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发法律意见书3-1-1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发法律意见书3-1-2目录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3第二部分正文..................................................4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三、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四、关于贵公司的设立.............................................5五、关于贵公司的独立性...........................................7六、关于贵公司的股东.............................................7七、关于贵公司的股本及演变.......................................8八、关于贵公司的业务.............................................9九、关于贵公司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十、关于贵公司的主要财产........................................13十一、关于贵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14十二、关于贵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5十三、关于贵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5十四、关于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6十五、关于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6十六、关于贵公司的税务..........................................17十七、关于贵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8十八、关于贵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19十九、关于贵公司业务发展目标....................................19二十、关于贵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0二十一、关于贵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0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1第三节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22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发法律意见书3-1-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03)苏同律股字(11)号致: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37号]《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的规定,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贵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贵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贵公司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5、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A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注:本意见书中所用简称的具体意义见律师工作报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发法律意见书3-1-4第二部分正文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贵公司本次A股发行、上市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2003年4月29日,贵公司召开的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分别就贵公司本次A股发行、上市事宜作出特别决议,决议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投向、对董事会的授权等必要内容。2、经本所律师对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贵公司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3、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A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宜,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4、根据《证券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贵公司本次A股发行、上市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同意。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贵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政复(2000)71号]文批准,总公司、三明集团、镇江市大港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新区兴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镇江市大港开发区房地产物资投资公司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贵公司。其中:总公司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15,179.87万元按1:0.683262的比例认购10,371.82万股,占股本总额的86.432%;三明集团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2,082.94万元按1:0.683262的比例认购1,423.19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1.860%;镇江市大港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资金150万元按1:0.683262的比例认购102.49万股,占股本总额的0.854%;镇江新区兴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资金75万元按1:0.683262的比例认购51.2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0.427%;镇江市大港开发区房地产物资投资公司以货币资金75万元按1:0.683262的比例认购51.2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0.427%。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发法律意见书3-1-5公证会计于2000年4月13日对贵公司各发起人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锡会B(2000)0046号]《验资报告》。2000年4月20日,贵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依法成立。2、公司设立后,贵公司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化。3、贵公司的上市辅导期已结束并经过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的评估调查。4、贵公司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的情况,该等批准设立的文件至今继续有效,没有任何依法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贵公司至今依法有效存续。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有效存续至今且已经过上市辅导,本次申请A股发行、上市,主体资格合法。三、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贵公司本次发行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A股发行、上市符合《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以及《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的要求。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具备法律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实质条件的要求。四、关于贵公司的设立1、贵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1)贵公司设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贵公司设立的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之规定。(3)贵公司设立的方式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发法律意见书3-1-6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贵公司设立过程、设立条件和方式等合法、有效。2、根据有关改制设立贵公司的可行性方案以及镇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上报设立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的报告》[镇国资企(1999)第33号]、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镇江大港开发总公司组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筹)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苏国资企(1999)181号]的要求,各发起人分别以实物资产和现金作为出资,发起设立贵公司。由于贵公司系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设立时各发起人已签订发起人协议,故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未签订过任何其他改制重组合同。转入贵公司负债中数额较大的应付账款已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其余未经债权人书面确认的负债已通过回售及偿还方式清理完毕。公司已运行多年,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3、贵公司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立项、评估、确认、验资等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贵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所投入资产的立项、评估和确认情况如下:①贵公司设立时,总公司所投入资产经常州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资产评估的立项申请已经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资产评估结果亦经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2000年4月7日,贵公司五位发起人共同签署了《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将实物投入股份公司作价情况确认书》。②贵公司设立时,三明集团所投入资产经常州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2000年4月7日,贵公司五位发起人共同签署了《镇江市三明集团公司将实物投入股份公司作价情况确认书》。(2)贵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情况如下:2000年4月13日,公证会计对截至2000年4月13日贵公司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锡会B(2000)0046号]《验资报告》。4、贵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所议事项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的设立已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设立行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发法律意见书3-1-7合法有效。五、关于贵公司的独立性1、贵公司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自成立之日起即独立开展业务,不存在对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的业务依赖关系,且在业务上与控股股东总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2、贵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产权明晰,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也不存在贵公司为股东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3、贵公司系园区开发建设企业,不属于生产经营型企业,故除铜材公司等子公司以外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贵公司日常的土地出让、开发、转让以及项目承揽等业务由公司投资发展部、物业管理部、园区开发业务处及工程建设处按各自业务性质负责管理经营,有完整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4、贵公司的人员独立,董事长不是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高管人员未在股东单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财务人员未在关联企业中兼职。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