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本课程教学的主要目的掌握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法律知识掌握国际贸易商事规则掌握WTO货物贸易规则掌握正确处理贸易纠纷及争端的方法提高运用国际贸易法律的务实能力实务意义上效率:•签订合同的效率,即提高签约率•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关系,加强经贸交流。法律意义上效率:•信守合同,提高履约率;遵守WTO规则,减少贸易争端;•他方违约及违反WTO规则时,利用纠纷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采取救济措施。本课程主要参考资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年国际反倾销守则及我国反倾销条例《国际贸易统一法》赵承璧编著,法律出版社《国际贸易法》王传丽主编,法律出版社《国际货物买卖》杨良宜著,政法大学出版社国际贸易的重要网站1、(搜狐中国入世专题)2、(国际贸易2002)3、(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4、(联合国贸法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6、(国际贸易)7、(国际经贸消息报)8、(国际贸易杂志)9、(北大法律信息网)10、(人大法学院)11、(人民法院报)12、(南海市对外贸易经济网)13、(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网)14、(WTO中文网)15、(香港贸易发展局)本课程教与学的方法案例教与学:发放50个以上案例互动教与学:问、读、议、点、评、记多媒体教学:教与学的内容以PPT显示网络教学与辅导:tradelaw@163.com(公用信箱密码:123456)课堂提问和测验课前最新国际贸易信息发布第二编国际货物贸易的商事法律制度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CISG第1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区别买卖合同国际性的意义判断买卖合同国际性的标准二、营业地及其确定当事人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跨国公司营业地的确定甲公司(ABCD)—————乙公司(CDEF)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当事人本合同下的营业地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与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根据合同的抬头判断当事人的营业地《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这是我国进行对外货物买卖业务最重要的国际条约。2、该公约于1980年在奥地利的首都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该公约体现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之间的平衡,考虑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和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受到了各国政府的好评和重视。3、1999年11月,缔约国已经有56个,根据目前各国的动态,参加国还将继续增加。4、《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5、《公约》共101条,主要内容有: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6、由于公约本身是在两大法系的冲突和协调中诞生的,难免有一些规定偏于概括和模糊,在适用过程中容易引起歧义。一些难以统一的问题,公约予以回避。7、我国政府对公约的贡献:公约序言基本上采用我国代表团的提议8、公约的目的:采用统一规则、消除法律障碍,促进贸易发展。9、公约的解释原则:第七条:按照公约的国际性、统一性和诚信原则解释公约。不能用本国法的概念、含义来解释公约的规定。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我国政府对该公约的态度我国《对外经贸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应注意问题》: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国各公司与公约缔约国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也得依据公约处理。但各公司也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转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该公约并未对解决合同纠纷的所有法律问题都作出规定,对公约未规定的问题,我国公司应在合同中作出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对于当事人没有规定的事项、也没有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法院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问题:1、如何理解“如果不另做法律选择”?2、买卖合同中“在中国仲裁”之类条款,是否属于另做法律选择?3、如何理解最密切联系原则?哪些关系属于最密切?4、一项合同,是否可能同时适用两个国家的法律?在国际货物贸易及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适用1999年11月止缔约国已有56个。与我国有贸易往来发达国家,除日本和英国外,均是该公约缔约国。我国是原始缔约国。我国保留两项:第1条第1款b项和第11条及与11条有关内容。四、CISG关于适用范围的重要条款第一条:(合同适用公约的条件)(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我国保留)(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3)确定本公约适用时,当事人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问题:1、第(1)款(a)适用于什么情况?(b)适用于什么情况?2、第(1)款(b)的意义是什么?我国保留的意义?3、甲乙两公司的营业地分别在英美两国,2002年在大连国际服装节签订买卖服装合同。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在A国起诉乙,根据A国法律,合同适用合同成立地法律。按照公约,适用哪国法律?按照我国保留,结果如何?第二条:(不属于公约管辖的销售)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问题:1、什么是消费性质买卖?什么是商业性质买卖?2、如何确定买卖的消费或商业性质?3、购买人的购买目的发生变化时,应如何确定其买卖性质?4、卖方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买方购买目的时,视为什么买卖?5、职业摄影师在国外购买摄影机从事婚纱摄影,什么性质买卖?(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第三条:(加工、劳务合同不适用公约)(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的材料。注意:1、现货和期货销售属于销售合同,主要性质是加工的合同不属于2、判断加工性质是否主要的方法(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第四条:(公约在实体上的适用范围)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提示:1、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合同中某条款及所援引的惯例有效2、合同、条款、援引惯例效力及所有权依据适用的国内法来确定问题:1、一项惯例适用于合同应具备的条件?2、如何理解本条与公约第九条的规定?3、公约为什么回避对所有权的规定?第五条:(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问题:1、受害人依据什么法律追究卖方出售有缺陷产品造成伤亡责任?2、公约为什么不管辖产品责任问题?(1)西方国家产品责任法或其他产品责任公约,已强有力保护了消费者;(2)公约不管辖产品责任问题,可以避免与这些国内法或公约的冲突;(3)本公约意欲制定买卖合同成立和双方权利义务的统一规则,保护消费者非本公约的制定目的。3、货物买卖法与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区别(1)性质不同:买卖法任意性强,产品责任法强制性强:(2)诉因不同:买卖法强调违约责任,产品责任法强调侵权责任;(3)通知义务不同:买卖法下买方应通知货物不符(39条),不通知失去相应权利,产品责任下买方无须通知,可直接起诉。4、如何处理卖方出售有缺陷产品造成买方财产损失的责任?5、如何理解公约第二条(a)和本条的关系?6、甲国A卖给乙国B一批电子仪器,由于产品有隐蔽缺陷,仪器烧毁并毁坏了进口商B车间中的一批财产。B既可以依据其国内法,也可以依据本公约追究卖方A交付有缺陷产品的责任。问:B是否有选择权?(参考公约第一、七条)第六条:(公约的任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或在第十二条条件下,减损本公约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提示:1、公约是任意性的,但第12条除外;2、公约是对合同未规定事项予以补充或解释;3、公约的任意性只针对合同当事人,不针对缔约国(保留除外);4、当事人对公约适用的权利(1)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适用或不适用公约(2)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部分适用公约,部分适用其他法律或其他公约(3)当事人有权对公约条款进行修改、变更以改变原条款含义或效力,但第12条除外。案例:某买卖合同当事人因为履约发生争议,当事人未达成法律适用协议,我国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我国法律,外商提出应适用买卖合同公约,被我国法官拒绝,理由:公约是任意性,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第十一条:(合同订立的形式)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保留)提示:1、保留的原因2、目前我国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规定3、我国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规定: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对合同订立形式的保留)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作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作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约束力。提示:1、本条是强制性的2、本条适用于在根据公约96条做了保留的缔约国内设有营业地的当事人;3、“书面”只涉及公约第14条-----24条规定,只与合同订立、修改和终止有关,并不包括公约第三部分的通知或意思表示。4、提出保留,只意味着不适用公约第11条,并不意味着一定适用保留国法。应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国内法来处理。保留第11条后,口头合同形式的效力还涉及到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1、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缔约国,中国保留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