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规划与村镇建设法规本章提要本章分别介绍了城市规划与村镇建设法规中的有关基本概念,详尽阐述城市规划编制的有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规划审批与实施的有关规定,并介绍了村镇规划制定与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保护的管理规定。本章内容2.1城市规划与村镇建设法规概述2.2城市规划的制定2.3城市规划的实施2.4村庄与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2.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文物保护2.1城市规划与村镇建设法规概述1城市规划的概念城市规划是城市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生产要素、空间布局、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2.1.1城市规划与城市规划法概述2.1.1.1城市规划2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必要时还应包括现有城市行政区域发展需要调整与扩大的部分区域。2城市规划的作用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起重要的龙头作用。1城市规划法的概念城市规划法是指调整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城市规划法广义的城市规划法2.1.1.2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城市规划法》共6章,46条。主要包括:总则,它规定了城市规划法的任务、适用范围、城市和城市规划区的内涵和外延、城市发展方针、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以及公民对城市规划的权利和义务;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规划的3城市规划的方针和原则《城市规划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城市规划是百年大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要使规划具有一定弹性,留有一定余地。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办事方针。4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村庄和集镇规划是指为了加强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节约和合理使用农村土地,保护耕地,协调村庄和集镇空间布局和具体安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村镇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2.1.2村庄与集镇规划法规概述2.1.2.1村庄和集镇规划2.1.2.2村镇管理法规的基本内容1993年5月7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该条例共7章,48条。主要包括:总则;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违反该条例的处罚规则等内容。2.1.2.3《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条例》第2条规定:“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2.1.2.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按现行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镇建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建设工作。2.2城市规划的制定1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人口与用地规模、规划区范围及发展方向、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系统,处理好远期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2.2.1城市规划的分类2.2.1.1总体规划2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1)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2)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的位置。(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5)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6)确定城市河湖水面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7)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8)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9)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10)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11)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办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12)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规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13)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14)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1分区规划的任务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为做好下一步规划打下基础。2.2.1.2分区规划2分区规划的内容(1)原则确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2)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3)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4)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5)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1详细规划的任务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用地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2详细规划的分类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2.2.1.3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议和管理的需要编制的,用以控制建设用地的性质、规模、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2)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针对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编制的,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综合环境的设计。城市综合环境设计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与小区规划环境相协调,与近期开发建设地段的建设项目相配套而进行的具体设计;是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城市设计的任务是为人们各种活动创造一定的空间形式的物质环境,其内容包括各种建筑(包括雕塑)、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城市设计必须综合体现社会、经济、城市功能、审美等方面的要求。2.2.1.4城市设计《城市规划法》第12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2.2.2城市规划的编制2.2.2.1城市规划的编制权限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合理用地、节约用地2.2.2.2编制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1)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2)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3)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2.2.2.3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4)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5)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6)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1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2.2.3城市规划的审批2.2.3.1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其他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2城市分区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3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由国务院审批其总体规划的,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的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单独编制的其他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决定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和重大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审批后实施。2.2.3.2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与重大变更2.3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的实施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法规和规定,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按照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城市具体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使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设想变为现实。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一书两证”制度是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制度。《城市规划法》第28条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这样做的好处是:(1)便于群众了解(2)便于群众参与(3)便于群众监督2.3.1城市规划公布制度国家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与规划管理来实现的。《城市规划法》第30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2.3.2选址意见书制度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指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2.3.2.1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