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设置要求机构类别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用房设施设备1、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2、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卫生室(医务室)设有卫生室(医务室),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口罩、白大褂、医用帽子、一次性手套。镊子、夹子、听诊器、血压计、止血钳、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断床、诊断桌、诊断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保健室设有保健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不得提供医疗服务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人以上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口罩、白大褂、医用帽子、一次性手套、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断桌、诊断凳、止血带、污物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