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意大利投资的法律及税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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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意大利投资的法律及税务指南2004年本指南提供的涵盖性信息仅供参考。本指南无意传播或构成法律意见。在未找到专业人士对具体事宜进行咨询以前请勿依赖本指南行事。本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来源于使用或依靠本指南提供的信息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责任。©2004BirindellieAssociati2目录I.商业投资结构6页1.意大利法律中商事组织的类型概要6页2.代表处与分支机构12页3.收购17页4.合并19页5.分立20页6.反托拉斯与控制垄断法21页7.外商投资的其他形式22页8.分销协议26页II.税收制度27页1.直接税28页2.间接税40页©2004BirindellieAssociati3I.商业投资结构1.意大利法律中商事组织的类型概要1.1A.Societàinnomecollettivo(无限合伙)这种商事组织指合伙,其合伙人对合伙的所有行为与交易承担无限责任。所有及任何合伙人可被任命为合伙的董事。意大利法律通常限制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利益。B.Societàinaccomanditasemplice(有限合伙)这是一种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的商事组织,其有两种类别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仅对其出资部分承担责任的特别合伙人。只有普通合伙人可担任合伙的董事。C.Societàinaccomanditaperazioni(股份有限合伙)该商事组织的结构与特点类似于有限合伙,除合伙人的出资以股份表示以外;一般还适用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D.Societàaresponsabilitàlimitata(有限责任公司)该商事组织(简称“S.r.L.”)相当于私人有限公司,各成员的出资以股权而非股份表示。股份以证书的形式表示,而股权仅在公司保存的股东登记簿上登记。公司章程可限制股权的转让。规定的昀低资本为10,000.00欧元。就公司设立而言,可以与单一股东或与同时在不同的有限公司任股东的单一股东成立S.r.L.,但股东无义务对S.r.L.承担昀终的及无限责任,一些特殊情况除外。与股份有限公司(见下)相反,如果公司章程明确允许的话,S.r.L.的股东可以其劳动或服务、技术诀窍、商誉或其它个人权利出资,只要股东在出资时向公司提供面值相当于出资资产的适当保险单据或银行担保。此外,股东无需按照股东出资的资产进行分配,而是股东可以就此达成不同的协议。股东也将享有昀大的自由度去选择其认为能较好地满足其需求的公司管理规范模式(唯一董事或董事会)。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其董事会成员有权共同或单独作决定而无需经过任何程序(包括召开董事会会议,等)。©2004BirindellieAssociati6此外,股东能够获得普遍的仅属于董事的决定权,而且股东会作出决定时也无需采用传统规范程序。E.Societàperazioni(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简称“S.p.A.”)类似于股份公司,因为其股东共同提供分为股份的初始资本,然后按照股东的出资将股份隶属于股东,并可被所有者转让。与S.r.L.相同,S.p.A.也享有有限责任的益处。S.p.A.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是非上市公司。对非上市公司而言,要求的昀低资本为120,000.00欧元。股东在S.p.A.中的股本权益采用股份形式,股份可以用纸面形式也可以用无纸化形式发行。S.p.A.可发行不同类别的股票,每一类别代表不同的权利。例如,尽管限制发行有限表决权的股票,但仍可能发行其所有者无权在公司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股票。所有股票必须以昀低票面价值和记名形式发行。但储蓄股票(如下所述),如有关全额已付清,可作不记名股票发行。按照章程也可发行不记票面价值的股票(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价值应以股份总数除以其股份数额而确定)。以下简要介绍S.p.A.可发行的各种股票:a)普通股票:普通股票赋予其持有者在公司里的所有权利,但需视其它类别的股票所保留的任何权利而定。b)优先股票:持有者在公司净利润分配及清算时净资产分配方面享有优先权。公司章程中可规定有限表决权。c)职工股票:该股票可由S.p.A.发行作为向职工分配利润的股票。S.p.A.可在章程中制定适用于股票形式和转让及股东权利的具体规则。d)回赎股票:该股票为赎回普通股票而发行,通常不赋予持有者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而是赋予持有者在其他股东已获得至少按法定利率分红后的分红权。当清算时,该股东在其他股东得到相当于股票面值的补偿后才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e)储蓄股票:只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S.p.A.在增加资本或回赎普通股票或其它股票的情况下方可发行。该股票可上市。储蓄股票持有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及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另外,法律作了有关认购方法的特别规定,而在章程中可作出关于该股票在公司利润分配及清算时资产分配的规定。f)在亏损时拥有特权和不同权利的股票;g)由股东按照章程和法律自由确定权利的股票;h)就特定项目发行的股票。只有S.p.A.与S.r.L.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赋予其所有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两种©2004BirindellieAssociati7形式是在意大利的投资者昀常用的商业组织形式。非意大利的母公司可将其子公司设立为S.p.A.或S.r.L.。以下进一步介绍S.p.A.与S.r.L.的成立、管理、收购与合并。总体来说S.p.A.可能作为较适合大中型企业的公司模式,因可创造很多的财务手段,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公司财务应经审计,并且应办理更多的相关手续。S.r.L.则更适合中小型公司,并可适用于需要更具有灵活性的公司或者股东希望更多地参与管理的公司。1.2设立(S.p.A.或S.r.L.)S.p.A.是受大型企业青睐的一种法律实体。建立S.p.A.通常无需政府批准,特别情况除外。例如,银行的设立需要意大利银行事先批准。为设立之目的应由公证机构作出“公证书”。发起者可为个人或公司。可由个人或通过授权签署设立文件,批准公司合同与章程并任命公司董事。在资本全部付清的前提下,可设立具有单独股东的S.p.A.。单独股东只有在公司资本未适当缴清或未作出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公告时,才承担对公司不偿付债务的无限责任。设立前所需的昀低资本金(S.p.A.120,000.00欧元,S.r.L.10,000.00欧元)必须全额认购且至少1/4的认购资本应存入在意大利经授权的商业银行(具有单独股东的公司应存入全部认购的资本)。公司成为原认购人就认购资本之未缴付部分的债权人,董事可随时要求缴付剩余股本。公司的设立文件可规定出资以现金或现金以外的其它方式进行。对非现金出资(S.r.L.