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申请人的承诺书;(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附件: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参考格式)公证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一、申办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保证向本处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真实无误:(一)被继承人死亡的准确时间;(二)被继承人遗产权属的真实情况;(三)被继承人是否立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四)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即被继承人配偶、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情况。二、《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据此,您领取遗产后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并及时通知本告知书第一条第(四)项所列明的第一顺序所有继承人,与全体继承人协商分割您依据公证书所领取保管的遗产。三、在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可能更正、补正或者撤销公证书,您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乌,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就小额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或受遗赠的权利;(二)在出具公证书后,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者不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三)您所继承的遗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四)隐瞒或者遗漏同等顺序的其他继承人。本处特别提示:请您在本告知书上签字(捺指印)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如果您有疑问或者异议,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作出解答;如果您阅读本告知书有困难,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向您宣读。经您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本处的公证档案,作为您已经知悉本告知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证据。公证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XXXX年XX月XX日承诺书(参考格式)XX公证处:本人因申办XXX遗留的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继承公证一事,现承诺如下:一、本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中所作的称述和提交的相关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二、本人经与其他所有继承人核实后确认,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三、本人领取上述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后,将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法与其他全体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四、如有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或者公证机构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本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承诺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XXXX年XX月XX日公证书(参考格式)()XX字第XX号申请人:张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申请人张A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李XX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李XX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一、被继承人李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二、被继承人李XX名下有存款:人民币XXX元;三、被继承人李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二人:张A,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张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是被继承人的女儿。四、张A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李XX生前存于XX银行的XXX元人民币存款(存单号码XXXXXXXX)由被继承人张A和张B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张A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XXX公证处公证员XXX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