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適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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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則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適用範圍適用範圍適用範圍適用範圍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學生課程、指導教授之洽請、學位考試、外文能力要求等事務,除本校另有規定外,依本學則規定辦理。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課程課程課程課程第第第第二二二二條條條條最低應修學分最低應修學分最低應修學分最低應修學分本系碩士班學生最低應修學分為二十四學分。但碩士論文及第二外國文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學分修習限制學分修習限制學分修習限制學分修習限制本系碩士班學生第一學年每學期至少應修習四學分。本系碩士班學生修習其所屬組別學分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修習其他組別學分不得少於八學分。學分所屬組別如有疑義時,由授課教師決定。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外所學分之修習外所學分之修習外所學分之修習外所學分之修習本系碩士班學生修習法律學院以外之課程總學分不得超過六學分。但與論文相關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可例外承認至八學分。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指導教授指導教授指導教授指導教授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指導教授之洽請指導教授之洽請指導教授之洽請指導教授之洽請本系碩士班學生應洽請其所屬組別之任課教授為指導教授,論文題目應為指導教授專攻或其專攻相關之領域。本系碩士班學生若洽請其所屬組別以外之教授為指導教授,應敘明理由,並經指導教授及院行政會議同意。於其論文題目決定後應送院行政會議,學位考試之口試委員應至少一位為原屬組別之教授。每學年每位教師指導之本系碩士班學生以五人為上限。但情況特殊有超收之必要者,應先經院行政會議同意。第六條第六條第六條第六條兼任教兼任教兼任教兼任教授授授授之洽請之洽請之洽請之洽請2本系碩士班學生延請兼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者,應同時延請本系專任教師共同指導;如有特殊理由未延請專任教師共同指導者,應事前提出申請書,敘明理由,並經院行政會議通過。本條適用於94年11月16日前仍未正式向本系申報已選定指導教授之本系碩士班學生。第七條第七條第七條第七條洽請洽請洽請洽請指導指導指導指導教教教教授授授授之之之之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本系碩士班學生最遲應於入學第二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申報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違反前項規定者於申報指導教授日起算一年後,始得提出學位考試。本條適用於96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學位考試學位考試學位考試學位考試第八條第八條第八條第八條學位論文之撰寫學位論文之撰寫學位論文之撰寫學位論文之撰寫本系碩士班學生學位考試應提出論文。並應於學位考試前舉辦論文研討會。本系碩士班學生如欲以英文或其他語文撰寫論文時,應經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繳交中文摘要。第九條第九條第九條第九條發表論文發表論文發表論文發表論文本系碩士班學生於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應同時繳交法律學院各中心、研究中心或其他單位公開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或有審查機制之期刊發表至少一篇論文之證明文件。本系碩士班學生於校外單位公開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如經院長或指導教授認可者,亦得計入。本條適用於94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士班研究生。第十條第十條第十條第十條學位考試委員學位考試委員學位考試委員學位考試委員本系碩士班學生學位考試應延請考試委員三至五人,指導教授應於口試前兩週提出學位考試委員名單。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外文證明及學分修習要求外文證明及學分修習要求外文證明及學分修習要求外文證明及學分修習要求3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外文證明外文證明外文證明外文證明94學年度起入學之本系碩士班學生於畢業前應擇一提出本條所訂之外國語文能力證明文件,該外國語文最低標準如下:托福測驗(TOEFL)IBT-TOEFL成績95分或CBT-TOEFL成績250分、或紙筆測驗成績600分、國際英文語文測試(IELTS)成績6.5分、初級德語檢定考試(ZD)證書、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日本語能力測驗二級以上、法語鑑定文憑第一級(DELF1)A3、法語能力測驗(TCF)中級。第十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外文學分修習要求外文學分修習要求外文學分修習要求外文學分修習要求本系碩士班學生於畢業前除應提出前項外國語文能力證明外,應修習本系開設之英美、德文、法文或日文法學名著選讀等課程一學年,各學期成績均應達七十分。但選修英美法學名著選讀者,以提出托福測驗成績證明且達前條標準者為限。於大學部時曾修習本系開設之英美、德文、法文或日文法學名著選讀課程,且各學期成績均達七十分者,得視其修習學期數,申請抵免一學期或二學期。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外籍生外文能力要求排除條款外籍生外文能力要求排除條款外籍生外文能力要求排除條款外籍生外文能力要求排除條款本系碩士班外籍正式生不適用前兩條規定。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附則附則附則附則第十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施行日施行日施行日施行日本學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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