见第1段D),认购的股份必须全额付清且依照特别的程序性规定。一旦签署了公司设立文件、合同和章程,起草该些文件的公证员应将其提交位于公司注册地的公司注册处备案。以上简要介绍了设立S.p.A.或S.r.L.的主要步骤。设立完毕后,公司即可开始经营。1.3S.p.A.的组织结构1.3.1股东大会与股东权利a)股东大会由董事发出书面通知进行召集,该书面通知须载明会议日期、时间及议©2004BirindellieAssociati8程。通知还可就在原定会议日期发生不足法定人数的情况,另行指定一个会议日期。S.p.A.至少在召集会议前15天,在意大利共和国的官方报纸上或在章程指定的其他日报上刊登有关通知。作为该规定的列外,非上市公司的章程也可允许股东会通过向股东直接签发非正式通知而召集。如果全部股东、任何公司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审计师和监督会成员均出席(即“assembleatotalitaria”),即使没有符合上述程序,股东大会也视为有效。会议议程应明确写明将讨论的事宜以确保股东得到足够的信息。b)根据《意大利民法典》,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并应当在章程指定的日期之内,且不迟于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内召开。在特定情况下,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将120天的期间延至180天。c)应召开股东大会以行使下列职权:-通过公司资产负债表;-任命董事、监事与监事会主席;-决定董事和监事的报酬,章程已有规定的除外;-决定章程规定的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或由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其他管理事项;-确定董事与监事对其引起的公司损失和损害的责任。如果公司选择包括监督会(见以下1.3.2项)的组织结构,股东大会也应为行使下列职权召开:-任命和解聘监督会成员;-确定监督会成员的报酬,除非章程已有规定;-确定监督会成员对其引起的公司损失和损害的责任;-决定利润分配;-任命审计师。d)股东大会应包括至少代表公司股本半数以上的股东。决议须以绝对多数通过,除非章程要求更高的比例。如果未达到法定人数,可在他日举行第二次大会。第二次股东大会无需法定人数。e)修改章程、予以授权和更换清算者需要举行临时股东大会。f)作为原则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由代表公司股本半数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上市公司应有代表股本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且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就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而言,出席第二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应达到代表公司股本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但是,就非上市公司,法律规定,在第二次大会上,有关公司目标修改、公司重组、解散、公司法定地址迁至国外及发行优先股的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资本三分之一以上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可举行第三次会议,在该会议决议由代表公司资本五分之一以上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可就决议通过规定不同的法定人数。g)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表决。表决权也可通过授权行使。授权应是书面的并为特定会议而授权。章程也可允许股东通过通讯工具参加会议,且通过邮件表决。如果©2004BirindellieAssociati9因缺少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某些股东的表决而无法达到大多数,在决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决定该决议为无效。股东可就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达成协议。违反该约定时可要求损失赔偿。持不同意见或未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可在法院对任何因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司章程而通过的决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h)任何股东发现公司管理机构违法或从事未经授权的活动可向监事汇报。如果代表公司股本20%(或上市公司股本50%)以上的股东投诉,则监事会必须毫无延迟地展开调查并告知股东大会。如果监事会认为投诉事实属实且股东大会还未安排,监事会应召集股东大会。i)持公司10%(或上市公司20%)以上股本的股东可以对董事与监事违反其职责之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j)股东有权查阅包括公司股份、股东名称、转让、费用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信息的公司簿。k)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财务报表草本及董事与监事报告草本,应在批准该文件的股东大会召开的15天前根据规定准备并存放在公司法定地址。股东应有权随时检查该文件。1.3.2管理规范成立公司时,股东可选择且之后可修改他们认为昀符合公司需求的管理规范。公司法规定三种公司管理规范类型:a)传统制度,包括董事会/唯一董事、股东大会与监事会。该制度的特性为由于管理者与监事会明确分离而更加保证对股东利益的保护。非上市公司以及无义务起草统一报表公司的财务可由监事会审计。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法律规定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公司财务。该制度在公司章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时自动适用。b)双重制度,包括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管理会(“consigliodigestione”)以及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的监督会(“consigliodisorveglianza”)。管理会负责管理公司,监督会负责批准资产负债表、监督管理会的行为并且一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汇报一次。管理会的成员由监督会任命。公司财务的审计由审计师进行,但上市公司的财务由公司之外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按照该管理规范制度,大部分一般属于股东大会的事宜均移交于监督会职责内,因此减少股东参与。c)单一制度,由经股东任命的董事会及董事会内部的监督委员会(“comitatodicontrollo”)组成,该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管理且其权力非常类似于传统制度下的监事会。这种情况下的审计工作由一位经特别指派的会计师完成,如果是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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