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 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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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化河北公司协办单位:百盛律师事务所主讲律师:徐文莉、高晓光国际货物买卖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讲座一、谨慎选用运输方式和价格术语二、重视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三、国际贸易中的产品责任风险及规避四、出口商品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五、外贸企业面临的贸易摩擦争议及对策讲座提纲:案例1:无单放货索赔落空案国内HR进出口公司向丹麦出口一批服装,FOB价格术语,托收付款。货到目的港后,买方迟迟不向银行付款赎单,通过询问船公司代理,得知货物已到目的港,但并未向银行付款赎单。不久接到买方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减价的传真,HR公司认为买方已提取了货物,船公司无单放货。于是向银行追回了正本提单,并凭正本提单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国内HR公司并没有能够赢得这场看似很有道理的官司。一、谨慎选用运输方式和价格术语案例2:因小失大——改变付款方式、丧失货权索赔权利国内某公司将从国外购买的货物转卖给国内另一家公司,采取信用证付款方式。因卖方出具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买方拒付货款,并凭保函提取了货物。卖方知道后与买方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并收取了买方支付的部分货款。因余款得不到偿付,卖方依据其持有的提单起诉船舶代理人、买方(提货人)和担保人。受理的海事法院认为双方改变了付款交单的付款方式,导致卖方所持提单已丧失了物权凭证的效力,货物所有权因此已转移给买方,卖方丧失了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的权力,据此判决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国内某贸易公司(卖方)向德国出口两批铁钉,装货港分别为天津港和青岛港,均采用FOB术语,凭提单副本T/T方式付款。买方联系的是一家在国际著名的物流集团公司,该公司的中国公司负责安排租船订舱和运输事宜。卖方从天津港出口的货物,取得货代签发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并称该提单即为货运公司的提单。卖方从青岛港出口的货物,买方要求出具FCR,卖方向货代咨询时,货代口头承诺:没有正本FCR,买方无法提走货物。但在此之后,卖方知悉买方在没有正本单据的情况下提走了货物,并且借口种种理由拒绝向卖方支付货款。现卖方已以无单放货为由将承运人告上了海事法院。案例3:承运人偷梁换柱、出口商有苦难言注意事项无单放货纠纷发生后,找准索赔相对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发货人(出口方)收货方(进口方)未付货款侵权或运输合同纠纷发货人(出口方)承运人(船公司)无单放货无船承运人提单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2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七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FOB价格条件下卖方对货物所有权的保护•不能以货物收据(FCR)代替提单作为议付单据•要求在托运人(SHIPPER)一栏显示国内出口方的名称,不要打收货人或中间商名称•要求卖方将收货人一栏显示为“凭代收行指示”B/L的抬头格式装船时承兑或付款时1.toorderofshipper买方只取得受益利益,卖方保留担保利益。担保利益消灭(所有权全部转移)2.toorderofcollectingbank买方只取得受益利益,卖方保留担保利益。担保利益消灭(所有权全部转移)3.toorderofbuyer但seller占有B/L买方只取得受益利益,卖方保留担保利益。担保利益消灭(所有权全部转移)4.toorderofbuyer且将B/L交付给买方所有权全部转移。担保利益消灭(所有权全部转移)5.tobuyer(straightB/L)所有权全部转移。担保利益消灭(所有权全部转移)二、重视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案例1、不规范仲裁条款——剪不断、理还乱国内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木材,在与外商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主要内容为:适用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在香港进行仲裁。后由于木材发生质量问题给国内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但在向外商索赔过程中,才发现上述仲裁条款的内容不规范,在确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时颇费周折,耽误了纠纷的解决。案例2、临时仲裁——慎重对待、谨慎选择国内某生产企业从意大利进口设备,在签订的设备进口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主要内容为: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新加坡进行仲裁。建议公司在业务中仍采用较为熟悉的机构仲裁方式,在仲裁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并且最好约定适用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案例3:一份合同中两个仲裁条款——内容冲突、无所适从日本某设备出口商向国内某公司出口设备,在签订的设备出口合同中竟然同时存在有两个不同的仲裁条款,一个仲裁条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被诉人为中方的,则在中国由CIETAC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另外一个仲裁条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在无关第三国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案例4:调解转仲裁——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国内某贸易公司向日本出口肠衣,外商一直拖欠货款未付。后在公司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根据我所律师的建议,敦促日方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书》,并在该份协议中明确约定:当日方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国内公司有权向CIETAC提起仲裁,请求该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做出仲裁裁决书。