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权利救济与法(S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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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和基本原则二、民事诉讼法律救济三、刑事诉讼法律救济四、行政法律救济五、常见诉讼文书格式(二)权利救济的基本原则1、事后救济的原则2、主管职权专属的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对三大法律救济均起指导作用的共有原则主要有:(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公开审判原则(6)合议制原则(7)回避原则(8)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9)检察法律监督原则人类法治永恒不断的理性追求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1.平等和对等原则2.辩论原则3.调解原则4.处分原则1.刑事司法权分工制约原则2.辩护原则3.依法定情形不追究刑责原则4、无罪推定原则5.疑罪从无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衍生出“疑罪从无”规则任何人未被法庭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的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遵循疑罪从无规则,很可能会放纵真正的罪犯,但如果把疑罪都按照有罪处理,会冤枉无辜的人。权衡利弊,只能采取“宁纵勿枉”的原则,既使放纵了某些真正的罪犯,也决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是现代司法观念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不得不付出的代价。网站——资源中心——法律论文——《“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3.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基本规则7条4.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5.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6.应当告知证人有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7.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定稿已经问世,在沉默权、首次讯问告知与律师在场、非法证据排除、鉴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争鸣与探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制度造成了赵作海冤案刑讯逼供的诉讼程序根源米兰达警告(规则)指警察向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告诫: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在接受警察讯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讯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遏制刑讯逼供,关键是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许兰亭著名刑辩律师●如果律师在场监督见证,就不可能出现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沉默权不是鼓励被告人拒不供述,只是强调自愿供述,避免冤假错案最高法等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对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的口供明确予以排除这无疑是在总结赵作海等案件教训后的一次制度提升。什么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鉴定结论是诉讼中较为特殊的一类证据。它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诉讼的产物。《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刑事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音像、电子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何素斌提交关于制定《证人作证法》的议案,希望通过立法,完善证人作证制度鉴定结论的种类-法医鉴定结论-司法精神病鉴定-毒物分析鉴定-物品鉴定-文件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工程技术及责任事故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结论-痕迹鉴定对指纹、掌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车轮痕迹、牲畜蹄迹等等的检验鉴定尸体上的咬痕某盗窃案件现场提取的鞋印指纹鉴定结论的意义(一)在刑事侦查阶段,鉴定结论有助于排除犯罪嫌疑和指明侦查方向(二)有些鉴定结论对认定案件事实能够起到关键的作用◆(三)有的鉴定结论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离婚扯出血缘疑案:夫妻均称儿子非亲生刑事诉讼强制措施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拘留5.逮捕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什么情况下可以拘留?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六十三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是否应当逮捕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李秀丽将劳动教养委员会告上法庭是什么诉讼?行政申诉是行政诉讼吗?法学界提请对劳教制度启动违宪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三章刑事赔偿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代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违法侵害)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任何一种赔偿都是对行为后果补救,无行为、无损失则无赔偿国家赔偿法只针对具体的行政和司法设定了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李秀丽为何获得国家赔偿?李秀丽是因为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不遵守鉴定字迹的样本的送检程序,实施了刑讯逼供,并强制其接受错误的劳动教养,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一年,造成名誉贬损,学业荒废,无法取得大学毕业文凭等重大损害。学校只同意恢复李秀丽的学籍,拒绝其它要求,李秀丽已到法院提起了要求学校民事赔偿的诉讼。她可以要求学校给予民事赔偿吗?国家向李秀丽赔偿后可否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章阅读文献:三大诉讼法(重点阅读《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一章接受高等教育与法第二章参政议政与法第三章从事民事活动与法第四章从事商事活动与法第五章知识产权保护与法第六章婚姻家庭生活与法第七章毕业就业求职与法第八章犯罪与刑罚制度第九章权利救济制度第十章社会法律服务推荐观看网站视频案例——经济与法:孙武胜打官司◆行政申诉制度教材173页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申诉分为诉讼申诉与非诉讼申诉。诉讼申诉则指公民法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向主管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的申诉。非诉讼申诉特指公民对行政处分、党纪、政纪处分等不服提出的申诉。如,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属于非诉讼申诉。(行政监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的若干规定(1)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2)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3)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对处分不服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具体程序是:(1)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2)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3)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如何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定位、组成,申诉的受理范围,申诉中的处理程序等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问题:“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教师和学生代表比例低受理范围狭窄、诉后救济途径不畅、重实体轻程序根据新规定,广东高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必须经过如下程序:调查取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理决定送达作为当事人,学生不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且在学校作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时候,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生有权要求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是听证制度的重要内容听证的原则——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我校(华南师大)的听证规定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2.学校应当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3.听证应当公开举行;4.听证由学校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公正)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纪的事实,证据和纪律处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客观)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校阅无误后,由当事人,听证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我校首例学生申诉听证会案因作弊被开除外文学院02级何某要求听证2006年3月4日,华师大四学生何某在期末英语考试的补考中找人代考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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