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宇电气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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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德恒天宇电气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共6页1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宜于2006年5月24日出具了《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060510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本所律师在对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补充说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从事此项法律审查,已经得到天宇电气、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集团”)、山西美锦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焦化”)、山西美锦煤炭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股份”)的保证,即他们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完整、真实、合法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或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为本次资产置换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德恒天宇电气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共6页2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天宇电气、美锦集团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和存在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山西美锦焦化有限公司设立后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状况(一)资产产权转移情况山西美锦焦化有限公司设立于2005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11,800万元,在山西省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401002810074-1/1)。美锦焦化与美锦股份签署了《资产移交协议》,并于2005年12月31日签署《资产交接清单》,对美锦股份作为出资投入美锦焦化的资产办理了资产交接转移手续。在上述资产中,无权证登记类固定资产,不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故在美锦焦化与美锦股份办理完资产交接手续后,全部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即办理完毕。关于上述资产中的银行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于2006年5月15日出具《关于同意山西美锦煤炭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的意向性承诺函》,意向性同意上述美锦股份的债务由美锦焦化承接,抵押物为炼焦三车间、化产二车间的机器设备、构筑物及管道,在美锦股份作为对美锦焦化的出资后仍作为上述债务的抵押物。根据该承诺函,上述银行债务的债权人已同意该等债务的转移。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锦焦化正在履行的银行债务为:美锦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分别于2005年11月、12月签署的四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建银清合借字[2005]第1123号、建银清合借字[2005]第1209号、建银清合借字[2005]第1218号、建银清合借字[2005]第1215号),借款金额共20,000万元(详见《法律意见书》第八、(三)条第1、(1)至1、(4)项)。美锦焦化尚需就该等债务与贷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法律意见书》第八、(三)条第1、(5)项所述美锦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于2005年12月5日签署的金额为3000万元《银行承兑协议》(合同编号:2005年1214号),已于2006年6月15日履行完毕。德恒天宇电气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共6页3(二)抵押担保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锦焦化资产存在抵押情形。本补充意见书第一、(一)项说明的美锦焦化正在履行的共计20,000万元的银行债务,均以原美锦焦化厂三车间的固定机器设备、构筑物及管道(即现在的美锦焦化的固定机器设备、构筑物及管道)作为抵押提供担保。上述资产抵押系为美锦焦化设立时与资产同时进入而形成,且该等抵押资产是为美锦焦化正在履行的贷款作担保。为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于2006年5月15日出具《关于同意山西美锦煤炭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的意向性承诺函》,该行意向性同意上述债务由美锦焦化承接,在美锦股份将相关资产作为对美锦焦化的出资后仍作为上述债务的抵押物。作为贷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于2006年6月出具的《关于山西美锦煤炭气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债务的说明》显示,《法律意见书》第八、(三)条第1、(7)项所述美锦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于2006年1月9日签署的金额为2000万元《银行承兑协议》(合同编号:2006年0113号)的抵押物为美锦股份的管道,而非以美锦焦化的资产作为抵押。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锦焦化现有资产产权转移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资产权属清晰,实施本次资产置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二、关于山西美锦焦化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美锦焦化与美锦集团于2005年12月31日签署了《土地租赁协议》,租赁美锦集团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鉴于该宗土地为美锦集团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的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美锦集团可以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美锦集团具有依法使用、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宗土地的资格和权利。本次美锦集团与美锦焦化确定的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且未改变土地的权属、用途等登记事项,租赁行为在出租方、承租方依法签署相关协议后即受法律保护。经本所律师核查,美锦焦化与美锦集团所签《土地租赁协议》内容、程序德恒天宇电气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共6页4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三、关于山西美锦焦化有限公司仲裁、诉讼等重大法律纠纷美锦焦化于2005年12月26日新设成立。经对该公司进行适度核查,本所律师未发现该公司有仲裁、诉讼等重大法律纠纷。四、关于天宇电气全部置出资产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相关资产、人员安置处置的法律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必要的法律程序为:(一)天宇电气已于2006年5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资产置换的决议。公司董事会的十一名董事均出席了董事会,一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除关联董事外,其余十位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对所述资产置换的提案均投赞成票。(二)美锦集团于2006年5月23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同意本次资产置换,并通过了股东会决议。(三)全部置出资产的接收方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集团”)已于2006年5月23日召开董事会,同意接收本次资产置换中置出的全部资产及所有相关人员,并通过了董事会决议。(四)根据天宇电气提供的其2006年5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截止2006年5月31日,对于置出资产中公司所负的银行债务,公司已经取得2家银行债务转移同意函,金额为9,937万元人民币,占银行贷款总额的35.71%;公司所负的非银行债务中,公司已经取得64家债权人债务转移同意函,金额为4542.745913万元人民币,占非银行债务总额的57.80%;对于其余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银行及非银行债务,置出资产的接收方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在《置换协议》(定义及内容同《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及内容)签署后60天内保证取得天宇电气上述银行债务总额60%的同意债务转移的承诺函、及不少于非银行债务总额60%的同意债务转移的承诺函,对于天宇电气于《置换协议》签署之日起60日内不能取得债务转移承诺函的债务,许继集团按上述债务数额借款给天宇电气偿还上述债务,将上述债务转化为德恒天宇电气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共6页5天宇电气对许继集团的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解决该等债务以免除天宇电气对该等债务的偿还责任。许继集团并承诺同意将上述债务一并转出天宇电气,以保证置出资产中全部债务转移的顺利完成。(五)本次资产置换还需履行下列程序:1、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对本次资产置换的审核批准;2、天宇电气股东大会对本次资产置换的批准;3、天宇电气相关股东会议对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通过。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宇电气全部置出资产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相关资产、人员安置处置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在完成尚待履行的前述法律程序后,天宇电气全部资产置出不存在法律障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以下无正文)德恒天宇电气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共6页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字盖章页。)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苏文静______________刘筱琳______________二零零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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