政府采购实体行为的审查。3.学位论文冯剑玉政府采购制度研究——以常州市武进区为例2009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种约束和规范政府购买活动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是一种有效实现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日益重大,在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发达国家和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都制定了政府采购法或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我国从1995年开始在上海进行政府采购工作的试点,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展开政府采购立法工作。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内各个领域都在努力向世界统一标准看齐,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出台,这标志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正在向法制化、规范化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道路迈进,进一步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非常必要。本文详尽阐述了政府采购的涵义、特点、意义等基础理论以及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原则、管理体制、主要内容和现状。在深入剖析WTO《政府采购协议》基本原则、具体规定和总结国际政府采购的惯例与经验的基础上,运用统计、比较分析等方法,对中国政府采购的模式、流程、实践与现状进行了比较和实证分析,同时,结合自己工作实际,以常州市武进区政府采购为例,在肯定政府采购取得成绩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现有政府采购制度的弊端,就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完善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应用等方面提出了有效地改进和完善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4.期刊论文吴成钢.崔彦.代中现论入世后我国《政府采购法》尚存在的法律问题-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7(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在WTO框架内推进政府采购自由化,扩大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协定》的成员数量,进一步推进各国政府采购的透明化,将是今后国际贸易发展的热点.然而,把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协议》及国际通行做法相比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5.学位论文周春燕中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对策分析2005本文在深入剖析WTO《政府采购协议》基本原则、具体规定和总结国际政府采购的惯例与经验的基础上,运用统计、比较分析等方法,对中国政府采购的模式、流程、实践与现状进行了比较和实证分析,分析了现有政府采购制度的弊端,提出了有效地改进和完善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6.学位论文许博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后我国政府采购的应对措施2006为规范各国政府采购行为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政府采购的制度也逐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是比较有影响的国际规则之一。作为wTO的诸边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并不要求所有成员国必须参加,但是,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我国在入世时也承诺将尽快参加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初创阶段,2003年开始实行的《政府采购法》与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这就要求理论界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比较了《政府采购协议》和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目标、原则、采购方式、质疑程序、绩效和开放性方面的差异,借鉴了《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的应对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原则和具体措施:1.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支出管理2.强化企业市场主体观念、完善竞争环境3.充分利用协议的优惠条例:保护民族工业、开拓国际市场4.完善国内立法,使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规则衔接5.把握开放进度,循序渐进平稳过渡6.转换产业结构,充分发挥国内企业比较优势7.期刊论文危晓美依照WTO《政府采购协议》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市场论坛2004,(5)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在WTO框架内推进政府采购自由化,扩大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数量,进一步推进各国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将是今后国际贸易发展的热点问题.国内的竞争立法,是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重要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