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理与技术黄箭T:15089414009Q:447023950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法律原理与技术[编制人]黄箭[时间]2010年9月[学分]4[学时]72[授课对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先修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后续课]宪法、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等部门法课程。二、课程性质和地位《法律原理与技术》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一门专业主干课程,是紧紧围绕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设置的。法律事务专业主干课程:1.法律原理与技术2.民法原理与实务3.刑法原理与实务4.合同法原理与实务5.商法实务6.经济法实务7.行政法原理与实务8.诉讼实务9.法律文书写作10.秘书实务法律逻辑11.专业实习、12.法律服务综合实训13.毕业实习14.毕业论文二、课程性质和地位课程对应的岗位律师事务所助理、司法机关书记员、企业法务人员、基层司法调解员。王蓓蓉律师助理二、课程性质和地位课程对应的工作任务1.法律文书处理;2.材料准备、证据整理;3.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4.民事诉讼代理;5.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6.仲裁和调解代理;7.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二、课程性质和地位课程在整个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本课程是法律事务专业的必修课,是专业基础课;本专业的核心能力之一是法律服务技能,本课程则为法律服务技能培养了如何辨别法律规范、如何识别法律形式、如何立法、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法律技术的运用等法律服务的基本技能。三、课程目标设计(一)【能力目标】【总体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全面而系统地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进而为更好地学习和研究其它相关专业课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使学生具备系统的法学理论素养和现代法的精神,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促使新型的、复合的应用性法律人才的成长。三、课程目标设计【具体目标】1.法律视角的观察能力;2.法律思维的判断能力;3.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三、课程目标设计(二)【知识目标】[总体目标]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法律制度。[具体目标]理解和掌握法律的一般原理,包括法律的概念、特征、渊源、效力、要素、体系、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内容;理解和掌握法的运行的知识,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技术等内容。三、课程目标设计(三)【素质目标】①培养学生树立公正、公平、正义、诚信等理念;②专业自学能力;③与人合作的能力;④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⑤前沿信息收集与分析能力。以诚实守信为荣四、课程内容设计法律原理:1.法的一般原理,包括法律的概念、特征、渊源、效力、要素、体系、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内容;2.法的运行知识,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内容。法律技术:1.法律渊源识别技术2.判例识别技术3.法律解释技术4.利益衡量技术5.法律推理技术6.法律漏洞补充技术7.法律说理技术五、考核方案本课程考核采取形成性考核+期末考试二种方式,二部分的比例为:形成性考核成绩(60%)+期末考试(40%)=课程考核成绩形成性考核成绩=平时学习考核成绩(30%)+平时作业考核成绩(60%)+课堂提问考核成绩(10%)六、参考书(一)教材类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群众出版社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专著类(国内)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三)专著类(国外)[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英]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英]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中国法制出版社[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七、网络资源课程网址:=11037036东方法眼()正义网()法律图书馆()法制日报()中国司法鉴定网()北大法律信息网=766法律思想网中国法学网清华法律网公法评论正来学堂思想评论法理与判例网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网司法考试网站汇总:1、万国教育在线()2、中国政法司法考试网()3、司法考试培训网()4、中国司法考试网()5、司法人()6、新九洲教育在线()7、律政中国司法考试网()8、司法考试网()9、国家司法考试教育网()八、能力训练项目1、识别法律规范2、识别法律渊源3、分析法律结构4、分析法律效力5、识别法律责任6、训练法律监督九、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专题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等方法、布置课后作业教学手段:多媒体手段、视频、QQ:447023950电话:15089414009项目一辨别法律规范主要内容: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功能法律的价值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理解法的定义、法的本质以及法的特征、法的功能、法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并能够运用于法律实践,解决法律问题。一、法的概念讨论:下面各项哪些属于法律?为什么?A.广东省某市某村的村规民约;B.青龙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C.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李法官对第三者的遗产案的判决;D.大隐寺规约;E.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国现有229部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知识(一)“法”与“法律”的演变1.法古体“灋”(似乎音FEI,但不肯定,见之于金文和秦简。)《说文解字》释曰:“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ì)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据说廌是一种神兽,《神异经》称之为“獬豸”,(xiezhi谢志),其“性知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通过对灋字的解释,我们发现:(1)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2)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3)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2.律《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即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有普遍分布之意,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唐律疏义》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传入。(二)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从形式上讲,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识别“法律”的含义《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以上法条中的“法律”属于广义还是狭义?为什么?(三)法的定义一般来说,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主要内容)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讨论:1.有人在聊天时说“过年了,没钱,我想杀人、我想抢银行”,法律应如何对待和处理该人的言语?2.一个人洗澡后在家里关上窗帘,没有穿衣服的行为,对此法律应该如何对待和处理?3.如果一个人在文化广场把自己的衣服一件件脱光,对此法律应该怎么如何对待和处理?..\法的特征\美国费城市民参加裸体骑车活动(组图)_城市_凤凰网.mht..\法的特征\裸胸合法?纽约女孩街头裸体读书[组图]-搜狐滚动.mht(四)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1)法调整的是人们的行为,法不调整单纯的思想、不直接调整人们的内心观念。(2)法不调整单纯的只具有个人意义的行为。它调整的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调整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3)法律也不调整所有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法律只是调整人类生活的一些基本的社会行为。比如法律不调整谈恋爱,但它调整婚姻,因为婚姻关系到人类社会的秩序、繁衍问题,恋爱它会引起一些问题,但是它不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行为,友谊也类似。法律的触角并不是无限的,只是调整基本的、主要的关系,人类生活生存的主要的社会行为。(4)法具有规范性:什么是法的规范性?这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的模式,指导人们行为如何前行的一种方向性的东西,这种规范性实际上表示一种反复适用性、概括性,它是抽象的、是反复适用的,不是一次性的。法律文件本身就有法律效力,而这个效力是针对一般人还是特定人的,就看他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公证书、判决书、结婚证、离婚证等只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基本特征2.法主要是由国家创制的。法跟宗教规范、政策规范等不同的方面,就在于法是由国家创制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其他有很多社会规范不是由国家创制的,而法律主要出自国家。法是怎么出自国家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一种是认可。制定,就是指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像我们国家制定法律的最重要机关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常一开会就制定法律。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认可”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一,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范,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以法律效力。第二,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第三,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给予这种规则或原则以法律效力。法律的创制不是仅仅通过认可和制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认可或被制定以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的过程,这就是解释。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从保证手段来进行认识,从这个角度看法律与道德、宗教等之间就有了区别,道德靠什么来保证,宗教靠什么来保证,村规民约靠什么来保证,这个跟法律确实都不一样,法律最后的保证手段应该说从形式上来看是最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