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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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一、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三、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县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2.单位年度发展计划的编制、上报;3.单位重要工作制度、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4.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5.单位干部的人事调整、录用、任免、奖惩和科级后备干部、县级(含县级)以上先进个人的推荐呈报等事项;6.单位5000元以上公用经费使用;7.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办公设施设备、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处置;8.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四、决策议事程序和决策实施1.“三重一大”事项须按议事范围依程序提交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调查,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事项,应进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并在会前告知各班子成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4.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5.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先由议题提请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通报方案并发表意见,再由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然后,由主要负责人汇总情况并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应提请会议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表决,逐项作出决策。6.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股室、责任人。必要时,对形成一致意见的决策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进行通报。7.“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会决策后,由领导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班子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主任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8.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程序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五、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1.单位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检查。2.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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