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基层法律援助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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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基层法律援助咨询工作一、法律援助咨询的基本含义根据《现代汉语辞海》的解释,“咨”,是跟别人商量的意思。咨询。指“决策者向智囊团、专业决策研究机构征求有关的意见的建议”。可见,提供咨询是一项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关于法律咨询,目前未见到权威统一的定义,通常理解是当事人就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向法律专业工作者或研究机构询问商量,征求依法处理的途径办法等意见、建议的活动。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公民、企业、事业、机关法人。这是对法律咨询比较广义的理解。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3款的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理解:法律援助中的咨询,其对象是公民,不包括法人;咨询的范围也就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承担咨询任务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看到,法律援助咨询与广义的法律咨询是有区别的。当前,尤其在基层,在法律咨询还没有成为大多数公民的习惯和主流意识,相当多的人群对法律援助工作不够了解,普法任务还相当艰巨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咨询工作不能拘泥于《条例》规定的对象和范围。应当放手大胆工作,这样对普法和自身宣传,对增进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理解支持大有好处。二、法律援助咨询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咨询,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为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条文,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做得好不好无关紧要。因而,很多人对此重视不够。在我们系统内,也有不少人认为代理一个诉讼案件远比咨询工作有意义。这是一种非常肤浅甚至错误的认识。实际上,每个当事人对法律咨询都是非常重视的,法律咨询的质量及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解决方法和途径的正确选择,影响到法律纠纷的解决效果,也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律咨询工作者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信任程度,法律咨询的关键不仅在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更重要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做好“参谋”,如果我们一直停留在前一种认识程度上,那么咨询工作只能是低水平,低层次,必然落后于实践,更谈不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步伐,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身价值也无法充分体现。因此,有必要在这里对法律咨询工作的意义、作用进行重新探讨和认识。从执法为民的基本宗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搞好法律咨询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1、宣传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这是法律咨询的基本作用。这些年来,通过持之以恒的全民普法教育,多数群众对法律有了一些感性认识,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寻求法律帮助的主动性大大增强,这是一件好事,但同时给普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法律的不断增多,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法律专业化、多样化、系统化的特征越来越突出,法律原则与具体规范间、此法与彼法之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之间越来越复杂,一般群众靠零星的、随机的了解法律条文已经远远不能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律精神,而且随着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不同利益群体对不同法律的关注和理解程度也出现了多元化趋势,这就要求我们普法工作的手段、方式、队伍都要趋向多元化,要分门别类、针对不同的人群,确定不同的重点,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过去那种突击式的、阶段性的集中宣传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而全方位、持久性、网络化的法律咨询服务在普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则越来越凸显,以案说法成为最有效的法律形式,也成为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一种法律服务需求。因此,对这种工作,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大力加强。2、做好参谋,指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新旧体制之间、传统观念与现代理念之间的磨擦和碰撞不断增多,处于“矛盾凸显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人民内部纠纷是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也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这已经成为全国上下的一种共识。但是,不少群众包括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对“法律手段”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法律手段是诉讼,或者只有诉讼打官司才叫法律手段,而将咨询、调解、顾问等非诉讼手段不认为是法律手段,重视不够。遇到矛盾,动辄动员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实际上,“法律手段”的本质在于指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包括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多种手段,诉讼只是法律手段的一种,也是最后的选择。诉讼具有成本高、期限长、程序严格的特点,多数群众从心里上并不愿意选择,一些弱势群体更是如此。由于对法律手段理解上的偏差,形成了这样一些问题:一些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但盲目相信诉讼手段。遇到问题是盲目诉讼,对诉讼结果期望值很高,但如果诉讼结果与自己的预望相去甚远,则心里落差非常大,转而怀疑、埋怨法官、埋怨地方党委政府,有的重新走上了漫漫的信访路。还有相当多的当事人知道诉讼费是费力、要花钱,不愿诉讼,但又不了解其他途径,只能不断找信访,导致信访工作量不断加大。而很多法律问题是信访部门依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加之信访部门缺少法律专业人才,法律咨询不到位,导致一些当事人贻误了诉讼或仲裁的最佳时机和大量时效,使纠纷更加难以解决,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其中一些人又怀疑法律的公正性,怀疑信访部门官官相护,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来解决问题。以上现象,固然有多种因素,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咨询工作的缺位,特别是基层农村法律咨询工作缺位造成的。