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法律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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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沿革2•法家思想及其实践的失败•故事一:子产铸刑书•故事二:李悝变法与《法经》•故事三: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新儒学思想的产生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故事四:汉武帝的“文治”•故事五:《唐律疏议》的故事•故事六:宋明清朝法律的特点3故事一:子产铸刑书•春秋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将法律条文铸于鼎上,公布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4•子产•郑国贵族,与孔子同时。他是郑穆公的孙子,所以又称他为公孙侨、郑子产。公元前543年到522年执掌郑国国政,是当时最负盛名的政治家。5•公布成文法的原因:春秋时期的社会变化•生产力发展导致经济制度发生变化田制改革承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兵制改革加速了阶级关系的变化•礼崩乐坏•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思想文化“百家争鸣”6•子产“铸刑书”遭到晋国叔向等人的反对。国将亡,必多制。——(晋)叔向吾以救世也。——(郑)子产7•公布成文法的意义•结束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奴隶制法制秘密状态。•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解体和封建制法制的诞生。8故事二:李悝变法与《法经》•从春秋后期开始,各诸侯国为了谋求在相互兼并中取得胜利,纷纷讲究经济和政治上的改革。魏国于公元前403年正式受封成为诸侯国,为了巩固新政权,急切要求变法图强,魏文侯因此起用法家李悝(kui)主持变法,推行新政。取得了显著成效,使得魏国最先走向富强。9•李悝(前455年-前395年)•又名李克,战国时魏国人,李悝在魏文侯时,任相10年,主持变法,是战国初期法家的始祖。《汉书·艺文志》有《李子》32篇,列为“法家”之首,可惜书已失传。10•一、李悝变法的内容•李悝(kui)担任魏相后实施变法,在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平籴法”;在法律上制订《法经》。11•二、《法经》的内容共六篇:•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拾遗补缺,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12•三、《法经》的特点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重刑主义思想;诸法合体;改刑为法。13•四、《法经》的影响•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比较完善的封建法典。•《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后由商鞅带往秦国,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汉律又承袭秦律,故《法经》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14•战国时期各国变法:(魏)李悝变法(赵)公仲连改革(楚)吴起变法(齐)邹忌改革(韩)申不害改革(秦)商鞅变法——集大成15商鞅和韩非是法家“法治”理论的初创者和集大成者。•法家思想的主要特征:“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严而少恩”,“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信赏必罚”,“专任刑法”。•法家提出一整套“法治”的理论和方法,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和制度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16故事三: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故事:商鞅说秦孝公•公元前361年,携李悝《法经》入秦,曾三次求见秦孝公。前两次求见时,他故意大谈“帝道”、儒家的“王道”等治国理论,孝公对他所言无兴趣,“时时睡,弗听”;第三次他见孝公时才说出自己治理国家的真正主张,“说公以霸道”,引起孝公浓厚的兴趣。于是孝公任命商鞅主持秦国的变法改革,“卒定变法之令”。17•商鞅(约前395年—前338年),卫国人,又称卫鞅、公孙鞅。因在秦国变法有功,被封为商君,史称商鞅。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秦执政约二十年,秦国大治,史称“商鞅变法”,为后来秦国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18•商鞅变法,改定秦律:•(1)社会治理:改法为律,轻罪重罚(连坐)。(2)社会经济:农战,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奖励军功,制军爵律(《分户令》)。(3)行政建置: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4)思想文化:焚毁诗书,禁止游宦。19商鞅“改法为律”的历史影响•法经秦律(汉)九章律•晋律(隋)开皇律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20•商鞅所定秦律中有代表性的:•⑴商君刑弃灰于道•⑵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21•商鞅被车裂•太子犯法,商鞅对太子的师傅公子虔等用刑。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即位,即秦惠王。公子虔等人告发商鞅“欲反”,秦惠王要逮捕他,他回到封地商邑发兵抵抗,因寡不敌众被秦兵杀死,死后被处以车裂刑罚。22•商鞅变法的意义:23•秦朝时中国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朝代,它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24秦朝的疆域25•《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墓出土。