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事務法規彙編學生事務處編印中華民國99年09月目錄壹、學生事務處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要點·····················1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一、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績優導師暨教官甄選要點·········2二、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暨學生申訴處理辦法···················································4三、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要點·············9四、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生獎懲辦法··························11五、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辦法·······21六、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獎助學金作業審查要點···········26七、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獎助學生出國參訪研習要點···32八、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清寒優良學生獎勵暨意外傷害補助實施要點·························································34九、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生餐廳輔導要點···················37十、學生就學貸款作業須知··········································45十一、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生夜行注意事項·················60十二、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網路使用辦法·······················62十三、網路交換軟體下載音樂之著作權問題說明·······65十四、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失物招領處理要點···············69十五、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70十六、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生輔導實施辦法···············72十七、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75十八、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清寒僑生工讀實施要點·······77參、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一、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79二、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84三、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89四、社團經費補助暨報銷辦法······································97五、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要點·········103六、社團辦理校外活動租用車輛注意事項·················105七、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生課外活動護照簽證須知·106八、臺北市立教育大學藝術類傑出學生獎勵金發給要點·······························································107九、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全國語文競賽績優獎勵要點·109十、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全國社團評鑑績優獎勵要點··111肆、學生事務處軍訓室一、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112二、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服務學習傑出學生暨團隊獎勵要點·································································114二、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生宿舍住宿輔導管理辦法·116伍、學生事務處體育室一、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績優運動選手獎勵金要點·····130二、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生體能檢測實施要點·········132陸、學生事務處健康促進中心一、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環境衛生消毒實施辦法·········134二、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餐飲衛生管理辦法·················135三、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習環境照明檢查辦法·········136四、學生團體保險實施辦法········································137五、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138柒、學生事務處學生輔導中心一、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140二、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141三、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143四、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侵害/性騷擾申請調查流程·········································································154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要點共154頁,第1頁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要點94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5.04.28一、本要點依據大學法第16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21條第4款之規定,設置學生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二、本會之任務如下:(一)關於學生事務規章之審議。(二)關於學生事務計畫之決定。(三)關於學生重大獎懲事項之審定。(四)關於學生操行成績之審定。(五)關於學生事務處工作之指導。三、本會由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主任,並由校長聘請各學系(所)教師各1人及學生代表3人組織之。四、本會以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論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五、本會每學期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六、本會集會時,學生事務長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北市大學務法規共154頁,第2頁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績優輔導教師暨教官甄選要點91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94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5.04.2898年度第1學期第2次臨時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8.12.11第一條目的:為獎勵輔導教師暨教官認真執行職責,落實輔導工作,特訂定要點。第二條對象:以本校現任之輔導教師暨教官為甄選對象第三條甄選方式:(一)推薦:由各系主任、所長、軍訓室主任推薦(選)產生。(二)名額:大學部各系每4班得推薦1人,不滿4班以4班計;各獨立所(含博士班)推薦1人;碩士班(含在職進修碩士班、學位學程碩士班)亦得推薦1人;軍訓室每3系推薦1人,不滿3系以3系計,教官依推薦名單甄選二分之一為績優教官。第四條獎勵:優良輔導教師暨教官之獎勵,除每人按規定敘獎(嘉獎1次),並由校長頒贈獎金(品)及獎狀乙紙。第五條甄選標準:一、確實執行輔導職責者。二、經常與學生保持接觸,並實施各項活動者。三、輔導處理學生個案著有成效者。四、按時出席校內會議及有關學務工作研討者。五、轉達學生建設性意見,並導正觀念有具體事實者。績優輔導教師暨教官甄選要點共154頁,第3頁六、主動配合並確實執行學校各項工作者。七、主動對學生家長、監護人連繫及家庭訪問,有較完整輔導學生活動記錄者。八、具有其它輔導具體事蹟者。九、擔任輔導教師、系教官滿1年以上者。第六條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北市大學務法規共154頁,第4頁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暨學生申訴處理辦法95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6.01.06第一條依據大學法第33條第4項規定,訂定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暨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據以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保障學生權益。第二條申訴主體:一、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得依本辦法之規定,提起申訴。二、前款所定學生,指學校對其處分時,具學生身分者。第三條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有關受教權益所遭遇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或不服學校之懲處及其他措施、決議之事件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向本會提出,同一案件申訴,以1次為原則。第四條本會置委員7至9人,由校長聘請教師代表5至7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生代表1至2人,由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1人擔任,並得視申訴案件性質,增聘有關專家1至2人為諮詢顧問。兼任學生事務會議代表者,不得為教師代表。本會主席由委員(自學生代表以外之委員)中推選1位擔任之。本會得商請相關單位人員兼任幹事負責處理必要之行政業務。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暨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共154頁,第5頁第五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1學年,並得連任。但出席會議時得支領交通費或評議鐘點費。第六條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除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行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任他人代理出席。第七條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申訴人於申訴開始評議前,亦得陳明事實理由聲請有關委員迴避。第八條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推派委員3至5人成立「調查小組」為之。第九條申訴人之權利:一、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於收悉處分書或受到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決議之日起10日內,循行政程序提出申訴。經單位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可於10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覆,申訴人因不可抗拒之理由,致逾期限者,得向本會聲明請求許可。二、申訴人於本會未作成評議決定前,可撤回申訴。第十條申訴人之義務:一、申訴人應忠實提供有關資料及答覆相關之詢問。二、申訴人接獲本會通知應到會作案情說明。第十一條申訴案件中申訴人所提供之資料或說明,如經查證有捏造、虛偽或故意毀謗他人者,得按情節輕重依法處理之。第十二條作業程序:一、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案件北市大學務法規共154頁,第6頁由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受理收件。申訴事項以書面為限。二、申訴案件應敘明系班、姓名、案情及事實(含何人、何事、何時、何地、何物、如何、為何及希望獲得之補救等)。如有人證,應將其系班、姓名、住址及連絡電話詳細記載,以便查證。三、學生申訴案件由受理單位收件後應於1週內移交本會處理,申訴案件若法令已有明文規定者,或與政策有牴觸者,或經本會認定逾越申請範圍者,應予書面駁回,並建議處理方式。四、申訴案件提起後,申訴學生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實,若有提出訴訟、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本會,本會在獲知上情後,應即中止評議,俟原因消滅後繼續評議。惟退學與開除學籍之申訴不在此限。五、本會會議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凡委員個別意見、委員會之表決、申訴人基本資料、與涉及個人隱私情事,皆應予以保密。六、本會接獲學生申訴案件應於收件之日起20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惟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七、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作成評議書,惟其內容只列主文和理由,並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後送達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八、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案,申訴人在評議決定未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暨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共154頁,第7頁確定前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請求。學校接到上項請求後,應徵詢本會之意見,並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1週內書面答覆。九、依前(12條之8)項申請經學校同意在校肄業者,學校不授給畢業證書,其他修課、成績考核、獎懲比照在校生處理。第十三條評議效力:一、本會作成評議決定書,陳校長核定時,應副知原處分單位。原處分單位如認為具有與法規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並副知本會。校長如認為有理由者,得移交本會再議,但以1次限。評議決定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學校應即採行。二、退學之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修業、學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