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知识一、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是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建设管理及建设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由工程行政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法规构成。二、工程建设法规颁布的意义•1、中国古建筑的建造规则——堪舆学、阴阳五行说、封建帝王制•2、北京城市建设的困惑——破坏古都格局、造成尴尬局面。•3、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改革开放初期事故频发。•4、工程建设秩序混乱——腐败横生•5、工程建设法规的建立与完善——改革之需三、工程建设法规的构成体系共分五个层次•1、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计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2、行政法规•国务院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和颁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3、部门规章•各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定和办法。•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资源管理条例》等。•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省市人大常委会、直辖市、省会城市制定。•包括《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台州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计分管理办法规定》等。•5、工程相关标准和规范•特定机构和程序批准。•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三个术语:“标准”“规范”“规程”。用词和用语:必须、严禁;应、不应;宜、不宜;可)四、学习工程建设法规的必要性•1、工作依据明晰——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规避风险——四个主体和四个阶段。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共十九个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第二章第一节,有5条规定•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建筑法》第二章第二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筑法》第三章(即第16、18、19、20、21、22、23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建筑法》第24条联合共同承包制度——《建筑法》第27条建筑工程合同制度——《建筑法》第15条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法》第43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法》第46条意外伤亡保险制度——《建筑法》第48条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法》第36条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建筑法》第50条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筑法》第53条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筑法》第54条到第60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筑法》第61条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筑法》第62条建筑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投诉制度——《建筑法》第63条连带责任制度——《建筑法》第27、29、55条法律责任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共17条六、如何学习工程建设法规政府特事特办我能摆平开发商我有潜规则承包商监理哈哈……我都懂规避风险一、工程建设风险的概念•建筑工程项目风险是指所有影响该项目目标实现的不确定因素的总和。•风险包括环境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资源风险、合同风险、技术风险、行为风险等。二、工程建设风险范围1、操作规程•包括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用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业务等。•2、工作失职•包括不合格材料签字同意使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及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停工;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不停止施工而监理人员未报告等。3、廉洁自律包括行贿、受贿、索贿;与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等。4、职业道德包括弄虚作假,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等。5、质量与安全事故包括房屋坍塌:塔吊倾覆:脚手架失稳等。三、影响监理资质的风险清单、防范措施及依据•(一)列表说明序号行为或现象重要程度责任部门后果处罚依据防范措施1执业行为弄虚作假、降低质量监理项目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质量管理条例》67条,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范2将不合格(工程、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当作合格签字3在监理过程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影响资质申请和升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6条、29条勤勉工作,靠专业赢得信任4与被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质量管理条例》35条、68条遵守廉洁五洲规定5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7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四个阶段、四个主体”开展监理工作6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7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8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9事故有责任的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影响资质申请和升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0条增强责任心,提高技术水平杜绝事故发生10有责任的三级或两起四级安全责任事故11其他当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如:《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和《台州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计分管理办法》)监理项目部详见当地管理办法逐条对照遵守(二)相关法律依据•一、《建筑法》•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二、《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二)专业资质标准1、甲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2、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