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2•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第一章总则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4第二章资格管理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资格证书的颁发与换发《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6资格证书的遗失与补发《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7第三章展业登记管理《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8重点提示《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由保险公司发放,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保险营销员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9第四章展业行为管理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10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的行为(二十二点),重点记忆以下部分:•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11第五章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12第六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13第七章法律责任《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一般处理方法: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1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第一章总则保险代理机构的含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16第二章机构管理(一)机构的设立1.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注册资本或出资达到最低金额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4)持有《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2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设施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委托代理意向书172.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应告知所在保险公司;3.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应包含“保险代理”字样,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4.设立批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5.开业的流程: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告(开业之日起10天)6.保险代理机构应投保的险种:职业责任保险187.保险代理机构保证金的规定1)缴纳期限: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2)缴纳比例:注册资本或出资的20%(增资的应增加保证金)3)缴纳形式:存款及其他4)审查责任:指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违反负连带责任)5)动用情形:减资、清算6)保证金管理报告的递交: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8.换发许可证的审批标准:许可证满期前2年经营状况19(二)机构的变更1.应当报保监会批准的变更1)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2)变更组织形式2.应当书面报告保监会的变更1)名称变更2)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3)股东或出资人变更4)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20第三章资格管理(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概念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保险销售或者进行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2.参加资格考试的资格--初中以上文化3.执业证书概念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21(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1.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1)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2)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3)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2.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5日内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22第四章保险代理关系的管理1.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2.保险公司只限于向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3.保险公司应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销售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小时。23第五章经营规则1.保险代理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保持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2;2.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3.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天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4.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24•第六章监督管理(略)•第七章法律责任(略25•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6第一章基本原则(一)民法通则调整的对象与适用范围:1、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适用范围: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不论国籍)(二)民事活动的原则:1、当事人地位平等。2、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4、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27第二章公民(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标准民事活动精神状况年龄(周岁)无不能辨认自己行为0-10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10-18(16)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相适用的民事活动完全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18-可以进行全部民事活动28(二)监护•1、监护人的规定•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2、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和撤销资格29(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情形财产处理宣告后撤销后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代管返还财产1)原物存在,返还原物2)原物不在,适当补偿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由法定继承人继承30(四)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保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村承保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五)个人合伙合伙的债务:1、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财产承担2、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1第三章法人(一)法人的一般规定1、法人的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3、法人的职权的行使-法定代表人(二)企业法人1、类型: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2、资格的取得:办理登记3、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32(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1、独立经费的机关:成立之日即取得资格2、事业单位和社团:1)依法无须办理法人登记的,成立之日取得资格2)依法必须办理法人登记的,办理登记后取得资格(四)联营1、联营新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取得法人资格2、联营的责任承担1)共同经营的:以各自所有经营的财产承担责任,按约定应负连带责任的,负连带责任2)独立经营的:各自承担民事责任33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1、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3、类型民事行为情形后果有效1)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效力无效(与上述相反)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可撤销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4(二)代理1、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委托代理的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35第五章民事权利(一)财产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1、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国家财产归全民所有2)集体财产归集体所有3)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4)社团财产归社团所有362、其他财产权1)财产继承权:公民享有2)财产共有权: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3)不明财产权:归国家所有,对于上缴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4)国土资源权:归国家所有5)相邻权:相邻关系;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