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单据及法律国际货物运输单据及法律国际运输单据概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据其它国际货物运输单据国际货物运输法规国际货物运输单据概要商业单据合同、发票、货物清单、信用证、各类代理合同、保险合同、商业票据运输单据提单、运单、设备交接单、大副收据、场站收据、提货单、实载舱单、交货记录监管单据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退税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据提单海运单集装箱托运单设备交接单装箱单提货单提单的法律性质货物收据ReceiptofGoods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ofContract物权凭证DocumentofTitle提单的分类(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已装船提单(OnboardB/L)-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按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是否有不良批注分-清洁提单(CleanB/L)-不清洁提单(UncleanB/L)提单的分类(2)按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分-记名提单(StraightB/L)-指示提单(OrderB/L)-不记名提单(OpenB/L)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Direct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B/L)-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提单的分类(3)按提单的签发时间分-倒签提单(BackdateB/L)-预借提单(AdvancedB/L)-顺签提单按提单的签发人分-HouseB/L-OceanB/L-NVOCC提单提单的分类(4)按船舶营运方式分-班轮提单(LinerB/L)-租船提单(CharterB/L)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分-全式提单(LongformB/L)-简式提单(ShortformB/L)提单的分类(5)其它各种特殊的提单-舱面货提单(OndeckB/L)-并提单(OmnibusB/L)-分提单(SeparateB/L)-交换提单(SwitchB/L)-交接提单(MemoB/L)-过期提单(StaleB/L)提单正面记载的内容承运人名称和主营业所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船舶名称及航次货物品名、标志、件数、重量和体积装货港卸货港多式联运提单增列货物接受地和交付地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提单的印刷条款正面印刷条款确认条款不知条款承诺条款签署条款背面条款首要条款和提单的适用法定义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承运人免责条款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关于特定货物的条款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海运提单的流转货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船长出口商出口地银行进口地银行船舶代理人货运代理人提单持有人出口港区进口港区提单的使用提单的签发ABCASCARRIERXYZASAGENTFORABCASCARRIERCAPTAINOPQASMASTER提单的更正提单的补发提单的背书提单的缴还海运单(SeaWaybill)与提单的不同之处不是物权凭证记名,不得转让无需换单目的港无须凭正本提货,只需证明收货人身份即可集装箱托运单第一联货主留底第二联船代留底第三联运费通知(1)第四联运费通知(2)第五联装货单(ShippingOrder)第五联附页缴纳出口货物港务申请书(有港区核算应收之港务费用)第六联(浅红色)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Mate’sReceipt)第七联(黄色)场站收据(DockReceipt)第八联货代留底第九联配舱回单(1)第十联配舱回单(2)第十一和第十二联备用联。提货单(五联单)第一联是到货通知,第二联是提货单(DeliveryOrder,D/O),第三联是港口费用联,第四联是交货记录,第五联是备用联。国际铁路联运单据(RailWaybill)⑴国际铁路联运运单①运单正本②运单副本③运行报单④货物交付单⑤货物到达通知单⑵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⑶运单的添附单证国际航空货运单证(AirWaybill)⑴货物出口运输委托书⑵国际货物托运单(Shipper’sLetterofInstruction)⑶主运单(MasterAirWaybill)⑷分运单(HouseAirWaybill)⑸航空托运单(AirConsignmentNote)。AirWaybill航空运单共有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正本注明“OriginalfortheShipper”,交托运人;第二份正本注明。“OriginalfortheIssuingCarrier”,由航空公司留存;第三份正本注明“OriginalfortheConsignee”,由航空公司随机带交收货人;其余副本则分别注明“ForAirportofDestination”、“DeliveryReceipt”、“ForSecondCarrier”、“ExtraCopy”等,由航空公司按规定和需要进行分发,作为报关、结算、国外代理中转分拨等用途分别使用。空运单的签发日期即为装运日期,如信用证要求实际发运日期(ActualDateofDispatch),应对此日期做出专项批注,则所批注的日期即为装运日期。国际货物运输法规国际公约、条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国际货协、国际货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国际惯例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国运输法律框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中国运输法律框架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合同法公司法市场法劳动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国家赔偿法国籍法环保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海关法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的由来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海牙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参加海牙规则的国家和地区海牙规则由来: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哈特法案海牙会议1921年国际法协会所属海上法委员会在荷兰海牙召开。布鲁塞尔会议1924年26个国家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签定。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第一条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a)“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b)“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证件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证件,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c)“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e)“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海牙规则第二条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权利和豁免。第三条⒈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⒉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海牙规则⒊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其上载明下列各项:(a)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的、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唛头,如果这项唛头是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标示在不带包装的货物上,或在其中装有货物的箱子或包装物上,该项唛头通常应在航程终了时仍能保持清晰可认。(b)托运人用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c)货物的表面状况。但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不一定必须将任何货物的唛头、号码、数量或重量表明或标示在提单上,如果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不能正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话。⒋依照第3款(a)、(b)、(c)项所载内容的这样一张提单,应作为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海牙规则⒌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提供的唛头、号码、数量和重量均正确无误;并应赔偿给承运人由于这些项目不正确所引起或导致的一切灭失、损坏和费用。承运人的这种赔偿权利,并不减轻其根据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⒍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推定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与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给予一切合理便利。海牙规则⒎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应为“已装船”提单,如果托运人事先已取得这种货物的物权单据,应交还这种单据,换取“已装船”提单。但是,也可以根据承运人的决定,在装货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在上述物权单据上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经过这样注明的上述单据,如果载有第三条第3款所指项目,即应成为本条所指的“已装船”提单。⒏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第四条1.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保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它装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于已克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海牙规则⒉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c)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d)天灾。(e)战争行为。(f)公敌行为。(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h)检疫限制。(i)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j)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k)暴动和骚乱。(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n)包装不善。(o)唛头不清或不当。(p)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q)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海牙规则⒊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托运人的代理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行为、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船舶遭受的灭失或损坏,托运人不负责任。⒋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航,都不能作为破坏或违反本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行为;承运人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⒌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该项声明如经载入提单,即做为初步证据,但它对承运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或最终效力。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