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第三章本章导读:城市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审批与调整1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阶段划分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ComprehensivePlanning)和详细规划(DetailedPlanning)两个阶段。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PlanningOutline);•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UrbanSystemPlanning)和中心城区规划(CentalCityPlanning);•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DistrictPlanning);•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PlanningforShortTermDevelopment)。1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阶段划分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RegulatoryPlanning);•修建性详细规划(SitePlanning)。1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组织主体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2.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3.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1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要求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强制性内容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通过在图纸上准确标明,文本上明确、规范的表述,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1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以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1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内容总体规划纲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综合目标与保护要求,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预测城市人口规模;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1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内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提出中心城市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协调建议;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重点城镇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土地利用分村人口耕地面积人均耕地人均收入人口密度发展水平/潜力评估北部主城发展对接片中部城镇产业集聚片南部生态旅游促进片中心镇区集镇城中村-社区中心村基层村1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内容中心城区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并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预测城市人口规模;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制定空间管制措施;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研究中心城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公共交通布局,主要对外交通和道路交通布局;1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内容确定绿地系统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确定历史文化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满足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用地布局及标准;确定基础设施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更新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1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及对应控制指标(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各类绿地具体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干道系统网络、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城市防灾工程: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1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内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限一致;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1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内容城市分区规划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高压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1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各类用地界线;确定适建表(适、不适、有条件允许);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提出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为强制性内容。1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内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2城市规划审批与调整城市规划的分级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城镇体系规划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4)、省会城市(22)、自治区首府城市(5)、经济特区(4)、较大的市(18)、其他大城市(33),合计86城市(107?):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上述以外的设市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管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市管辖建制镇: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城以外的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2城市规划审批与调整城市规划的分级审批城市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余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2城市规划审批与调整城市规划的调整与修改经批准后的城市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除非复合下列情形之一: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②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③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④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⑤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按原审批程序报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3本章扩展阅读及小论文扩展阅读与思考我国建国以来城市规划发展历史现行城市规划体系城市规划主干法发展历史3本章扩展阅读及小论文本章参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