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标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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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l1)宁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62l号法定代表人:杨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根云,男,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上海笑巴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根云、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干1993年,是中国最早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汉仪公司于l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为此,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上的被告苏果超市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全实木婴儿床一张,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始自2006年,距今已使用五年。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生产使用“笑巴喜”商标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遍及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销量巨大(销量居全国前三位)、侵权时间持续长(涉嫌侵权商标,ijiI年申请注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笑巴喜”注册商标:2、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被告苏果超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辩称:笑巴喜牌童床能够连续多年畅销全国及世界上多个国家,销售量连年翻番,这是因为笑巴喜牌童床使用的是进口优质木材,工厂的制造设备先进,童床的造型美观新颖,销售价格合理等诸多因素。消费者选购童床,主要是看童床的质量、功能、价格,至于商标中“笑巴喜”三字是使用汉仪秀英字体还是黑体字,对消费者选购童床的影响甚微。被告使用的是注册商标,是图案、文字组合商标,2006年8月20日申请注册。若原告认为其商标侵权,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但原告未提出,原告就此提起诉讼不恰当。被告的商标未被撤销前,属于合法使用。如果原告认为笑巴喜商标构成侵权,应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销笑巴喜商标,只要该商标未被注销,被告使用该商标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笑巴喜商标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商标注册证。所以,被告在童床、童床说明书和包装箱上,以及公司网站上依法使用已经注册的笑巴喜商标,没有侵害原告的任何权利。在百度上搜索“汉仪秀英字体下载”有几百家网站提供免费下载“汉仪秀英体字体”。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被告是在公开免费下载的网站上下载了“汉仪秀英字体”,是善意取得使用权,没有主观故意。原告以商标中“笑巴喜”三字使用了汉仪秀英字体,要求赔偿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苏果超市辩称:其销售的笑巴喜牌童床进货渠道正规,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原告虽享有字库的著作权,但不享有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字库中的单字不构成美术作品。经审理查明:一、汉仪秀英体的形成过程及包含该书体的字库软件发行情况原告汉仪公司于1997年6月组织公司设计人员,开始进行汉仪秀英体字稿的设计。1998年6月4日汉仪公司制作审校批评单,最终确认秀英体各个汉字的字型。原告汉仪公司当庭陈述,秀英体笔画特征主要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画整体变方为圆,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设计字稿中多处有主要设计人员邹秀英的签名确认,并标注日期。邹秀英于1999年2月23日签署了《著作权权利归属确认书》,确认秀英体的创作由汉仪公司主持,代表汉仪公司的意志,其本人是接受汉仪公司的委托参与创作,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归属汉仪公司独占性所有。1999年4月,汉仪公司将汉仪秀英体(简、繁)制做成《汉仪浏览字宝》光盘。光盘的外包装上印有:“浏览字宝汉仪字库系列产品’‘文字;包括涉案秀英体在内的多款字库及原告的企业名称;“配置要求”即Wirldows95/98/NT;汉仪字库一浏览字宝软件使用授权合同,主要内容是:汉仪字库一文房字宝(130GBTTF)软件使用授权合同,这是一份最终用户与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间的软件使用授权合同,在将本软件装入最终用户的硬盘中时,即表示最终用户已经同意接受此合同,最终用户在获得使用授权的同时也应遵守合同中的各项规定。1、授权:A、固定使用:汉仪授权最终用户在一台已向汉仪公司登记的计算机上使用本软件。最终用户不可以在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上同时使用一套软件,也不允许在其他电脑上有复制的本软件存在,此件不得扩充使用或进行超出授权范围的应用。B、非固定使用:最终用户不得单独转移本软件的使用权,但最终用户可以在转移计算机的使用权时,一并转移本软件的使用权,但最终用户应要求本软件的使用者,在使用期间内应持有汉仪的授权合同,以及原始软件,并使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2、著作权:本软件的著作权专属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此本软件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的保护,最终用户应像对待其他著作权的著作(如书籍、录音)一样来对待。经当庭演示,用windows98计算机系统运行该光盆,可以打出汉仪秀英体“笑、巴、喜”三个汉字。在汉仪公司秀英体原始设计稿中含有”笑、巴、喜”三字:1999年4月,由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常用软件入门》一书(统一刊号为(1999)的封底上记载有“订阅以上三本图书赠送价值150元的《汉仪浏览字宝》软件光盘一张”的文字。二、汉仪秀英体的著作权登记情况2009年9月9日,国家版权局就原告汉仪公司申请登记的《汉仪秀英体(简、繁)》,颁发2009–F-020548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内容:申请者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申请者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2000年5月16日,国家版权局就原告汉仪公司开发的《汉仪浏览字宝》软件V2.0,颁发软著登字第000479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内容:著作权人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及申请人的申报,经审查,推定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自1999年6月5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三、被告上海笑巴喜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使用汉仪秀英体情况被告上海笑巴喜公司自2006年开始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四个含有“笑巴喜”文字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l、第555116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儿童摇床、床、金属家具、沙发、弹簧床垫、婴儿用高椅、婴儿学步车、软垫、枕头、睡袋(截止)。该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2006年8月21日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止(如图所示);2、第5551171号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被子、床垫遮盖物、床单等(如图所示);3、第5551170号文字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_)服装、童装等(如图所示);4、第6321000号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等(如图所示)。以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笑巴喜”三字均使用了汉仪秀英体。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当庭陈述,上述四个注册商标均由昆山笑巴喜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设计,所使用的汉仪秀英体“笑巴喜”三个汉字,来源于互联网上免费万载的“汉仪秀英体字体”软件。目前实际使用的只有第5551169号注册商标,即原告指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其他三个注册商标目前暂未使用,涉案产品由两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原告汉仪公司当庭确认,杨根云陈述登陆的网站非汉仪公司的官方网站或授权网站,其从未提供过汉仪秀英体互联网免费下载服务。四、被告上海笑巴喜公司、昆山笑巴喜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情况2010年10月25日下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文会同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周莹、公证人员芮剑魁来到位于南京市白下区的苏果超市光华路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牌全实木婴儿床一张,单价788元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2010年11月8日制作了(2010)宁石证经内字第15048号公证书。经庭审比对,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牌全实木婴儿床在外包装、产品及产品说明书上,在显著位置多处使用第5551169号注册商标,及商标中的“笑巴喜“三个汉字。此三字的笔画特征同汉仪秀英体的原始字搞中的“笑、巴、喜”三字,除大小外其余均相同。原告陈述汉仪秀英体的笔画特征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横平竖直,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短撇为柳叶形,长撇向左方上扬飞起,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笔画为圆形,横折钩为圆弧设计。另查明,2009年2月20日,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授权案外人南京祥柏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柏林公司)在南京苏果超市、泰州第一百货商场、南京弘亚商场、南京至尊宝贝专卖店等商场、超市销售“笑巴喜”品牌产品。2010年5月13日,祥柏林公司根据该授权与被告苏果超市签订《联合经营协议》,约定由苏果超市销售笑巴喜童床,并约定2010年在南京地区的苏果超市的销售目标为80万人民币,试销期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汉仪秀英体设计原稿、《汉仪浏览字宝》软件及其包装、《汉仪浏览字宝》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印刷工业出版社1999年4月出版的《常用软件入门》、邹秀英的著作权声明、公证书、商标注册证(第5551169号、6321000号,5551170)号、5551171号,、昆山笑巴喜公司签署的《授权书》、祥柏林公司与苏果超市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案的争议焦点:1、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并享有著作权;2、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对汉仪秀英体字库中的单字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院认为:一、涉案秀英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有明确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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