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行法律法规(DOC 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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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发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3号)...........1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4号)...........9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89号)........................11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号)......................................................1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号)..............................30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号)..........................35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9号).................47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10号)...............49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11号)............................50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办1998/4号)....................51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证办1998/10号)..................................................................................................................................................51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补充通知..............................52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56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二)(2001).............................................................................57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59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02)..................................................................62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64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68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3号)证监基金字[2002]3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便于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妥善安排发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准备工作,现就申请发行设立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各公司报送申请材料的条件和时间要求:(一)2001年12月以后批准筹建的公司,可在申请开业的同时报送发行设立基金的申报材料;(二)2001年已发行开放式基金的公司,在其开放式基金开放运行六个月以上,其基金投资运作符合基金契约规定的,届时可以报送发行设立第二只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三)2001年12月以前已成立的公司,开放式基金准备工作已经我会组织专家检查,并且其选定的代销合作单位已取得相应资格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以按照我会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报送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四)其他尚未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公司,其选定的代销合作单位已取得相应资格的,自2002年2月20日起,可申请由我会组织专家检查,检查活动分别于4月30日之前和9月30日之前各安排一次。检查结束后相关公司按照我会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报送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五)各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基金治理结构创新、基金产品创新、内部合现控制制度创新的要求,设计新的封闭式基金发行设立方案,方案内容应当符合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封闭式基金发行与交易的相关规定。2001年12月以前已成立的公司,其申报材料可在其开放式基金申报材料取得我会书面审核结论后报送。(六)为清理规范原有投资基金而提交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及扩募发行申报材料,按照我会2001年以前的相关规定执行。(七)我会团审核工作需要确定受理各公司申报材料的先后顺序时,原则上根据各公司规范运作状况和已管理基金运作水平等因素,按照鼓励竞争、扶优限劣的原则确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就具体排序标准和排序结果进行讨论并表决。二、受理申报材料后审核工作的具体安排,按我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三、报送开放式基金发行方案的,申报材料按照本通知附件一制作;报送封闭式基金发行方案的,申报材料按照本通知附件二制作。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2号)同时废止。附件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附件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02年1月22日附件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二)封面1.标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字样;2.拟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三)申报材料的页码应当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13-1-2、14-2-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四)份数:申报材料一式8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报的原件留存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另行提交1份申报材料最终稿原件。二、申报材料目录与内容(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发行简要情况,如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发行费率、认购、申购及赎回安排,拟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签字、盖章。(二)基金契约(草稿)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充分体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诚意。(三)托管协议(草稿)应当清晰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招募说明书(草稿)应当清晰地说明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方便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五)代销协议(草稿)应当清晰界定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销售和服务等业务活动中的权力、义务关系。(六)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开放式基金发行申请的决议、对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核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七)发行方案1.基金产品方案准备情况说明(1)关于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的说明材料;(2)关于基金目标客户的说明材料。根据基金的投资理念说明基金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及其风险、收益偏好;(3)关于基金投资组合、选股标准、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程序的说明材料。说明基金以什么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来保证投资组合计划的贯彻和实施;(4)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与拟发行基金的模拟效果分析或实证分析;(5)评估基金投资风险的工具及防范措施;(6)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国际比较、市场需求、基金推出后对市场及个股影响的数据分析等。2.开放式基金技术保障系统准备情况说明3.开放式基金危机处理计划(BCP)准备情况说明4.募集方案及发行公告包括基金发行销售活动的组织安排,发行公告草稿、有关宣传材料等5.与管理新基金有关的投资、交易及清算技术准备情况6.基金经理人员情况7.拟发行基金与公司目前所管理基金在品种设计上的特点比较分析(八)基金管理人财务报告(九)代销机构情况说明1.代销机构资格条件说明;2.代理销售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3.内部监察和控制制度。(本段说明内容可参照证监发[2001]150号文件和证监函[2001]277号文附件)(十)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A)相关情况说明(十一)法律意见书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资格以及基金发行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三、附加参考材料(一)关于公司规范运作1.最近一年内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设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度的情况,着重说明如何防范内幕信息泄漏与利益输送等严重违反证券法规、损害公司信誉的行为;3.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4.员工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和公司执行纪律程序情况;5.关于公司及所管理基金最近1年内被媒体集中披露或关注的事项的说明。(二)关于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首次申请的公司省略此段)应当简要说明以下情况:1.基金业绩表现及市场对基金运作的评价情况;2.基金投资的调研、决策及操作情况;3.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所采用的投资方法及评价方法;4.基金履行所披露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的情况。(三)至本公司申请前,最近其他公司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发行典型方案的分析报告,分析的案例不少于三个,内容至少包括对案例涉及的基金契约要点、招募说明书要点和基金发行活动组织方案的比较,以及基金类型与风格的比较等。对案例分析的对象可以进行匿名化处理,如甲公司、B基金、乙公司、C基金等。(四)境外专业机构对本次基金产品设计和发行方案的评价意见(此项为非必备材料,公司酌情自愿提供,有境外股东的可免报)。附件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二)封面1.标有“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字样;2.拟发行的封闭式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三)申报材料的页码应当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13-1-2、14-2-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四)份数:申报材料一式8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报的原件留存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另行提交1份申报材料最终稿原件。二、申报材料目录与内容(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设立简要情况,如基金的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发行费率、存续期限、上市与交易安排,基金发起人和承销商,拟任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等;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分析;基金管理人签字、盖章。(二)发起人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拟发行基金的名称、类型、规模、发行方式和存续期间等;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并具体说明基金发行规模未达到批准规模时各发起人的责任、义务;3.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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