假如每个人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到能得到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指导,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后果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和预期,综合运用谈判、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多种手段来解决纠纷,自觉克制过激情绪和不当行为,相信大多数民事纠纷都会及时在早期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矛盾激化的现象将大为减少。这不仅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良好愿望,也应当是和谐社会美好蓝图中的一个场景。所以,法律咨询是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入口和首要环节,其社会作用不可低估。3、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资源的社会效益。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新兴的事业,起步较晚,尤其是基层大多法律服务人员少、素质差、经费不足,交通工具落后,这种状况,与群众潜在的法律援助需求形成了很大的矛盾,而且这种矛盾将长期存在。如何利用好现有的人力物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更多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是我们法律援助工作者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包括咨询在内的整个法律援助工作,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尽量降低个案的办案成本,尽量选择低成本的咨询、代书、调解、仲裁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那些通过咨询指导,当事人有能力自己办理的事务,尽量指导当事人自己去办理,法律援助律师重点为当事人把好咨询关。这样,节省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可以为更多其他当事人服务。实际上,一些当事人通过几次循序渐进的法律咨询,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能力办好法律事务,对其自己也是一个学习和锻炼,是一件好事,这种方式应当推广。4、沟通政府和群众,了解、反映社情民意,理顺党群干群关系。法律援助是政府实施的一项民心工程,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根本上讲,政府和群众的目标、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工作中,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能力、素质、作风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事例仍屡有发生,导致群众与政府产生对立情绪。这恐怕是依法治国进程中需要长期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我们近年的法律咨询实践来看,搞好法律咨询工作,将法律交给群众,通过一些成功的维权案例,不仅可以达到维权的目的,而且可以矫正、抵制一些公务人员的违法不当行为,纠正一些群众对法律政策及政府的模糊、错误认识,使其对党和政府增加信心,增进理解,重塑政府的良好形象。同时,法律咨询窗口接触群众的广泛性,为政府了解、分析不同时期的社情民意、矛盾纠纷特点,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提供了便利。三、做好法律援助咨询工作的基本要求一要广泛学习。法律咨询工作面对的是各行各业的基层群众,会遇到形形色色的、活生生的法律实践问题,解答好这些问题需要具备广泛而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包括政策、法律、经济、甚至科技、心理学等方面的广泛知识,所以,要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咨询,解答好每一个法律咨询,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就需要我们树立终生学习的思想,分秒必争、广采博收抓紧一切机会搞好学习,向书本、向实践、向群众学习,绝不能有任何自满情绪,否则,就难以胜任这一工作。二要提高政治觉悟。江泽民同志曾说过:“各项工作中都有政治”。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工作实践中也必须紧跟国家政治形势,自觉接受党委、政府的领导,同时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实事。这是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基本的政治要求。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群体中,有部分同志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自己不是领导,干的是普普通通的业务工作,只要学好法律,办好案件就行了,犯不了什么政治错误,因而对政治总不敢兴趣。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和有害的。这样做,久而久之,在自觉不自觉中会出现一些问题,那就是,思想上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降低,政治责任感、大局意识淡化,在业务工作中,偏离政治原则和方向,变成事务主义者。如:我们有的法律工作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研究不够,不注意我国的国情和制度与国外的区别,看到一些社会问题,不进行认真的分析思考,而盲目崇尚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当事人一样,随意发表一些违背党的政治原则的言论,在咨询、代理工作中,甚至引用西方法律观点论证自己的意见,为了某些当事人的利益,鼓动当事人群访、闹访。解答问题时不注意研究政策,不了解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和方向,尤其面对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法律纠纷,随心所欲解答,要么鼓励当事人与政府对着干,要么怕麻烦、怕困难,不原尽力为其想办法,而以“民不与官斗”之类的理由搪塞。这些现象,都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要求相悖,都是不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发展下去是危险的。因此,强调讲政治不是老生常谈、无的放矢,而是非常有必要。三是要改进工作作风,提倡“三心”服务。法律援助面对的是弱势群体,很多人不但经济困难,而且往往文化程度低,有些人还有肢体、智力方面的残疾,如行动不便、语言障碍等,所以,这些人沟通起来相对正常人费时费力,社会上不少人对他们抱有歧视的态度。作为专门为其服务的法律工作者,我们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注意改进工作作风,让其充分感受得到党的温暖和社会的温暖。在法援准备接待中,要充分体现爱心、耐心和诚心服务。首先要有爱心,要面向对待父母兄弟姐妹那样热情接待他们,端一杯茶,让个座,问一声好,行动不便的搀扶一把,这样使其打消自卑心理,增强对我们的信任感,愿意与我们交流。其次要有耐心。由于文化程度低,不少当事人陈述情况逻辑性差,前后颠倒,重复罗嗦等现象很常见,因此,我们不能怕麻烦,要耐下心来注意听取他们的陈述,必要时采取引导提问方式帮助其陈述情况,绝不能冷言冷语,随意打断其谈话,否则又可能听得一知半解。最后,要诚心为其服务。法律援助是免费服务,而且弱势群体的维权工作比其他人群难度更大,更加复杂,我们法律援助工作者一定要常怀政治责任感和公益心,克服名利思想,与收费案件同样对待,同样尽责,设身处地地为其解决问题,防止敷衍塞责,被动应付。四要讲求实效,灵活处理,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当前党对政法工作的一项原则要求,也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的一项科学决策。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的规定、执行都是为了科学、合理地解决社会问题。而法律的原则、精神与司法实践之间、与社会的现实状况之间又难免存在一定的距离,我国的法治进程是一种渐进式发展的道路,在当前仍然存在着新旧体制之间、人治与法治之间、新旧观念之间的矛盾和摩擦,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从法律的原则精神出发,研究解决问题的方向与途径,又要从社会现实出发,不能死扣教条,机械执法。例如,一些民事赔偿纠纷,经过当事人的亲属或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前来咨询,准备诉讼。我们经过研究,对照法律规定,调解的数额及项目比法律规定低,有的还差距很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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