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环保法律法规要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环保法实施25年来将面临重大修改,经过三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1日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和应对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亮点一:企业违法排污按日罚款不封顶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亮点二:社会组织可提环保公益诉讼备受关注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也在有限放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亮点三:体现全民参与环保理念首先,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其次,增加了要求公民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的规定,要求公民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实施环境保护措施,也要求公民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等等,这都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形式。此外还规定了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亮点四:公众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于控制环境污染、保持水土流失的法律和法规,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油、沥青、化学物质、污水、废料和垃圾以及土石等有害物质对河流、湖泊、池塘和水库的污染。防止扬尘及其他有害物质对大气的污染,并且应采取科学和规范化的施工方法,把施工对环境、邻近单位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在实施环保工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04)的有关规定。C、河道河道施工路段严禁向河道边和河道内临时堆放土石等,防止造成河道於塞或冲刷,保证河道的畅通;不得在河道内随意挖取砂石材料、随意改变流水方向,造成河岸的冲刷与侵蚀;4、公路施工现场200m之内有居民区时,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可能将噪声大的作业安排在白天(6:00至22:00)施工,必须在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首先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其次,必须加强临时降噪措施,若采取降噪措施后依然达不到规定限值的,施工单位应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协调,张贴安民告示,取得群众谅解。谢谢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