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提纲一、建国以来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国以来,我国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多项,内容包括安全卫生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及检测检验类;颁布各类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200多项。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根据我国立法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按层次由高到低为:1、国家根本法(宪法)、宪法为最高层级法。2、国家基本法(民法、刑法)民法有关安全的规定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9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其中有6种属于安全事故民事责任范畴。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剧毒、2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其经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公众在经常聚集、活动和通行地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施工人员履行相当的注意义务,使人们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坑、沟、障碍物等)的损害。民法通则中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是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发生责任事故时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中相关规定有: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3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实施)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4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普通法(劳动综合法、安全生产与健康基本法、专门安全法)专门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4、行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5、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493号令、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15号令、16号令等)(1)行政法规(国务院组织制订并批准公布)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2011年9月1日)5(2)地方性法规如: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3)部门规章可分为: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作、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培训教育、事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等6、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标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可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4类标准。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5817-200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其中规定了14类50种人的不安全行为)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已通过的185个国际公约70%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4个与职业卫生相6关。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械使用安全与卫生实用规程》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地位《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是安全生产与健康基本法,是各专门安全法的上位法,处于较高层次。宪法为最高层次,各种安全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为最低层次。四、《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内涵丰富。其主要的核心内容归纳如下:1.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该法的三大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2.安全生产格局:五方运行机制即“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员工自律、社会监督、中介支持”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7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①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②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③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④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与社会监督);⑤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3.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管、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1)、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2)、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是:8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⑤安全中介服务制度;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5.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如下四个具有监管职责的方面:①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③从业人员责任方;④中介责任方。6.三套对策体系《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危险源管理、进行项9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中、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第二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0条)(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0(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第4条)安全生产“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一是纵向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责任11制;二是横向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安全生产投入;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9项职责:(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四)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12(五)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六)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八)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九)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职责。10.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13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国家标准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11.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①遵章守纪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14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12.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