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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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际货物运输法海上运输: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2.《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4.《海运单统一规则》5.《电子提单规则》航空运输: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2.《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3.《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国际运输:《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国际铁路货运联合协定》公路运输:《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多式联运:《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单据规则》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承运人通常称为船方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双务性、承揽性、要式性、有偿性(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1、件杂货运输合同2、租船合同(1)航次租船合同(2)定期租船合同(3)光船租赁合同3、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duediligencetomaketheshipseaworthiness管理货物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deviation承运人的权利:对运输产生的各种费用有请求权(运费freight、亏舱费dead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共同海损费用generalaveragecontrbution)有权行使留置权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托运人的义务:提供约定货物正确申报和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托运人的权利:货物装运提取货物获得损害赔偿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一)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①船舶适航的标准②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的标准③货舱适合装货能力的标准(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装货、搬移、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货公约名称适用范围责任期间归责原则责任限制诉讼时效海牙规则缔约国签发的提单钩至钩舷至舷完全的过错责任100英镑/单位1年海牙维斯比公约缔约国签发的或者从缔约国港口起运的提单钩至钩过错责任10000金法郎/单位或30金法郎/公斤1年汉堡公约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仓至仓过错推定(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835SDR/单位或2.5SDR/公斤2年(3)承运人的免责条款①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②无过失免责条款火灾、货物的包装方式或强度不能抵御一般正常运输风险、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等(4)承运人责任期间①“钩至钩”责任期间②“舷至舷”责任期间(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单位超过100英镑或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注明的,不在此限。(二)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1、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中以交高的数额为准。2、集装箱条款3、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4、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的规定《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5、船方的雇佣人员的法律地位6、适用范围①提单在一个缔约国中签发②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提单载有的或由提单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应受本公约的各项规则或使公约生效的任何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国籍如何。7、诉讼时效(三)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完全过失责任制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3、承运人责任限制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以835特别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为限,两者以较高者为准4、特殊货物的适用活动物和舱面货5、保函的效力6、管辖权和诉讼时效(1)被告的主要营业所,如无主要营业所时,其通常住所;(2)合同订立地,但该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3)装货港或卸货港;(4)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汉堡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我国《海商法》的特点1、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制定海商法规范2、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分担制度具有我国自己特色(1)承运人的免责条款(2)承运人对单件货物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3)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3、妥善地处理了条款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原则4、条款新颖、详尽,吸收了国际统一海事立法新成就5、《海商法》是一部典型特别民事法律一、《华沙公约》《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国际运输的概念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虽然出发地和目的地都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2、航空运单(1)填写规则(2)必要内容a)航空运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运单的填写地点和日期;c)始发地和目的地;d)约定的经停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因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e)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f)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还需要有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g)货物性质;h)件数、包装方式和货物上的特殊标志和号码;i)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j)运输应受《华沙公约》有关责任规则约束的声明(3)性质3、承运人的责任及豁免(1)责任的承担(2)责任的免除(3)责任的限制4、托运人、收货人处理货物的权利5、异议和诉讼(1)提出异议的期限收到货物之日起的7日内,就损坏问题提出异议;最迟应在货物交收货人自行处置之日起14天内异议。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2)诉讼管辖权①承运人住所地法院②承运人管理处的所在地法院③签订合同的机构所在地法院④目的地法院(3)诉讼时效二、《海牙议定书》《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取消了《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航行过失或航空器操作过失免责的规定2、如果经证明造成损失系出于承运人、其受雇人员或其代理人员的蓄意造成损失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漠不关心的行为或不行为,则不能适用《华沙公约》的有关责任限制规定。三、《第4号蒙特利尔议定书》对承运人的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承运人的免责事由:①该货物的固有缺陷、品质或瑕疵②不由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包装时,包装上的缺陷③战争或武装冲突行为④公共当局对货物进出口或过境所实施的行为。四、《瓜达拉哈拉公约》《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1、非订约承运人经订约承运人授权办理全部或部分运输时,其法律地位原则上与订约承运人相同。2、货主变更运输的指示只有向订约承运人提出时才有效。其他指示,货主既可向订约承运人,也可以向非订约承运人提出,都是有效的。3、在索赔诉讼中,订约承运人与非订约承运人既可以单独成为被告,也可以同时成为被告。当订约承运人成为被告时,他可以要求非订约承运人参加诉讼,反之亦然。4、订约承运人与非订约承运人之间有互为追偿的权利。五、《蒙特利尔公约》(一)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二)该公约的优先适用性(三)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1、责任的承担2、责任的免除(1)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2)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3)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4)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人境、出境或过境有关的行为3、责任的限制(四)索赔诉讼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1961年《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一、《国际货协》(一)适用范围(二)单据规则(三)责任规则免责事由:①铁路不能预防、不能消除的情况;②货物的自然属性;③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④发货人使用不正确、不完全的名称;⑤装运时不能发现的容器或包装的缺陷(四)收货规则(五)索赔诉讼二、《国际货约》(一)适用范围(二)修改合同的权利1、发货人修改合同的权利①在发站撤回货物②在运输途中停运货物③延迟交付货物④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指定的收货人⑤货物在非运单指定的到站交付或运回发站2、发货人修改权的终止①当收货人已持有运单时②当收货人己收到货物时③当收货人在货物到站后要求铁路交付运单和货物时④货物进入到站国家的海关区收货人行使修改运输合同的权利时3、收货人修改合同的权利①在运输途中货物停留②延迟交付货物③货物在到站国交付给非运单指定的收货人④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⑤货物在到站国家非运单指定的到站交付4、收货人修改权的终止①当收货人已持有运单时②收货人已接受货物时③在货物到站后收货人要求铁路交付运单和货物时④其指定人在货物到站后要求铁路交付运单和货物时(三)交付货物(四)责任制度1、责任的承担;2、责任的免除;3、赔偿标准①由于损坏而货物降低价格,全损时应付的赔偿额②由于损坏而仅部分货物降低价格,该部分货物灭失时应付的赔偿额③对超过运输期限的赔偿额不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应支付的赔偿额。(五)索赔诉讼1、原告①收货人持有运单②收货人接受货物③收货人在货物到站后要求铁路交付运单和货物④收货人行使修改运输合同的权利2、被告始发站铁路、目的站铁路、造成诉讼根据的铁路3、管辖和时效一、1973年《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一)单据规则(二)责任规则(统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二、我国《海商法》的规则(一)多式联运的定义(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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