最终,国内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CIETAC作出的生效裁决书,为公司在日本申请对日方的财产进行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情况下,应要求适用中国法律;若客户不同意,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公约,通常适用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的种类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对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的使用对外方提供的合同的审查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建议采用的争议解决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规范的仲裁条款–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有约束力;–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中国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发生争议,应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西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画蛇添足的仲裁条款三、国际贸易中的产品责任风险及规避性质上划分为:质量异议人身财产损失对象上划分为:对买家责任对卖方(生产商)的追索(一)质量异议的风险及规避1、合同中的质量标准条款质量异议中可能涉及的标准包括:约定质量标准法定质量标准单方承诺质量标准(往来函电、包装)风险:与标准有关的专用词、术语另有含义例:进口原木用于制造铁路枕木,进口合同约定原木为“A级、KI级各一半”。卖方未提供原木级别的界定标准、某级别原木的通常用途等资料。进口方发现原木质量问题,无法用于制造枕木。进口方称“KI级本来就不适于制造枕木,只能做托盘”。规避措施:(1)在合同中谨慎采用对方提供的技术标准、专用术语。如必须要用,务必明确其具体含义;有些行业国际协会颁布对于技术标准、术语的规范解释,应要求对方提供。(2)在往来函电中明确产品的预定用途、规格标准。例:进口原木案,卖方在其函电中多次提到“可制造枕木”,可视为承诺所提供的原木适于制造枕木,无论A级还是KI级。——承诺标准风险:对标准的描述存在歧义例:进口原木案,AverageDiameter:36cmminwith33cmplus。with33cmplus应明确为“withactualdiameterofeachlognolessthan33cm”。卖方称“with33cmplus”没有任何意义,造成索赔困难。规避措施:避免使用易产生歧义的字词、描述,准确描述质量标准。2、合同中的异议索赔条款检验权利风险:在验货权利上丧失主动。规避措施:进口合同中约定re-inspectionbythebuyeratthedischargingport。出口合同中约定re-inspectionbythesurveyordesignatedmutuallybybothparties。异议索赔期限风险:对外索赔超过进口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或出口合同给予客户的索赔期限过长。规避措施:进口合同的异议索赔期限尽量长,避免采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XX天”,建议采用“买方或买方的代理人提货后XX天”;出口合同的异议索赔期限不要超出合理限度。索赔依据风险:出口业务中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客户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规避措施:进口业务中,以自行检验结果作为索赔依据;出口业务中,以双方指定的中立机构检验结果作为索赔依据。3、出口商对生产者的责任追究风险:出口业务中,由于生产者原因造成货物质量瑕疵,出口商将首先受到客户追索。出口商对客户承担责任后,追究生产者责任时,生产者拒绝承认客户检验结果,或借口已完成交货责任而拒绝赔偿。规避措施:(1)加强现场验货,尤其是产地装箱环节;(2)在产品收购合同中约定: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至货物抵达目的港后XX日;(3)在产品收购合同中约定:生产者承认国外客户进行的检验结论。(二)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法律性质:受害者多为贸易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最终消费者,不属合同争议,多为侵权案件。且多与安全、卫生方面有关。1、标准合同约定标准法定标准(国际公约、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卖方承诺标准(函电、包装显示的标准)无标准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标准为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于危险产品的妥善包装及警示、提醒义务2、适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出口货物使用卖方国内交货、装货港交货术语(FOB、CFR、CIF)均视为在中国境内销售。(2)最密切联系原则:产品使用地、损害事实发生地的当地法律。3、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4、争议解决方式受害人多采取在当地法院诉讼方式。不利:诉讼程序陌生;适用法律陌生;应诉费用高。例:危险品人身损害赔偿案国内A公司向加拿大一公司寄送一种危险化学品的样品,寄送时没有特别标注“危险品”的标示,寄送样品通过空运到达加拿大某城市机场,装卸工人在搬运时因样品包装破损而受到化学品的腐蚀,造成人身损害,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同时将国内A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的提供者起诉。例:锅炉塞人身损害赔偿案国内B公司向美国出口锅炉塞,美国进口商又销售给一批发商,该批发商又销售给某五金零售商,该零售商销售给一个用户。该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因锅炉塞喷出,导致正在锅炉旁边的工人被锅炉内的开水严重烫伤。于是工人向法院起诉,状告该锅炉塞的零售商、批发商、进口商及国内B公司。5、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后的应对策略(1)仔细分析、了解人身损害事件发生的过程,确定责任承担方;(2)如出现被诉情况,请律师协助根据国际公约确认其送达的合法性;国外诉讼程序:原告律师直接送达起诉文件、法院受理通知等。《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即《海牙送达公约》:中国司法部负责转递。(3)在应诉中,应聘请当地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与国内律师配合,共同进行应诉工作国外律师:应诉国内律师:搜集证据、交涉费用四、出口业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对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对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注意:商标、专利在注册后才获得专有权利商标、专利的法律保护有地域性例:C公司(注册于印度)自中国定牌加工药品,直接销往非洲。C公司在印度注册了“LIFE”商标,该商标在非洲市场享有很高声誉。近来,C公司发现中国D公司使用与其“LIFE”药品极其相近的商标、包装生产药品,同样销往非洲,造成C公司非洲市场销量受到影响。C公司计划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商标权,但因LIFE商标未在中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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