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基本法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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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存款保险基本法律制度的思考姓名:刘明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孙玉芝20090308存款保险基本法律制度的思考作者:刘明君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朱玉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之建构研究2007随着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颁布,金融机构破产单独立法也提上了日程。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破产金融机构存款人利益保护问题。从我国近年来处理金融机构危机事件中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建立对存款人利益保护的法律机制,主要由政府进行存款赔付。这样一来,不仅加重了财政的压力,造成了政府的沉重负担,而且政府处置的随意性和临时性,也导致了处置效率的低下,从根本上不利于存款人信心的恢复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早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就通过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并规定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对破产银行存款人进行存款赔付。其运作的基本原理是,金融机构按吸收存款的比例向存款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当其出现信用危机时,由公司来行使救助银行以及存款赔付的职能。现代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让存款保险机构的角色从单纯的“付款箱”向金融监管机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金融安全网,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亲睐。到1999年底,据IMF统计,全球已经有72个国家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2006年末,我国颁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按《条例》的规定,我国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鼓励其设立或将现在的分行转制为中国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由此,外资银行的全面涌入、国有银行股改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民营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势必加剧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态势,造成我国金融环境的复杂化。我国比在任何时候都迫切需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以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本文旨在通过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宏观一般性问题分析和微观基础理论探索,在充分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条件,提出建构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安排。第一部分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概述。笔者拟从宏观角度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一般性问题作一个全局性剖析。首先,展示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产生的现实背景及发展脉络。从而明确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初衷,即是进行存款赔付。同时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建立情况的展示,说明存款保险立法在国际上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接下来,对存款保险的性质进行辨析。从其经营目的的非营利性、运营机构的专门性以及经营内容的法定性方面得出存款保险符合政策性保险的特点;另外,从其具体运作模式上,分析了存款保险机构承保标的的特点,得出了存款保险是责任保险。最后,展示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价值功能和负面效应。从价值功能来说,其不仅限于通过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机构来稳定一国的金融秩序,更深层次地,它还对一国金融环境的改善以及社会福利的增进起到了更为深远的意义。由于制度设计对价值的侧重有所不同,存款保险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制度的天然缺陷。主要体现在个两方面,一是由于存款保险对存款提供保护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二是存款保险对于问题银行的保护而导致稳健银行退出存款保险体系的逆向选择问题。由此,笔者得出通过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外部环境的改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止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第二部分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笔者从理论基础和法律关系解析两方面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微观探索。首先,从经济学着手,其研究进路是建立存款挤兑的模型,由此产生了随机提款理论、非理性挤兑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该模型主要说明: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银行无法预测存款人的提款行为;另一方面无论提款理性与否,对于存款人来说都是最佳选择。因此,挤兑也是不可避免的,与银行真实的经营水平并无直接关联。接下来,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学基础进行剖析。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见证了破产理念的法理变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同银行破产有着千丝万屡的关系,作为对破产银行存款人的保护性安排,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也要遵循银行破产由“平等受偿”理念向“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法理变迁规律。二、探析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追求。从正义的内容上,对存款人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从正义的形式上,将正义的理念融入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有利于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权威性分配,同时为制度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接受度基础。三、揭示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秩序”价值。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模式实现了对经济秩序的维护,避免了无序状态的产生。最后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存款保险。总的来说,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存款保险机构、投保金融机构以及存款人。这三者在法律关系中分别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一个准行政主体的保险组织,处于最为强势的地位,法律赋予其很多合同之外的权利;而投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存款人由于其弱势地位,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几乎不承担任何义务。第三部分是域外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启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国外有着相当时间的运作历史,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的体系。通过对其制度的比较分析,可以为我国制度建构起到很好的借鉴和示范作用。在模型的选择上,笔者选取了美国,原因在于美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也是最发达的,有充分研究的必要性;选取日本是因为,虽然日本的存款保险运作不是很成功,但是其教训也值得我们汲取;德国模式是非常典型的,它是由政府强制保险和行业协会自愿投保共同构成的。通过展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这三个国家的具体运作模式和规则,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价值。接下来,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的立法层面,介绍了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成果。最后,通过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得出对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建构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之建构研究。首先,从我国存款保障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存在的弊端及原因,笔者将原因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我国银行业风险过高的内部原因,二是我国银行退市法律缺位的外部原因。