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法律法规须知第一节相关法律知识介绍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经验而制定的。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2、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l、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3、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3、下列民事行为无效:2(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四)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4、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五)债权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3、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4、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3(3)当事人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六)民事责任1、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2)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3)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4、侵权的民事责任(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夫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七)诉讼时效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4者损毁的。二、刑法(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罪刑法定原则即什么行为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应该处的刑罚,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2、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指主要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这一原则具体要求:①有罪当罚,无罪不罚;③轻罪轻罚,重罪重罚;③同罪同罚,罪刑相当;④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二)我国刑法的适应范围1、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是刑法适用范围的最重要的方面之一,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的问题,与维护国家主权密切相关。各国都非常重视该问题的解决。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历史传统不同,在解决该问题时所主张的原则也不尽相同,先后出现了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和折衷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以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折衷原则。2、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5溯及力。(1)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由。以下两种方式确定: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2)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失效时间一般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是立法机关宣布废止,即由公布的新法明文规定某项旧法的效力终止。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的施行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旧法自行废止。(3)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应的问题。如果适用,该刑法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刑法无溯及力。如何解决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以下四种原则:从旧原则。即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新法没有溯及力。从新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都适用,新法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然也认为是犯罪但是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法。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新法有溯及力,但是当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然也认为是犯罪但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旧法。(三)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这一定义不仅提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也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惩罚性。(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6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未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不当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3)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4)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殃及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身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2)必须是在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也就是说,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的行为。(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与出租车行业有关的刑事犯罪1、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如汽车驾驶员等;构成本罪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又心怀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有关国家规范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如《道路交7通安全法》等等。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等,因而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刑法》第133条规定,对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要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置受伤人员于不顾,结果导致受伤人员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对这种行为可以处以最高刑罚为15年的有期徒刑。这里应该注意,有的驾驶员,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将受伤人员挪弃,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属于交通肇事罪。2、强迫交易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是商品交易、提供服务所应遵循的最根本的原则,违反上述原则,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本罪。本罪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强迫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2)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