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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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蒋传宓主编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授课教师:田路第五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第一节婚姻法第二节继承法第三节收养法Page-3第一节婚姻法一、婚姻法概念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三、结婚四、家庭关系五、离婚Page-4教学目的与安排1.了解婚姻和婚姻法概念;2.理解婚姻法基本原则、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3.掌握结婚条件和程序、离婚方式和程序及子女和财产的处理。学时安排:2学时。Page-5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婚姻法概念Page-6婚姻法调整对象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以婚姻、血缘、收养等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Page-7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第一阶段是建国初(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重点是破除传统的封建婚姻家庭观念(一夫多妻、重男轻女等),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第二阶段(1980年颁布第二部婚姻法),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如:增补了计划生育、禁止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结婚等。第三阶段,新世纪之初,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的通过和颁行,作为新中国第三部婚姻法,可谓顺势而生,应时而生。Page-8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Page-9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三、结婚Page-10结婚的积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的婚龄:男22,女20符合一夫一妻制1.结婚的条件Page-11禁止结婚的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1.结婚的条件Page-12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像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或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的疾病1.结婚的条件Page-13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有关证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全部结婚条件3.登记符合条件的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2.结婚的法定程序Page-14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③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领取结婚证须出具证件及材料Page-15【牛刀小试】张小宝与王小贝准备登记结婚,由于张小宝在外地打工,便委托其哥张大宝代其与王小贝区当地的婚姻机关登机,并取得了结婚证。请问张小宝与王小贝的婚姻有效吗?【答案】无效。习题Page-161)婚约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2)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属于违法的婚姻,但在一定的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对其余的则按非婚同居关系对待,予以解除。(94.2.1以前)3.婚姻和事实婚姻Page-17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认可,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同居之日发生在1994年2月以前。1994年2月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非婚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辨析Page-18事实婚姻:按婚姻法执行。非婚同居:1.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2.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3.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要求处理财产;4.同居的子女,任何一方均有义务抚养到能独立生活为止。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子女、财产、债务问题Page-191)无效婚姻是指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重婚禁亲属,婚前疾病存,未达婚龄者,四者皆无效。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Page-20婚姻无效的条件1.须具备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2.须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然存在;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撤销;5.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Page-21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2)可撤销婚姻当事人虽然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但由于是受到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Page-2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一)发生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违反法律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婚姻。(二)请求期间不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受原因条件限制,不受期间限制。请求撤销婚姻有期间的限制,即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Page-2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后,具有共同的法律后果。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2.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为非法同居关系;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4.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本法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Page-24【牛刀小试】女青年赵某07年2月被人贩子卖给李某,同年3月被迫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李某并未限制赵某人身自由,08年5月赵某向法院提出撤销其与李某婚姻关系的请求,请问能得到法院支持吗?【答案】不能。【解析】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所以赵某应于08年3月前。习题Page-25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是以婚姻、血缘、收养等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四、家庭关系Page-26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夫妻之间有继承的权利。1.夫妻关系Page-271)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Page-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共有财产Page-29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Page-30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一方。)2)一方的财产Page-313)约定财产《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Page-32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拟制血亲亲生父母与婚生子女亲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2.父母、子女关系Page-33父母子女之权利义务1.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2.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3.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4.非婚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5.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废除。Page-34张某2004年9月考取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开始为期四年的本科学习生活,入校时刚满16周岁。按照学校规定,张某每年需交纳5000元的学杂费,加上一年将近5000元的生活费等费用,张某的父母每年要为其承担近10000元的抚养费。2006年10月开始,因张某不思进取,经常旷课,父母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不再承担张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引起张某不满。2007年1月,张某以自己未独立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问:此案如何处理?习题Page-35法律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抚养费的给付期,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Page-36本案中,2002年9月张某已经成年,虽因在校接受教育未独立生活,但其接受的是高等教育,而不是高中及其以下学历的教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其支付抚养费的条件,因此其追索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分析Page-37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抚养、赡养关系。《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Page-38王某(女)16岁时,父母均已去世,弟弟12岁,尚在读书。王某便出去工作抚养弟弟上至高中。现王某年老,又没有孩子,要求弟弟尽抚养义务,那么,王某的要求是否正当呢?习题Page-39《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妹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分析Page-40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五、离婚Page-41离婚程序:行政程序: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诉讼程序:配偶一方要求离婚,而他方不同意离婚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1.离婚的程序和条件Page-42第三十一条男女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条Page-43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④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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