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商标纠纷办案心得Tel:18XXXXXXXXXEmail:XX@sina.comAd:北京市东城区XX大厦十八层.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XX委员会委员北京市XX优秀律师商标案件概述1商标案件的类型2商标案件的庭前准备3目录CONTENTS4商标案件中的疑难问题01.商标案件概述01商标案件概述Overviewoftrademarkcases123572718586989240153162286201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案件商标案件著作权案件技术合同案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竞争类案件商标案件共27185件,占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19.91%数据来源于《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01商标案件概述Overviewoftrademarkcases112359903736201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专利案件商标案件著作权案件其他商标案件共5990件,占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的83.36%数据来源于《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01商标案件概述Overviewoftrademarkcases数据来源于《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3799356519527651567221201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注册商标犯罪侵犯著作权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案件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共3565件,占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的42.68%02.商标案件的类型010203商标刑事案件商标民事案件商标行政案件02商标案件的类型Typesoftrademarkcases02商标案件的类型Typesoftrademarkcases2718559903565201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商标一审案件商标民事案件商标行政案件商标刑事案件商标民事案件和商标行政案件较多数据来源于《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02商标案件的类型Typesoftrademarkcases商标民事案件的类型商标民事案件商标合同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商标代理合同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02商标案件的类型2.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02商标案件的类型2.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尤泽峰、姚某某与吉满堂公司有关“吉满堂”商标的转让纠纷一案【案情简介】尤某某是第9412973号、第1012558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两个商标均由“吉满堂+JIMANTANG”组成。2011年11月1日,尤某某与林天芳、周璟、林涛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组建吉满堂公司,还特别约定“由乙方(即尤某某)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吉满堂’商标以伍仟伍佰元人民币转让给该公司拥有。”尤某某与林天芳、周璟、林涛于2012年5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12年6月15日召开的吉满堂公司股东会议并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再次明确规定尤某某必须把注册在其名下的上述两个“吉满堂”商标转让给吉满堂公司,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直至转让成功为止。尤某某与姚某某于2012年9月1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尤某某将第9412973号“吉满堂+JIMANTANG”注册商标以1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姚某某。02商标案件的类型2.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尤泽峰、姚某某与吉满堂公司有关“吉满堂”商标的转让纠纷一案【争议焦点】1.吉满堂公司、尤某某之间的商标转让行为是否成立并生效?2.尤某某与姚某某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3.吉满堂公司要求涉案的注册号第10125583号、第9412973号“吉满堂JIMANTANG”商标的所有权归该公司是否可以支持?02商标案件的类型2.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尤泽峰、姚某某与吉满堂公司有关“吉满堂”商标的转让纠纷一案【法院观点】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1.吉满堂公司、尤某某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且涉案商标转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也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吉满堂公司、尤某某之间就涉案第10125583号、第9412973号“吉满堂JIMANTANG”商标的转让行为成立且生效。2.尤某某与姚某某之间订立《商标转让协议》并不符合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吉满堂公司以尤某某与姚某某恶意串通为由,请求撤销该《商标转让协议》,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3.吉满堂公司及姚某某所提出的涉案商标转让申请均未取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社会效果,尤某某应当继续履行与吉满堂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协助该公司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吉满堂公司要求涉案的第10125583号、第9412973号“吉满堂JIMANTANG”商标归该公司所有,依法应予支持。尤某某与姚某某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姚某某可依据合同责任另行向尤某某主张相关权利。02商标案件的类型Typesoftrademarkcases2.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02商标案件的类型Typesoftrademarkcases2.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商标法》第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02商标案件的类型2.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深圳捷顺与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情简介】2012年5月30日,捷顺公司(甲方)与品源公司(乙方)签订《驰名商标认定委托协议》,乙方对甲方的商标进行了全面而深入地调研和分析后认为,该商标已经达到了《商标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和程度,商标能够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若拟认定商标被成功认定为驰名商标,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共计100万元,全部费用分四次支付。签订协议后,捷顺公司依约分别于2013年1月8日、2013年6月28日向品源公司支付了代理费各5万元,共计10万元。2013年11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11902号《关于第9520857号商标争议裁定书》载明,关于捷顺公司(申请人)对李五洲(被申请人)注册的第9520857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的争议申请,虽然申请人注册的第14475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自动汽车道闸及电脑ic卡门锁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请人的商标已驰名。捷顺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委托协议依法解除,并要求品源退回部分代理费用。02商标案件的类型2.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深圳捷顺与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涉案《驰名商标认定委托协议》是否是风险代理合同?是否依法解除?以及10万元费用的性质问题。【法院观点】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委托协议》的约定以及捷顺公司和品源公司的庭审陈述,原审法院确认捷顺公司和品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商标代理合同关系。《驰名商标认定委托协议》是捷顺公司和品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驰名商标认定委托协议》系风险代理协议,依据该协议,“”商标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情况下,捷顺公司有权撤销对品源公司的委托并解除合同。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于2012年5月30日签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委托协议》于2014年2月25日已依法解除。被告品源公司应当退回部分代理费用(6万元)。02商标案件的类型Typesoftrademarkcases2.4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02商标案件的类型Typesoftrademarkcases2.4商标权权属纠纷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国注册了涉案两“iPad”商标。IP公司于2009年8月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要约“希望能够购买所有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经磋商,2009年12月17日,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为对价向IP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iPad商标。2010年2月,IP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向苹果公司转让涉案两商标。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拥有的涉案两“iPad”商标归其所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约束力,也没有构成表见代理,故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IP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终使双方于2012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由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唯冠公司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02商标案件的类型2.5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02商标案件的类型Typesoftrademarkcases商标行政案件的类型商标行政案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诉讼商标无效宣告复审行政诉讼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02商标案件的类型2.6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是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商标注册申请人仍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