考古发现揭开秦朝法制的内容:26秦朝法制概要•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可以说,秦朝的法制风格,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27秦朝法律仍以传统法家思想为指导•一、“重法”与“隆君”“以法为本”“缘法而治”法、术、势相结合”28•二、“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1、君主立法权统一:“法令出一”2、全国法律统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3、全国司法统一4、法律解释、教育统一:“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秦朝法律仍以传统法家思想为指导29•三、“重刑轻罪”、“严刑峻罚”消极后果: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书·刑法志》秦朝法律仍以传统法家思想为指导30•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秦朝法制的特点:31•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秦朝法制的特点:32•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为实行“法治”,秦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秦朝法制的特点:33•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秦朝法制的特点:34•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盐铁论·刑德》•“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书·刑法志》35•秦朝的暴政引起了阶级矛盾与社会的动荡不安,导致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前206年,秦王子婴向刘邦投降。仅15年,秦朝便走向了灭亡。36秦朝灭亡反映出法家思想在封建王朝治理实践中的失败•秦朝的统一,法家思想可谓是功不可没。秦始皇继续利用法家思想治国,靠严刑峻法来高压统治老百姓。•法家思想是一种实践性极强的国家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国家政治哲学与谋略体系。法家学说的实践性有利于君主权力的增长和国家力量的强化,但都是建立在武力和强权之上,而对文化却是忽略的。法家思想不适合作为一个新兴统一王朝的指导思想。•“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法家思想为秦帝国的建立立下了汗马功劳,也埋下了灭亡的种子,国家统一后统治者应该改弦更张。在法家思想统治下老百姓尤其是士大夫心中没有一个目标,没有一个为之奋斗的理想。其后的儒家思想就弥补了这一缺陷,使中国的封建社会得以长久的延续发展。37秦汉法度•刘邦灭秦入咸阳,与咸阳子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但随后又令萧何做《九章律》,《訞言令》、《诽谤令》、“夷三族”、肉刑等具有秦朝特色的法律或刑罚都是在孝惠、高后、孝文、孝景几朝才逐渐废止,而且效果还并不好。•汉初存在着一大批秦朝遗留下来的“吏”,这些人以萧何、曹参为代表,他们通晓秦朝法令,并擅于运用法律。这样就导致,即使中央政府逐渐地废除苛法酷刑,在地方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虽然孝武帝时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略,但儒家只是一种治理的意识形态,而真正能够有效运行的仍然是“申韩法术”,中国法律自此出现了“外儒内法”的特征。38故事四:汉武帝的“文治”•汉武帝的“文治武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沟通西域,吞并朝鲜。3940•《汉书》评叙刘彻“雄才大略”,《谥法》说“威强睿德曰武”,就是说威严,坚强,明智,仁德叫武。在中国历史书内,“秦皇汉武”经常互相衔接。他的功业,对中国历史进程和后来西汉王朝的发展影响深远。•登基之初,汉武帝继续父亲生前推行的养生息民政策,进一步削弱诸侯王的势力,颁布大臣主父偃提出的推恩令,以法制来推动诸侯王分封诸子为侯,使诸侯王的封地不得不自我缩减。同时,他设立刺史,监察地方。加强中央集权,将冶铁、煮盐、酿酒等民间生意编成由中央管理,禁止诸侯国铸钱,使得财政权集于中央。•思想上,采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为儒学在古代中国的特殊地位铺平了道路。41汉朝初年法律仍沿袭秦朝法制•《约法三章》•前206年,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42•董仲舒(公元前179-公元前104))•西汉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儒学家,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其“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其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一书。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发生变化43•董仲舒的儒家学说以阴阳五行学说为基础,提出“君权神授”、“德主刑辅”思想。44⑴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主集权制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者,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春秋繁露·为人者天》⑵在思想上,要求“独尊儒术、罢黜百家”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汉书·董仲舒传》⑶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阴者,阳之助也;刑者,德之辅也。——《春秋繁露·大辩》45•德主刑辅的思想原则,强调德礼教化作为主要的治国方略,刑罚惩治只是必要的辅助手段,要先德礼而后刑罚,德刑并用,礼法结合。•其实质在于,以儒家所宣扬的道德伦理与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与生产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遵守,以使民众“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从而达到维持封建统治的目的。46•董仲舒的儒家学说是一种新儒学。儒法两家至西汉经过董仲舒最终完成了合流。•“德主刑辅”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形儒实法。47•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轶失,所以,《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故事五:《唐律疏议》的故事48•《永徽律疏》不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还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其中的一些内容经过长期发展,达到了完备的程度。阅读《永徽律疏》,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的内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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