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设计汽车保险方案任务二选择汽车保险险种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保险与理赔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保险险种简介强制商业汽车保险非强制商业汽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险机动车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特约救助条款等指定专修厂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保险与理赔单元一:交强险6交强险的概念1交强险产生2交强险的保险责任3交强险保险金垫付与追偿2415交强险的互碰自赔交强险的不实行垫付和赔偿7交强险的保费汽车保险与理赔重点:1、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含义2、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3、交强险各责任限额下内所包括的项目4、交强险的垫付与追偿5、交强险的赔偿处理方式了解:交强险基本费率和浮动费率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一:车祸痛失爱妻,“交强险”是否可以给予一点安慰呢案情简介:2008年7月17日,家住会同县团河镇盛储村的罗圣康的妻子杨久凤吃过早饭,乘车前往县城办事,下午乘坐本村罗五湖驾驶的中巴客车回家。傍晚5时许,当车行驶至一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客车冲下山坡,与相向驶来的另一辆农用变型拖拉机猛烈相撞,随即翻入公路左边坎下。这次事故,造成杨久凤等2名乘客死亡,另外还有10多名乘客受伤。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罗五湖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8月2日,罗五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事故发生后,罗圣康从罗五湖夫妇处获得赔款2.05万元。罗圣康觉得,2万余元赔款实在太少,但罗五湖夫妇因车祸债台高筑,已无赔偿能力。罗圣康经了解得知,罗五湖于2008年3月4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公司)为肇事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有关法律人士告诉他:“交强险”是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而设立的险种,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2008年8月9日,罗圣康与女儿罗晶元、岳母徐立秀向会同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罗五湖、李秀娥夫妇赔偿因杨久凤死亡的各项损失28万元,中华财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同学们分析此案法院会给出什么结论?法院审理摘要:此案的主审法官刘平韬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就表明,“交强险”保障的是车外人员也即第三者的利益。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杨久凤作为车上乘客,非车外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结论:判决如下:8月25日,会同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罗五湖、李秀娥赔偿原告罗圣康、罗晶元、徐立秀因杨久凤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6991.42元(含已付的2.0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一、交强险的概念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责任限额:指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受害人: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责任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责任限额12.2万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产生※美国:192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首先采用汽车责任强制保险※英国:1931年英国开始强制实施汽车责任险※日本:1955年《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障法》※中国: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7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8年2月实施新的费率和保险条款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2006年7月1日强制险条例在全国实行汽车保险与理赔2、基本特征: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可选择性——绝对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公益性——政府行为投保有统一的要求法定保险商业经营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三、保险责任: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有过错时: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1)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2)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3)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障内容有责赔付无责赔付人身伤害死亡伤残11万元1.1万元医疗1万元1千元财产损失2千元1百元•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完全无过错,也要赔付。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交强险各责任限额内所包括的项目:•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醉酒驾车交强险是否赔付市民晓旭轿车,2008年3月,他到某保险公司丹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8年6月18日晚上8点半钟左右,晓旭驾驶他投了保的轿车沿20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行人当场撞死。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晓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以及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时,未能做到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结论是晓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同学们讨论交强险是否承担赔偿?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结论:市中院审理认为,驾驶员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晓旭作为驾驶员明知酒后驾驶不利于安全,却在醉酒状况下上路行驶,对人对己都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由此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驾驶人晓旭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对醉酒驾驶造成的损失仍可转嫁给保险公司,无疑纵容此类问题的发生,也损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依法驾驶车辆的投保人合法权益。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四、保险人垫付被保险机动车在下列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案情简介:小刘开着他的爱车去西单,在回家时不小心撞坏了一辆出租车的保险杠。在赔偿修车费用的同时,司机提出让小刘赔偿几天的停驶费。请同学们讨论,交强险是否赔偿类似损失?结论:保监会财产险部工作人员表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停驶费。”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案情简介:王某因股市大跌,有自杀倾向,于2008年11月15日,与刘某驾驶的奥迪车相撞,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交警部门确定,王某为自杀。请同学们讨论,交强险是否赔偿类似损失?结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交强险不予赔付。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八: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付案情简介:2007年12月7日晚,秦某驾驶轻型货车由斑竹园往新繁方向行使,车辆行驶至新犀路口时与行人曾某相撞,致曾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秦某驾车逃离现场,后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成都市新都分局认定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曾某家属向A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以逃逸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结论: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给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中并没有将肇事司机逃逸规定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虽然《交强险条例》规定在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垫付责任,但是该条款也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因此新都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向曾家属赔偿损失。本案判决后,A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最终维持原判。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4)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二者财产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五、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垫付追偿情形;(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小知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1)含义: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2)基金来源: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单元一: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