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要求和突发系统升级改造功能介绍2014年9月介绍大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重要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的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常见问题突发系统升级改造功能操作介绍评估调查与控制内部沟通公众沟通事件报告媒体(互联网)检索健康热线国际通报。。。。。。事件监测-非结构化信息收集探测过滤核实法定疾病报告症状监测动物疾病监测环境监测。。。。。。收集分析解释指标监测-结构化的信息收集监测是公共卫生的基石公共卫生问题的发现和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重要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重要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首要目的最大可能减少疾病发生及减轻经济社会影响关键:及时发现和恰当应对突发事件报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规范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报告责任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报告责任人(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报告事件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其他突发事件会有交叉如投毒事件,报告后也不必删除报告内容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事件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初次报告-报告内容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来自:《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进程报告-报告内容和要求报告内容: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要求: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来自:《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我省要求10日),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来自:《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时限—2小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报告时限—2小时的进一步解释接报信息:接到报告的时间和系统生成时间间隔应小于2小时。具体时限自发生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最早接到信息并初步判定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的时间为起点,系统生成时间为终点。有些信息确需现场调查核实确认的,以核实确认后的时间为起点。网络直报疫情信息:某一疫情或信息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的最后一例系统生成时间,至按相关信息报告后系统生成时间的间隔应小于2小时。参考: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报告时限—如果无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流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责任报告单位/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收到责任报告单位/人的信息审核报告信息,2h内进行报告电话或传真等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2h内报告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以最快方式(电话、传真等)收到专业机构的信息组织现场调查未达突发标准专业机构密切跟踪并报告事态发展确认为突发事件根据级别采取相应措施;2h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网络直报现实中,先电话报告行政部门同意报告后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相关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告标准及总体原则(解读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标准各地报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级以此预案为准预案中虽规定各级政府可以自行对事件定级,但如果预案已有明确标准的,首先应参照预案要求。《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报告最低要求达到报告规范而未在突发网报告,则属于漏报;某事件未达到报告规范标准,原则上定级低于IV级(即未分级)。报告总体要求鼓励事件报告,不达到标准也可以报告;而达到报告标准则一定要报告。事件定级则要有据可依。报告标准及总体原则(解读2)根据相应定级标准建议政府部门尽早定级初次报告时尽早定级,用于指导响应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可以根据事件进展再调整如果不明确定级标准,先以“未分级”事件报告后,及时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开展风险评估汇总报告和分级标准突发事件报告和分级举例:肺鼠疫《报告规范》: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必须报告;《应急预案》定级标准:I级: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应急预案释义: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发生1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以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举例:肺鼠疫定级标准(续)II级: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释义:平均潜伏期按6天计算。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下同。】III级:发生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以内。突发事件报告和分级举例:霍乱《报告规范》: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必须报告;《应急预案》定级标准:II级: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释义】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7天内累计发病3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并连续出现病例。举例:霍乱定级标准(续)III级: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Ⅳ级: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乙丙类传染病总体定级原则《应急预案》:II级: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III级: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释义:乙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举例:甲肝暴发《应急预案》未予以明确规定,参照乙类传染病定级的总体原则。II级: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III级: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报告规范》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符合该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定为Ⅳ级。突发事件报告和分级举例(Ⅱ级)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释义: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其他传染病定级原则《应急预案》释义参照乙丙类传染病事件进行定级。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判定。食物中毒报告定级标准《应急预案》II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III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IV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报告规范》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职业中毒报告定级标准—存在冲突《应急预案》II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III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IV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报告规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注:与《应急预案》冲突,参照《应急预案》为准】突发中毒事件《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2011年)根据突发中毒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突发中毒事件四级。食物中毒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级)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0人及以上。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计死亡10-29人。全省2个及以上市(地)级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