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成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体育局2018.12前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进一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体育局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中使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布局;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5.建筑设计;6.室外场地。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以便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目次1总则...............................................12术语...............................................23选址布局.............................................3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45建筑设计.............................................76室外场地.............................................9本标准用词说明.........................................11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名录................12条文说明...............................................13-1-1总则1.0.1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并为相关规划、设计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不进行改建、扩建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如增设或改建、扩建现有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按此标准执行。按照城镇居民住宅区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住宅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1.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同时符合国家、省、所在地城市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1.0.4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并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1.0.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当地街道(镇)统筹使用和管理,包括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需要增加、调整内部装修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在一年内完成内部装修工程并向居民开放。1.0.6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供公共文化活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2-2术语2.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以满足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配套建设于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文化设施,包括设施用房、室外场地和设备。2.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房屋建筑。2.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室外场地。-3-3选址布局3.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以人为本,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灾及管理等要求,应设置于方便到达、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好、环境和景观较佳的位置。3.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毗邻城镇道路或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在符合本条前述要求的情况下,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宜与所在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其他配套建设设施或活动设施相邻或统一设置。3.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应与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垃圾转运站、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水泵站、高压变配电所、公共交通枢纽站等产生污染、噪声以及生产或储藏危险品的设施毗邻。3.0.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宜与风机、水泵及其他相似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用房毗邻。-4-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4.1配建指标4.1.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居民住宅区的住宅总套数,按不少于0.12平方米/套配建,且应不小于50平方米。4.1.2居民住宅区内应根据住宅总套数,按建筑面积不少于0.3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体育健身用房,或按用地面积不少于0.9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室外体育健身场地。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体育健身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抵扣4.1.1条所要求配建的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4.1.3居民住宅区内应配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外场地作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活动场地。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室外文化活动场地的面积不得与4.1.2条所要求配建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的面积相互抵扣。4.2功能设置4.2.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文体活动用房和辅助用房组成。文体活动用房主要供信息阅览、文化交流、广播影视、宣传展示、体育健身等活动使用。辅助用房主要为卫生间,另外可包括独立设置的饮用水供应、储物或设备功能空间。-5-不同面积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功能设置可参考表4.2.1。表4.2.1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功能设置参考表住宅套数,H(套)H≤10001000<H≤15001500<H≤2000H>2000备注设施用房建筑面积,S(平方米)50≤S≤120120<S≤180180<S≤1240S>240功能配置文体活动用房图书阅览●●●●配图书、书架和阅览桌椅数字化阅览●●●●1)配数字化阅览设备2)可与图书阅览功能空间整合广播影视●●●●1)供广播影视使用,配视听设备2)可与数字化阅览功能空间整合宣传展示●●●●1)配实体展示或数字化显示器具2)可与其他文体活动功能空间整合其他文化活动*〇〇〇〇1)供教育、培训、科普、绘画、书法、音乐、舞蹈、曲艺、茶艺、花艺或其他特色文化活动使用2)配相应设备多功能室*〇1)供小型讲座、集会、影视播放、文艺表演等多种活动使用2)配音响、投影或显示设备棋牌*〇〇〇〇配桌椅器械健身*〇〇〇〇配健身器械其他体育活动*〇〇1)供其他室内体育健身活动使用,配相应器械2)可与器械健身功能空间整合儿童游戏*〇〇配儿童游戏器具辅助用房卫生间〇●●●面积小于60平方米时可借用附近的卫生间注:1、“*”表示该功能宜分隔为独立的功能空间。2、“●”表示应该具备的基本功能;“〇”表示基本功能之外可以增加配置(非必须配置)的功能。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中如果包含按4.1.2条所配建的体育健身用房,则所有室内体育健身功能均为应具备的基本功能。-6-4.2.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由文化活动场地和体育健身场地组成。文化活动场地主要供文化观演、信息阅览、宣传展示等室外文化活动使用。体育健身场地主要包括器械健身点、球场、游泳池、儿童游戏场等室外体育健身功能空间。不同面积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的功能设置可参考表4.2.2。表4.2.2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功能设置参考表住宅套数,H(套)H≤10001000<H≤15001500<H≤2000H>2000备注功能配置文化活动场地用地面积,S(平方米)S≥100文化活动(多功能场地)●●●●供露天文艺表演、露天电影使用;可兼为武术、体操等综合健身场地信息阅览●●●●1)配置实物或数字化信息展示设备2)可与其他文化活动或体育健身场地结合宣传展示●●●●1)配置实物或数字化宣传展示设备2)可与其他文化活动或体育健身场地结合体育健身场地用地面积,S(平方米)S≤900900<S≤13501350<S≤1800S>1800此面积为按4.1.2条配建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面积器械健身点●●●●配置室外健身器械球场〇●●●供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篮球、排球、5人制足球、门球等球场和器械设置(可设置一种或多种球场)小型游泳池〇〇配相应设备儿童游戏场〇●●●配儿童游戏器具注:“●”表示应该具备的基本功能,“〇”表示基本功能之外可以增加配置(非必须配置)的功能。-7-5建筑设计5.1建筑5.1.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设置于一层或二层,不应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5.1.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根据布局情况,设置直接通达城镇道路或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的独立步行出入口。5.1.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应与其他建筑功能相互干扰;当与其他设施用房共用交通廊道时,应成套布置。5.1.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空间组织宜满足灵活转换使用功能的要求。5.1.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中容易产生噪声、振动的功能空间应动静分区。5.1.6主要使用房间室内净高应不小于2.8米。5.1.7卫生间的建筑面积应根据使用人数合理确定。当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并可借用同一楼层、服务半径不超过50米的卫生间时,可不在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内设置卫生间。5.1.8供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使用的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米;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梯段休息平台-8-区内设踏步;踏步面层应采用防滑材料。5.1.9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0米,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5.1.10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室内过厅、走道和房间不得设置门槛,其地面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设明显标志。5.1.1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中主要用房应自然采光、通风。5.1.1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室内各房间之间应有良好的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等级不应大于45dB,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空气隔声等级不应小于50dB,楼板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5.1.1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进行节能设计,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要求。5.2设备5.2.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内的用能、用水等设备应独立计量。5.2.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使用可靠、经济的智能化系统,其监控系统应纳入居民住宅区的监控系统。5.2.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预留在使用阶段安装和使用空气调节系统的条件。-9-6室外场地6.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周边,应设有可识别性强的指示标牌,指明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出入口方位。6.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宜邻近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或居民住宅区内的集中绿地设置,其中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可在居民住宅区内分散设置。6.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不宜紧贴建筑外墙设置。6.0.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原则上应设于居民住宅区的室外地面层。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设于低层建筑的屋顶。设于建筑屋顶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除满足使用要求外,应符合结构、消防、疏散、安全等要求,并不得干扰周边建筑的正常使用。6.0.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要求。6.0.6居民住宅区内的室外广播系统宜与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结合设置。6.0.7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应营造美观、宜人的环境景观,宜根据场地和活动的特点,加强公共艺术作品的配置和绿化种植的景观性。室外场地中的文化活动场地宜采用硬质铺装。6.0.8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内及边界位置,不应种植带刺、有-10-毒的植物。种植容器和种植方式,不应存在安全隐患。6.0.9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宜配备照明设备,满足夜间使用的要求。6.0.10器械健身点、儿童游戏场地宜视线开阔,便于观察,地面应采用环保性、柔性材料铺装。场地宜采用植物或遮阳设施遮阳。-11-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