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司法解释二解读2014年人大法工委专利执法检查报告目前主要问题专利质量总体水平较低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沉睡”)专利公共和服务能力不强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司法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尽可能解决“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确保专利权人利益的实现。强化权利要求公示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促使专利文件撰写水平的提高。坚持利益平衡,厘清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边界,防止专利权不合理地扩张,挤占再创新空间、损害公共利益。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第一条三种不同的意见裁驳独立权利要求全部权利要求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第二条无效重做时结论再次为无效,如何处理?裁驳的适用范围?一审OR二审?裁驳会的相应事项的处理临时措施是否需要解除?原审证据或原审认定的事实如何处理?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该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三条依据权利要求的记载仍然不能确定保护范围,如何处理?第三条“防电磁污染服”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包括上装和下装;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上装;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成。第四条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复合板”案-(2010)民申字第871号“玻镁、竹、木、植物纤维复合板”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玻镁、竹、木、植物纤维复合板,它由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复合层和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组成,其特征在于: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复合层至少有两层,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至少有一层,两层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层置于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的下面和上面。被控侵权产品有镁质胶凝材料与植物纤维材料复合层,不含竹、木材料“复合板”案-(2010)民申字第871号说明书记载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采用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作为增强骨架,镁质胶凝材料作为凝固剂,竹、木、植物纤维为填充材料,多层结构复合,具有防火、防潮及抗水功能的玻镁、竹、木、植物纤维复合板。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称:采用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复合层和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多层结构复合,具有强度好,防火、防潮、抗水、隔热、隔音多种功能……。具体实施例: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是由氯化镁、氧化镁和竹纤维或木糠或植物纤维制成的混合物。“复合板”案-(2010)民申字第871号最高仅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竹、木、植物纤维”三者关系的文字表述看,很难判断三者是“和”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应当结合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根据专利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是由氯化镁、氧化镁和竹纤维或木糠或植物纤维制成的混合物。”专利权利要求1对“竹、木、植物纤维”三者关系的表述,其含义应当包括选择关系,即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而非竹、木及植物纤维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第四条可否利用说明书修改权利要求用语的明确含义?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案(2012)民提字第3号权利要求……(2)将塑料熔体或塑料膜通过温度为35℃-80℃,直径为ф240mm-ф600mm,目数为40目-85目的粗糙面细目钢辊,与直径为ф160mm-ф480mm传动金属箔带的挤压辊,相互转动,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热挤压在金属箔带一面的基材上;……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案(2012)民提字第3号说明书记载:目前,生产的金属屏蔽复合带存在的共同缺陷是,塑料薄膜与金属箔带层是纯平面粘合,使其在使用中形成复合带表面与光缆、电缆纵包模具或定径模具之间的面接触,因而摩擦力加大,容易造成光缆、电缆的起包、漏气、脱模、断带等问题。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摩擦力小,可顺利通过光缆、电缆纵包模具或定径模具,且无断带现象的金属屏蔽复合带制作方法。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关键是将塑料薄膜与金属箔带表面进行凹凸不平的非纯平面粘合,使复合带与光缆、电缆纵包模具或定径模具之间形成点接触,以减小摩擦力,避免电缆起包、漏气、脱模及断带等问题。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案(2012)民提字第3号鉴定意见权利要求1记载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应当解释为塑料膜本身的厚度,因为专利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0.04mm、0.09mm和0.07mm均为塑料膜的厚度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案(2012)民提字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可以立即获知,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并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可以根据说明书或附图修正权利要求用语的明显错误。但是,本案中的权利要求用语并不属于明显错误的情形。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含义是清楚、完整的,是指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厚度为0.04-0.09mm。本案专利说明书既未对上述技术特征进行详细说明,又未对塑料薄膜的厚度进行限定和解释,而仅仅在实施例中提及了塑料薄膜的厚度分别为0.04mm、0.09mm和0.07mm。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后,难以形成上述表述实际上应为“塑料膜厚度为0.04-0.09mm”的认识。因此,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进行解释,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和再审判决,改判驳回西安秦邦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五条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润德管业”案-(2013)民申字第790号权1.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包括一个塑料管体和与管体成一体的加强肋,加强肋内复合有增强钢带,其特征在于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管体的端部具有一个连接用的承插接头,承插接头的连接部具有密封胶或橡胶圈。红色部分:主题名称蓝色:必要共同特征红色+蓝色=前序部分黑色:区别与现有技术的特征部分“润德管业”案-(2013)民申字第790号权2.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权6.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制造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包括:……。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第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开放式,是指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未记载的组分。例如:“主要由…组成”、“含有…”。封闭式,是指组合物中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组分。例如:“由…组成”、“余量为…”。第七条“胡小泉”案-(2012)民提字第10号权利要求2内容一种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其特征是:由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组成,二者的重量比为100毫克比32毫克。被控侵权产品主要成分为三磷酸腺苷二钠和氯化镁,规格为三磷酸腺苷二钠100mg、氯化镁32mg。在本案药品说明书记载的成分中出现了“全部辅料名称为:碳酸氢钠和精氨酸”的记载封闭式权利要求开放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大,但在实质审查中更容易受到有关新颖性、创造性或者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等方面的质疑,增加了获得授权的难度;与此相反,封闭式权利要求更容易通过实质审查获得授权,但其授权后的保护范围较相应的开放式权利要求小。侵权时将封闭是权利要求解读为可以包括其他成分,将使权利人得到不当的利益,社会公众基于对权利要求公示性的信赖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第八条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第八条09年司法解释第4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第八条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定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第八条若1)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2)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第八条本领域阅读权利要求并结合背景技术记载的特征即可知悉实施方式的,是否也可除外?第九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后换档器支架”案-(2012)民提字第1号权利要求1在描述该后换挡器支架的结构特征的同时,也限定了该后换挡器支架所用以连接的后换挡器和自行车车架的具体结构。这些关于后换挡器支架所连接的后换挡器和自行车车架的特征实际上限定了后换挡器支架所使用的背景和条件专利申请过程中,原始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并未对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所连接的后换挡器的结构进行限定。使用环境特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特定的自行车车架结构及特定的安装方式是本案专利的两个必要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非只能借助本案专利所述的安装方法安装在权利要求1所述结构的自行车车架上,而是可以安装在其他结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