其次,从我国金融业经营的现实需求和有利条件分析了我国建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迫切性和可行性。由于在必要性问题上,我国学界已经达成了共识,所以笔者仅从近段时间发生的对我国金融市场影响较大的事件来谈建构的迫切性。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从《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即将出台;二是《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颁布:三是国有银行股改的深化。在可行性问题上,笔者主要从法制条件的成熟、监管体例的改革、风控体制的完善以及进你那企业所得税率的改革这四个方面来说明建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所具备的现实基础。接下来,再针对我国制度建构的具体问题,作出立法设计。包括立法体例及立法原则;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和职能定位;投保金融机构的范围、受保存款的类型、投保的方式选择;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及赔付;法律责任的设定等问题。最后,作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运作的外部环境需要,笔者针对其配套制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的结论是:作为新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家,我国在具体设计时,应当首先从操作性入手,过分强调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难免造成设计的难度和实施进程的缓慢。对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不仅可以通过强制投保、差别费率等制度安排来避免,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和银行监管体制的完善,以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化等外部措施来实现。2.学位论文雷振宁试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2009我国即将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如何界定,直接影响到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和市场退出体制的完善。本文以《试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为题,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运用比较法、归纳法对各国和地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考察分析,旨在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风险防范与风险处置两大基本功能进行研究,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选择提出建议,并对我国建立具有风险防范与风险处置功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步骤、相应的做法以及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的协作关系提出了初步设想。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体部分共为三章。第一章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功能的考察与分析,概括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两大基本功能,即风险防范功能和风险处置功能。同时在对影响各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功能选择的因素及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不同功能选择的利弊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在构建金融安全网时,为真正提高金融安全网的有效性,要把加强和完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作为核心,强化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功能。第二章详细论述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两大基本功能,分析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两大基本功能的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基础,并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与金融安全网中的审慎监管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得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对金融安全网的完善,是审慎监管与最后贷款人制度之间的桥梁,三者相互补充,共同促进金融安全网作用的发挥。第三章对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风险防范与风险处置两大功能的选择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选择具有风险防范与风险处置功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体现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功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提出建议:对投保银行保险资格的审查,为风险防范提供了第一道屏障;为避免银行的道德风险,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费率制度;为预先防范风险,存款保险机构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并重的手段,对投保银行的营运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的法律制裁措施是风险防范功能行使的有效保障,通过拒绝承保、发出禁令等措施,保障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功效的充分发挥;明确问题银行的判断标准,在保护存款人利益、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坚持成本最低原则,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处置工作,防止风险进一步传导和扩散。接着论述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问题,认为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三者之间信息共享,分工协作,从而共同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最后,建议应当不断完善外部法律环境,确保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3.期刊论文许敏智.XUMin-zhi我国亟待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6(3)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存款人利益、公众信心以及银行体系安全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银行业面临较大风险,资本充足率不高,资产质量较差,不良资产过多.与此同时,在银行和存款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存款人的利益将受到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存款保险法,建立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4.学位论文钱飞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2008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安全性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与社会的稳定。而作为金融安全网重要组成部分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通过对破产金融机构存款人的存款进行赔偿,旨在防止挤兑风潮,防范由局部金融风险上升为系统性金融危机,从而提高公众信心,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和银行体系的初步建立,使得经营不善、效率低下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陷入危机或破产倒闭成为可能。因此,笔者选取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作为研究课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存款保险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阐述,并提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希望本文的粗浅见解能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一份支持。本文主要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法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概述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历程,该制度在美国30年代的金融危机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阐述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最后集中探讨了存款保险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提出对道德风险应全面理解、客观评价。良好的制度设计是可以将道德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第二章: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首先,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指出:防范银行挤兑的传染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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