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收购我国国有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兰艳霞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崔起凡外资收购上市公司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1)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带来了问题如: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企业职工的权益、我国产业政策、国有股定价以及反垄断等.2.学位论文董玲外资收购监管法律问题研究2006跨国直接投资主要有跨国收购与新设企业两种方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有1/2以上是以跨国收购的形式进行,跨国收购已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流方式。但是,跨国收购仍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而发展中国家在整个FDI中所占比例却只有1/3左右。即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新设企业投资仍是这些国家引进外资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吸收外国投资最多、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亦是利用外资最有成效的国家之一。特别在我国加入WTO以来,外商投资的进一步增加已成为中国企业发展的一个机遇,同时也给这些企业带来了挑战。跨国收购对于东道国而言,即为外资收购。多年以来,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是吸引外资来华新设企业,立法设计也是以此为背景,而外资收购的专门立法却显得微乎其微,不能适应现今我国外资收购的需要。虽然我国已经出台《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但面临外资收购日益增长的形势,外资收购监管在我国法律层面也一直未得到较好规范,立法层面尚存在空白。我国外资收购监管领域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比如外资收购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与市场机制关系等方面均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而综观目前国内关于外资收购监管的研究,虽在经济学、国际投资等层面已有所探讨,但法学视角的探讨亦非常必要。基于此,笔者以“外资收购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为题,拟从以下四个部分对外资收购监管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第一个部分,外资收购监管的一般问题。该部分首先对外资、外资收购、外资收购监管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笔者随后提出了自己对“外资收购”以及“外资收购监管”概念的界定,即认为外资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投入资本或现金等方式协议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并达到绝对或相对地控制被收购企业的行为;外资收购监管是指一国收购监管机构对外资收购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实施的监督与管理。然后,笔者对外资收购监管的理论基础从内部效应、外部效应、自然垄断、分配的不公平性等角度做了详细阐述,为外资收购监管法律问题的解决作了充分的理论铺垫。第二个部分,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外资收购监管法律制度。大多数国家的外资收购监管分为三个层次,依次为法律约束,规章制度的约束,自律管理。该部分对较为典型的美国外资收购监管法律制度,以及以韩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收购监管法律制度进行详细论述,以此为我国外资收购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第三部分,我国外资收购监管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该部分首先从外资收购我国企业的实际状况,以及外资收购的主要风险两个方面概述了外资收购我国企业的情况。其次,笔者对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与法人股的监管问题进行论述。在该部分内容中,除了对外资收购我国国有股与法人股的情况作总体介绍之外,还对外资收购国有股与法人股监管中的几个重点问题作了详细剖析,包括交易价格的监管问题,支付方式的监管问题,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等方面的内容。然后,笔者详细论述了外资收购中反垄断申报与审查的监管问题。这部分内容对外资投资者境内收购、境外重大收购的反垄断申报与审查的监管分别作了详细阐述。接着,笔者还对外资收购反垄断审查豁免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论述,作为外资收购反垄断监管制度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第四部分,我国外资收购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该部分内容首先对我国外资收购监管的立法状况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充分论述。接着,笔者以此为现实依据,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收购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第一,制定一部《外资收购法》专门监管外资收购行为。其内容具体包括:加强产业政策的立法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鼓励或限制外资收购进入的领域和行业;明确外资收购的监管机关,并规定对外资收购大中型企业审批制;建立完善的企业资产评估制度。第二,以《反垄断法》为主监管外资收购的垄断行为。其内容包括: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规定;建立并完善外资收购的反垄断申报与审查的监管机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监管的执法体制;建立外资收购的反垄断听证制度。第三,《证券法》层次上对外资收购监管的完善。笔者认为外资收购流通股或者国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可以合理地吸收到《证券法》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来,或者将外资收购作为特殊内容在《证券法》中列明,或者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专门对其予以明确。同时,还对《证券法》领域的协议收购、强制要约收购等角度阐释对我国外资收购监管制度的完善。第四,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3.期刊论文乐嘉春外资收购政策进一步开放-金融信息参考2002,(12)日前,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这是迄今为止我国针对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股权制定的最为详尽的法规,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上一个具有突破性的重大事件,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积极和深刻的市场影响.4.学位论文罗昉宜我国银行业外资收购法律问题研究2004现代社会中,银行业无论在经济方面、社会方面、文化及生活方面都对整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及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的银行业越来越受到海外资本的关注,收购内资银行也为外资参与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一种主要方式.