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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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民法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还包括判例法及相关的习惯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典和《民法通则》。3、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所有关系是流转关系的前提,流转关系是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a.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地位平等;b.当时人意思表示自由;c.等价有偿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a.当事人主体平等;b.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c.与主体不可分割4、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5、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各国,它几乎是民法中唯一的基本原则,号称“帝王条款”。基本内容:1)任何民事主体要对他人讲究信誉,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任何人应当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加害于他人。要求平衡当时人之间的各种权利冲突和矛盾。民事法律关系1、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式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财产性与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2、要素:主体、内容、客体3、主体:简称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4、客体:又称标的,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简称法律事实。6、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自然人的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时间的经过;2)行为: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7、民事权利的分类:1)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2)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的义务人士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人不必借助于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自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8、民事义务分类:1)积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完成2工作;2)消极义务: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内容,如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容忍义务等。9、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10、特征:1)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的范围是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反映了补偿性和复原性,主要不在惩罚)。1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泛海财产,回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回复名誉,赔礼道歉(后两项不能被强制执行)12、侵权责任具有补救性和制裁性的双重性质。13、侵权责任的分类: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14、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过错的形态分故意和过失。(特殊民事责任可以没有主观过错这一条)15、特殊民事责任: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典型的雾过错责任。2)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权利主体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2、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或者脱离母体的时间作为出生时间,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作为自然死亡的一半标志。3、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被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集成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4、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若干人在同一时间中死亡的,若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事死亡。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充实民事法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6、不满10岁的,无;大于等于10小于18的,限制;大于等于18或者大于等于16小于18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7、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p489、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10、监护人职责: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11、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除外;居所可以有多个,而住所只3能有一个。12、法人特征:1)法人是按照一定方式组成的社会组织;2)是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的;3)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失)1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其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15、法人成立的条件: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16、非法人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17、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则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群里作价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18、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仅剩有限合伙人应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已意识表示为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2、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形成权)、双方法律行为(一般合同、赠与)和共同法律行为(合伙合同、联营合同);2)双务法律行为(买卖)和单务法律行为(赠与、使用借贷等合同行为)3)诺成法律行为(买卖、租赁、公益性赠与)和实践法律行为(交付标的物,一般赠与)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别:期限是将来确定能到来的事实,而条件则属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4、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当然无效、完全无效、自始无效、确定的无效5、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个人、集体利益受损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7、特征: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可以对抗任何人;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8、类型: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9、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特征:其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须待其他的行为而确定。10、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类别: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说订立的合同;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11、代理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有独立意思表示。12、代理种类: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13、禁止滥用代理权: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禁止恶意串通14、无权代理的类型: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dialing权已终止后4的代理。15、表见代理(外表授权):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因一些外在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大陆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制度。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效果同有权代理。时效与期限1、诉讼时效(消灭时效):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p128性质不同,构成要件不同,起算时间不同,效力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期间的计算不同3、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2年;2)特别诉讼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的4年。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发法院不予保护。5、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条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6、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7、法定事由:1)起诉;2)以请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又称承认或认诺。物权概述1、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a.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b.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3、预告登记:为保全一项请求权儿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这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所有权1、所有权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2、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3、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善意取得。4、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为取得物的所有权。方式:1)生产;2)先占;3)添附:混合,附合,加工;4)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5)拾得遗失物;6)国有化和没收5、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6、善意取得构成要件: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即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禁止或限制5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记名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7、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成立的原因不同,标的物不同,权利的享有不同,对第三人形式权利的不同,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9、建筑物各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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