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培训二〇一三年七月安全法律法规我国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工会的作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执业资格•安全培训•安全“三同时”•安全标示•设备设施管理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安全通道•高危作业的管理•安全告知和监督•劳护用品•安全检查•外包管理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处置、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全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注:1.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和领空。2.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安全法律法规最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各层次的安全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6项主要责任)•有关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环保部):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管理人员: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工人: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对本岗位的生产负责。安全法律法规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注: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能够独立行使决策权,享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的最终决定权。•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必须是能够承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注:1.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应负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详细内容见各法律法规的罚则和《刑法》。此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注:安全资金投入包括:1.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2.增设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及其日常维护。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4.按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资金投入不包括发生事故以后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执业资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法律法规转岗、复岗、四新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的时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法律法规特种作业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定特种作业包含以下工种:(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高处作业;(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五)煤矿安全作业;(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七)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八)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十一)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安全法律法规特种作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三同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三同时”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对报告书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三同时”《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1.凡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5.大量生产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