因此,法律对我国银行业外资收购的规范问题成为新世纪所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本文分六章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第一章,明确了研究范围.通过对并购、我国银行业和外资的全面分析,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律环境,指出本文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的对象,是以外资金融机构为主的,通过收购方式参与以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业的经营的现象.从而为后面的探讨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从收购的法律方式入手,通过演绎的方法,从收购的一般法律方式开始分析,考虑到本文研究目标的特殊性,即对外资准入的法律规制以及对国有股转让的法律规制,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诸多收购方式中,提出最适合银行业的方式.最终,本文认为,通过现金购买股权的收购方式是目前法律所允许的最佳方式,并建议在适当时机法律应当允许换股的收购方式.第三章,分析了我国银行业外资收购的法律体系.从西方国家对银行收购的法律体系的分析以及我国银行收购法律的历史沿革,指出构建我国银行业外资收购法律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收购主体的规范法、对于收购程序的规范法、反垄断规范法、对于收购的监管以及银行监管的规范法、对于银行业准入机制规范法,对于银行业的退出机制规范法等.而目前我国对于反垄断规范法及银行退出机制的法律规范方面几乎是空白.第四章,从我国银行业外资收购的法律程序出发,借鉴美国商业银行收购的法律程序,将其划分为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和整合阶段,并细分为九个法律步骤.以此为基础,笔者进一步分析了在收购的每个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建议.第五章,从监管的角度,笔者分别从对于上市银行的证券监管和对于银行的监管两方面论述我国银行业外资收购对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以及面临的问题.在文中,笔者建议应当完善信息披露体系,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第六章,通过一则外资收购上市银行的案例,引出包括收购意向协议、征集投票权、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并从法律层面对在实际收购操作中的问题做专题的分析.本文在结构上力求既从宏观角度看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又从微观角度对具体收购行为展开法律适用的论述,既有对法律问题本身的论述,又辅之以案例的分析.从我国银行业外资收购的兴起,到建立相应完整的、有效的法律体系,还需要经过不断的探索和改革.5.学位论文朱必兰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实证分析2004从我国1995年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北旅20﹪股权引起北旅股价大震动最终导致北旅被PT后,国家对外资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叫停.尔后的几年,国有资产有选择性的退出竞争性领域,国企改革如火如荼,国有股的减持加速了国有上市公司的改革步伐.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和股权多元化的呼声高涨.从2000年开始,国家相继出台了外资收购国有企业的相关政策,外资收购国有上市公司股权进入新一轮的高速发展阶段.笔者首先从理论方面初略的介绍了关于国有企业并购的相关概念与知识,并举例说明了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各种类型的并购.从近几年国企存在的一些并购案例中总结出国企并购一共有六种模式,即将国有股转让给其它的国有企业的上医模式、国有股转让给外商的深发展模式、国有股转让给民营企业的科龙模式、国有股转让给管理层的美的模式、国有股转让给外商和管理层的TCL模式和职工全员出资购买国有资产的职工持股模式.接着介绍了外资并购国有股的历史背景和外资并购国有股的途径与特点及目前并购存在的一些政策因素方面的优势等,指出外资并购国有股具有同业并购、战略并购、以现金出资和主要并购含H股和B股国有企业的特点.笔者主要选取了从2002年开始至2003年8月份间,发生了外资并购国有股的40家上市公司来分析外资并购国有股的一些新态势,得出结论:外资目前并购的热点主要是制造业,这与中国目前是世界制造业的中心有很大的相关性;其次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还是以现金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为主要方式;外资并购的高发区域是东南沿海地区,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是密切相关的.接着根据案例分析了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绝大多数是并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鲜有从二级市场购买流通股的,这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特殊性有关,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的法人股都是非流通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的现象很普遍,再则,非流通股的比例大于流通股,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集中度不高,对主要以控股为目的外资收购而言,在二级市场上收购流通股不仅价格过高,而且很难达到控股的目的,因此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发起人股成为外资收购的主要渠道.但在收购过程中,由于中外在资产评估方法上的差异,造成收购过程中有一些制度障碍.如在收购价格的拟订上,我国主要以经审核的当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来核定转让价格,由于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历史的公司价值,很难反映企业资产为未来所创造的价值,而在国外,主要以现金流贴现法来评估资产的价值,两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在数据上经常会有差异性,这造成了股权转让价格方面的分歧,因此目前在国有股权的转让过程中,国家规定采用市场竞价机制.但从目前外资收购的一些上市公司的国有股的价格方法来看,如果以每股净资产作为比较,大部分外资收购国有股是采取高溢价来收购的,柯达收购乐凯的溢价率更是达到了400﹪,即收购价是每股净资产价值的4倍,当然也与国内影像行业三足鼎立的纷争有很大关系,但无论如何,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目前与国有股转让给管理层和其它的民营企业相比,转让给外资的国有股溢价率更高、转让条件及支付手段更严格.最后通过青岛啤酒向AB集团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和柯达收购乐凯20﹪国有法人股的案例来分析了外资收购国有股的实施方法、实施步骤及收购过程.虽然近几年,外资并购国有股的势头很猛,国家也鼓励外资参与并购国有企业,但实际情况是,参与并购的外资大部分并不是世界500强内的企业,这与目前我国外资并购的政策环境不成熟有关,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外资并购的规定,但大部分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阐述,具体的实施方法及实施手段并没有明确的细则,且我国在外资并购国有股后如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如何防止外资并购国内某些行业上市公司的领头羊后形成新一轮的垄断,如何使收购过种中的国有股定价更为合理、交易过程更为透明,是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政府应该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